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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張建洪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和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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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醫學中心”)院長吳文銘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醫學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醫學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醫學中心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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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下稱“辦公室”)主任潘永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分配給辦公室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辦公室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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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六條第二款(八)項,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詠嫻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旅遊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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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文化局人員孫仲佳、張詠華、劉健雁及劉子龍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人員的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文化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文化局承擔。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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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文化局人員林玉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承擔。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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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以及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一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正選委員,以及呂紅為候補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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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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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第六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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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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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龔志明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並擔任主席,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阮佩賢副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類別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衛生局局長羅奕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為期不超過七天的培訓課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六)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七)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八)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衛生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類別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蔡炳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為期不超過七天的培訓課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藥物監督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四)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藥物監督管理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類別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韓衛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輪值工作;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工作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四)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工作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類別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體育局局長張子軒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提供與體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八)批准將分配給體育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一)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體育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類別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將體育基金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四)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五)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體育基金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成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類別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局局長梁惠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批准提供與文化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九)批准將分配給文化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二)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文化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五)在文化局範圍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所有關於取得服務、技術輔助、文化交流與合作的文件、合同及協議。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類別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教育基金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第一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成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類別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提供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八)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資助及補助,但以三十萬澳門元為限;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三)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相關類別 :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媛以兼任方式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為期兩年。
二、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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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2024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秘書長周昶行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委員會秘書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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