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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24號行政法規《健康城市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呂紅為正選成員;

(二)戴華浩為候補成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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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六條第二款(十)項,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秦斌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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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和第二款,以及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日曦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王世平,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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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日曦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羅灝芝,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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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日曦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成員中的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有力的候補人,以替代王世平。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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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