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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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 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主席任利凌,候補主席郭惠嫻;

(二)正選委員李潔如,候補委員張東遠;

(三)正選委員財政局代表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候補委員雷偉堂。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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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邱潤華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戴建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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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邱潤華為高新技術產業專責小組的成員,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以替代戴建業,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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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3號法律《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五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永華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兼職方式執行職務。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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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樂團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梁惠敏,並由其擔任董事長;

(二)陳家耀;

(三)許健華。

二、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樂團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杜慧芳,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佩萍;

(三)麥詠珠。

三、第一款(一)項及(二)項,以及上款(三)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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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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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續任曾錦培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續任胡杏珊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梁露欣;

(2)傅宇安;

(3)施逸;

(4)鄭慧琛;

(5)呂思穎;

(6)鄭海輝;

(7)鄭啓樂;

(8)李彩紅;

(9)陳家賢;

(10)曾增偉;

(11)高嘉莉;

(12)羅曉慶;

(13)何偉新;

(14)王莞勛;

(15)葉詠康;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林偉濠;

(2)莫超群;

(3)林焯佳;

(4)蔡通;

(5)關艷娟;

(6)官劍雄;

(7)梁俊傑;

(8)楊駿;

(9)譚震霖;

(10)李結仁;

(11)葉永強;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施麗君;

(2)林子筠;

(3)馮子建;

(4)梁志鏗;

(5)沈漢傑;

(6)鍾偉雄;

(7)李文創;

(8)黃駿傑;

(9)劉雅樂;

(10)夏俊英;

(11)黃偉天。

四、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委任陳茵茵、黃潮裕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曾家樺、裴承賢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梁俊傑、李永健、阮舒淇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五、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李翠芬;

(2)劉其歡;

(3)劉嘉琪;

(4)羅傑信;

(5)林海玲;

(6)盧思敏;

(7)王貴豪;

(8)蕭顯華;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陳銘祺;

(2)黎俊滔;

(3)陳曉婷;

(4)梁劍僑;

(5)黃淑筠;

(6)譚梓濠;

(7)黃滋才;

(8)談雅莉;

(9)劉兆爵;

(10)施棟樑;

(11)潘兆楠;

(12)陳冬雪;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許結玲;

(2)梁世權;

(3)陳斯茵;

(4)蘇敏儀;

(5)張名威;

(6)黃偉業;

(7)梁銘恩;

(8)林靜婷;

(9)黃景禧;

(10)曾莉;

(11)楊榮光;

(12)梁兆基。

六、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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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