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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1/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力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巿政署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合同的公文書。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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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四)項、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以及第91/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麗霞法學士為市政署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依次由鄧偉浩法學士、趙嘉亮法碩士及Violeta Maria Couto do Rosário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6/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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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