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雷子燊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8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政府總部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2025年2月1日起,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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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潘勁生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8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2025年2月1日起,續期1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8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2025年2月1日起,續期1年。

─ 謝佩雯,行政財政廳廳長

─ 張詠梅,禮賓公關廳廳長

─ 楊寶琴,綜合事務廳廳長

─ 趙希恬,行政輔助處處長

─ 陸善雅,設施管理處處長

─ 鄭文華,禮賓事務處處長

─ 浦瑪莉,領事事務處處長

─ 韋志炎,資訊技術處處長

─ 盧桂蘭,公眾接待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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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特刊第二組內第46頁的批示摘錄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馬怡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應改為:“馬怡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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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雅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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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林嘉偉及梁德華為海關文職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63830–郭秀琼,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洪倩碧,一等關員編號37930,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五)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上述人員擔任海關關長秘書職務,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述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鄭寶智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關務總長吳志嵐(編號28900)出任人力資源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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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副關務總長吳志嵐(編號28900)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力資源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 副關務總長吳志嵐(編號28900)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

學歷:

-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 1990年,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 2018年,晉升副關務監督;
- 2018年,擔任人力資源處職務主管;
- 2021年,擔任人力資源處代處長;
- 2024年,擔任行政財政廳代廳長。

嘉獎:

- 2004年、2008年及2019年,獲頒發共三個「個人嘉奬」;
- 2019年及2021年,獲頒共兩個「個人表揚」。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關務總長華麗梅(編號33900)出任海關培訓中心主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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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副關務總長華麗梅(編號33900)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培訓中心主任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 副關務總長華麗梅(編號33900)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海關培訓中心主任一職。

學歷:

- 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 華南師範大學文學學士學位 - 漢語言文學。

專業簡歷:

- 1990年,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 2014年,晉升副關務監督;
- 2018年,擔任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指揮官;
- 2020年,擔任行動策劃處代處長;
- 2021年,擔任海關培訓中心代主任。

嘉獎:

- 1993年及1997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奬」;
- 2017年,獲頒一個「個人表揚」。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關務總長葉立本(編號23931)出任情報及風險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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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副關務總長葉立本(編號23931)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情報及風險管理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 副關務總長葉立本(編號23931)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情報及風險管理處處長一職。

學歷:

- 華僑大學管理學學士學位 - 物流管理。

專業簡歷:

- 1993年,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 2018年,晉升副關務監督;
- 2018年,擔任關閘海關站指揮官;
- 2021年,擔任情報處代處長;
- 2022年,擔任情報及風險管理處代處長。

嘉獎:

- 2007年,獲頒發一個「個人嘉奬」;
- 2001年及2002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表揚」。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關務總長龔雄(編號11911)出任海島關檢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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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副關務總長龔雄(編號11911)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島關檢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 副關務總長龔雄(編號11911)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海島關檢處處長一職。

學歷:

-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 1991年,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 2014年,晉升副關務監督;
- 2014年,擔任路氹新城海關站指揮官;
- 2018年,擔任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指揮官;
- 2020年,擔任海島關檢處代處長;
- 2021年,擔任澳門關檢處代處長;
- 2022年,擔任海島關檢處代處長。

嘉獎:

- 1998年、1999年、2001年、2003年及2005年,獲頒發共五個「個人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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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吳詩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四職階卓英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四職階吳偉業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吳詩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350。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臨時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鄧倩盈,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編制內法院特級書記員第四職階古寧,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輕型車輛司機第九職階鍾廣鴻,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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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投考人湯穎豪,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馬俊彥——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書記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梁燕玲及陳慶芳——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助理書記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梁惠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梁志明——原屬廉政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辦公室,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杜碧琳、梁詩敏及王群好——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秘書,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朱麗珍——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冼昌輝,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條(三)項及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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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熊家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熊家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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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袁健鵬,澳門旅遊大學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俊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為本局編制內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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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高志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 確定委任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鄧倩芬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 確定委任
梁施敏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 確定委任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吳俊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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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應本局屬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心妍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免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吳燕翔在本局擔任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占全在本局擔任技術輔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婉琪在本局擔任財政及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麗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林,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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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葉建岳、郭俊傑及梁頌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薪俸點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佩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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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佩玲及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慧娟,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市政建設廳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曾世聰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市政建設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徐炳容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阮若川──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鍾志成──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李有根──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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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之法務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翠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退休半熟練工人潘健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453,其遺孀陳佩群每月的撫卹金是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再配合第16/2018號法律第一款所規定的最低撫卹金薪俸點,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黃明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43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已故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玉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3192,其鰥夫鄭頌平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海關關長之第二職階關務總長黃文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2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方錦坤,供款人編號60236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陳仔,供款人編號60270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梁錫棠,供款人編號60570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勤雜人員黃國雄,供款人編號61209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印務局技術員Isabel Maria Martins Neto,供款人編號62037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勤雜人員陳偉明,供款人編號600547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鄺鳳英,供款人編號60509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公共建設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禤麗萍,供款人編號61106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黃佩琼,供款人編號62192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朱林,供款人編號30053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宋潔秀,供款人編號601203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公共建設局工作人員李潔明,供款人編號60152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鍾志成,供款人編號60413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Ricardo Jorge Teixeira Santos,供款人編號60565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梁麗儀,供款人編號61008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鍾豪,供款人編號62622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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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賈利安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確定委任
羅碧茵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確定委任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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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曾欣如、何雪儀、梁少文、吳曉榮及歐陽萬東,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及

霍凱欣,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陳微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甄偉添及何頴賢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姚文銘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按照財政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鑒於市政署更新指派委員,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組成的2025年度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A”及“C”之成員更新如下:

