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歐安利,由其任主席,並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為有關效力指定代任人;
(二)黃顯輝;
(三)徐偉坤;
(四)吳小麗;
(五)劉金玲。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免除柯嵐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詠嫻為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委員,以替代羅灝芝,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