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而設立常設基金,金額為$69,000.00(澳門元陸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第二款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金額為$69,000.00(澳門元陸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謝凱琪;
候補委員:羅嫦意;
候補委員:鄔燕蘭。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