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黃國基(正選)及周子鍵(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吳遠程(正選)及梁敏儀(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何萬謙(正選)及丁境福(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Ieong de Sousa José Augusto,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C”

主席: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伍志聯(正選)及胡詩敏(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陳詠欣,顧問高級技術員。

上述之委任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Ricardo Jorge Teixeira Santos,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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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要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胡錫煥——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九運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9OODLUCK GRUPO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9OODLUCK GROUP CO., LT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獲發第0306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九運旅行社”及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NOVE SORTE”,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1樓FI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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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城悅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CIDADE VIVA”和英文名稱為“CITY VIVA RESTAURANT”的餐廳,在2024年12月10日獲發第R0408.08號准照,持有人為“城悅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HOTEL CIDADE VIVA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ITY VIVA HOTEL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廈門街37號A和59號及高美士街230號,“城悅酒店”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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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蜀棧”和葡文名稱為“SHU ZHAN”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4年12月16日獲發第Q0034.08號准照,持有人為“新武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AN MOU I GESTÃO DE RESTAU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AN MOU I FOOD AND BEVERAGES MANAGEMENT CO., LT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第3層(L3)2503舖。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督察施米高,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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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志文擔任本局設施及資訊廳廳長,為期一年,自刊登批示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19/2021號行政法規設立);
- 李志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設施及資訊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企業科學碩士學位(銀行暨財務專業);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主修商業資訊系統)。

3. 專業簡歷:

- 1992年11月至1993年7月,經濟局資訊技術員;
- 1993年7月至2009年8月,經濟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 2009年8月至2018年9月,經濟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經濟局資訊處處長;
- 2021年2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資訊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浩俊、鄧輝林、郭佩珊、許智豪、甘慕橋、李耀桐、許素心、方琪琪及簡媚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楊仲恆,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鍾月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調任至海關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局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國華,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調任至海關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法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靜萍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局擔任設施及資訊廳廳長鄺超嘉,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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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晉昌、謝少江、蔡豪昌、楊寶霞、余健東、鄺崑慧、林輝、林俐、麥敬英、龐萬潮及譚凱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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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黎潔媚,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歐陽佩賢,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梁智超,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玲玲 –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競斌及吳杏花,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廳長鄧雨暉,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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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明明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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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懲 教 管 理 局

嘉 獎

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頒授「嘉獎」予以下在執行職務時因作出模範行為及出色或英勇行為而具突出表現的獄警隊伍人員:

高級警長—張凱欣;

警長—吳玉珍;

警長—鄭智勇;

警長—羅偉棠;

副警長—歐陽烝恩;

副警長—陳翹立;

副警長—張健祥;

副警長—凌惠婷;

副警長—梁國珊;

首席警員—何秉順;

首席警員—薛國聲;

首席警員—羅燕芬;

首席警員—林艷琼;

首席警員—樊志權;

首席警員—謝漢威;

首席警員—陳成廣;

首席警員—陳秀香;

首席警員—鍾淑瑛;

首席警員—潘志偉;

首席警員—蕭榕櫻;

首席警員—梁思維;

首席警員—梁成德;

首席警員—霍英傑;

首席警員—陳遠志;

首席警員—歐陽浩華;

首席警員—何錫輝;

一等警員—高志強;

一等警員—林偉迪;

一等警員—李偉業;

一等警員—薛寶康;

警員—梁有才;

警員—陳應翔;

警員—曾建勝;

警員—蕭冠威;

警員—葉子恆;

警員—袁偉;

警員—陳嘉慧;

警員—梁志紅;

警員—鄭俊賢;

警員—蔡穎英;

警員—鍾耀輝;

警員—馬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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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毛群有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詹樹堂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確定委任張社恆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聲 明

茲聲明本局專業技術人員呂芸,應其申請,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屆滿,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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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呂思慧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圖書及檔案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向紅,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四章第九條第一款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其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Manuel Fernando Manaças Ferr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合同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榮輝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關翠儀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高婉雯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Fernando Pedro Soares Gonçalves Lencastre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曾立勤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沛森 —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覺良,因其在檢察長辦公室之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徐健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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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阮富華,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廖家榮,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賴力友,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甘葉林,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一年:

趙嘉豪,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劉嘉聰,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歐嘉敏,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戴祖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陳國輝,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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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銘德綜合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2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51號德福海景花園(金景閣,海景閣,松濤閣,碧濤閣)地下D座,持牌人為地謙醫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台山中街338號逸麗花園第五座麗園閣6樓AK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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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曉峰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2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41號唯德花園地下AW座,持牌人為呂素儀,住所位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花園第四座龍華閣9樓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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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澳醫療中心II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2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137-A – 1163-A號遠洋嘉園地下C、F座及一樓,持牌人為惟一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137-A – 1163-A號遠洋嘉園地下C、F座及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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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崔世洪、劉弋云 - 已故,分別取消第DI0057、DI0118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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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昕銘 - 應其要求,註銷第OE0003號職業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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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美珍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96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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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嫻 - 應其要求,註銷第LI0223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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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達勝 - 應其要求,取消第O-0101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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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譚淑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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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的規定,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福森,以相同職程、職級、職階及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基金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孫德麟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何浩能擔任本基金綜合支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直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期限屆滿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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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湯錦華,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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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家興及謝翔麟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子宏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薪俸點41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巢樹恆,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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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洪炳利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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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周德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趙振華及徐成輝——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綺婷,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健成 - 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蘇梅珍 - 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華志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文欽,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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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蔡淑儀及梁麗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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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袁啓聰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8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關偉雄,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

馮溢標,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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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林智偉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何國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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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