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25
刊登日期:
2025.1.8
版數:
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由第25/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全文的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行政會委員張永春擔任行政會發言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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