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止。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終審法院院長 宋敏莉
一、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人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辦公室主任陳玉蓮碩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向辦公室人員授予職權及接受其宣誓;
(三) 核准年假表、批准享受年假、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中斷年假及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免除上班以及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 批准工作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以及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 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九) 批准辦公室主管職位據位人、職務主管及司庫的代任;
(十) 批准辦公室人員的兼任;
(十一) 批准輪值工作或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限額;
(十二) 批准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 批准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特別津貼,但不得超過該條款規定的百分率的一半;
(十四) 決定旅費、行李運費、預支薪俸、發放供款時間獎金、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其他法定津貼的申請;
(十五)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六)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七)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八) 批准與各級法院及辦公室運作有關的固定或必要開支,尤其設施的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及保安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但上述每項開支金額不得超過澳門元十五萬元;
(十九) 核准上款所指開支的合同草稿;
(二十)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 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且先前獲得上級批准競投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四) 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合同,不論有關金額為何;
(二十五) 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六) 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按照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終審法院院長認可的批示,辦公室主任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顧問。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終審法院院長 宋敏莉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