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天師道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5號。

澳門天師道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師道文化促進會”,中文簡稱為“天師道文促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CELESTIAL-MASTER TAOISM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道教文化,讓道教的真義融入居民生活之中”,本會致力於研究中華宗教文化,弘揚道教精神,宣傳道法真理及天師道,團結澳門與世界各地道教界人士,推行忠、孝、仁、義,弘揚中華民族的道教文化傳統,行善積德,服務大眾,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31座6樓G。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兩名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童悅文藝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3號。

澳門童悅文藝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童悅文藝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JOYFUL KIDS CULTURE AND ARTS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133號香林新村6樓J座。如有需要,會址可在會員大會決議後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立足澳門,致力於兒童發展文化素質和藝術教育,使兒童成長期間得到全面發展;

(二)推動閱讀素養和通過自然科學的探究培養兒童的探索思維;

(三)促進家庭健康教育,推動親子活動,親子培訓課程,家長交流活動等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可邀請會外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一)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二)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三)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或意見;

(五)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七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通知。若無合理理由,連續三年未有出席本會活動者當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獲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名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供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議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四)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員會費,各界的捐贈、贊助及資助,以及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的籌募;再加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以及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之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藥業公會

ASSOCIAÇÃO DE GUILDA DA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4號。

澳門中藥業公會

ASSOCIAÇÃO DE GUILDA DA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藥業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UILDA DA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GMCM”,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GUILD”,英文簡稱為“MCMIG”。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71號德敏大廈一樓B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有關澳門中醫藥的法例、法規,並為藥物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及立法部門在訂定中醫藥法規時提供專業意見;

(2)策劃中醫藥人員培訓課程,定期向社會推廣中醫藥訊息;

(3)在本澳開展中醫藥的宣傳及學術交流,與各有關學術團體或其他組織緊密合作,從而促進和推廣澳門的中醫藥活動,對外加強與國際間同類型組織或團體學術交流;

(4)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促進互助,促進業界友誼與發展;

(5)定期舉辦學術研究會及參加其他同類型組織或團體舉辦的中醫藥研究活動;

(6)出版相關中醫藥研究刊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澳門居民、各國家及地區之中醫中藥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行業經驗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與進行表決;

(2)組成會內各部門的成員,享有投票權,以及被選舉擔任會內任何職務;

(3)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4)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以及執行和服務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聲譽,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經查證核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該會員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停交一年會費或以上者,則作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經選出之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組成及運作方式: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3)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部門的成員;

(4)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5)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大會召開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擬定會務方針及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2)選定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4)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第十三條——理事會組成、召集及運作: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執行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三名或以上之單數;

(2)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4)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多於半數票贊成方能通過。

第十四條——會長特定職權為:

(1)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的事宜,對外代表本會代言;

(2)如會長出缺時,由一位副會長代表上述職權。

第十五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1)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4)如理事長出缺時,由一位副理事長代表上述職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三名或以上之單數。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召集及運作:

(1)監事會每年召開常務會議一次。

(2)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議決結果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票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權限:

(1)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2)監督會員遵守本機構章程內部規章;

(3)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

(4)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5)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帳務管理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費,並接受會員、政府機關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第二十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會費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上。

第二十一條——賬務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開支帳目受監事會成員監察,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呈交監事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2)章程修訂議案之決議,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贊成票數通過,方可有效;

(3)解散本會之議案,必須得到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贊成票數通過,方可有效;

(4)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按法律規定下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內部規章:

(1)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帳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討論和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2)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愛自然多元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6號。

愛自然多元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愛自然多元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LOVE NATURE DIVERSIFIED EDUCATION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與澳門父母分享大自然,藝術,靈性教育理念。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栢威大廈第一座五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讚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讚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讚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讚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佛教福慧堂

Certifico, por extract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em 17 de Dezembro de 2024,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1 d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entre Wu Seong Lam (胡相林) e Chang Sio Wan (曾小環),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juntando os estatutos em anexo.

佛教福慧堂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佛教福慧堂」。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船澳街寶翠花園利明閣3樓F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佛陀教化的精神,包括慈善、服務社會並肩同步。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有存續期,自設立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和其他內部規章之個人或團體,均可提出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 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機關的領導成員。

二、 有權出席及參與本會組織和舉辦之活動。

三、 享受倘有的其他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倘有的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二、 維護和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 按時繳交倘有之會費或費用。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之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本會各領導機關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審查和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活動計劃、會務報告及財政預算。

二、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中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任一成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亦得經理事會任一成員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議在過半數會員大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七、 會員大會的會議錄簿冊得由理事會任一成員以開卷語及閉卷語方式作認證。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審批會員的入會和退會申請,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員資格;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及財政預算;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和其他規章守則。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四、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贊同票。

五、 理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 理事會的會議錄簿冊得由理事會任一成員以開卷語及閉卷語方式作認證。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收支賬目,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及開支預算發表意見,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四、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贊同票。

五、 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 監事會的會議錄簿冊得由監事會任一成員以開卷語及閉卷語方式作認證。

第十二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一、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本會指導或協助會務。

二、 上述職務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一切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合同和行為,須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任兩名成員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

一、 本會經費包括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政府或其他機構的資助、社會贊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 倘有經費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附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澳門現行法例辦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Dezembro de 2024. — A Notária Privada, Wong Pou Ng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正定佛教禪修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3檔案組內,編號為13/2024。

澳門正定佛教禪修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正定佛教禪修會」,中文簡稱「正定禪修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editação Budista Zhengding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MBZM」;英文名稱為「Macao Zhengding Buddhist Medit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ZBM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發揚愛國愛澳愛教精神,以澳門聲音講好中國佛教好故事;

2)推廣、傳承及發展禪修文化;

3)倡導正知正見、精勤修持達至正定,提升人的精神素養;

4)倡導及促進一切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公益活動、宗教及布施工作;

5)接受公共或社會人士捐助、饋贈、援助,與其他團體合作並進行一切活動以促進及有利實現本會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1A。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策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議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決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多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2)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E TÁXIS SAN IENG DE MACAU

澳門新營的士從業員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6 de Dezembro de 2024, arquivado nest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ões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6,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澳門新營的士從業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中文名稱為“澳門新營的士從業員協會”,簡稱“新營的士從業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E TÁXIS SAN IE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AN IENG TAXI EMPLOYEES ASSOCIATION OF MACAU ”。

第二條(會址)

本會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06室。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加強團結有志成為奉公守法、促進澳門旅遊業的士從業員,爭取和維護的士從業員的合法和合理權益,提升的士從業員的素質,增強業內科技暨生產能力、優化各項產能配置,協助的士從業員進行新營職業生涯規劃,配合使用各類具准照公司之新營運模式,加強業內培訓,學習新營運技巧,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施政,舉辦各項福利、文教、康樂、培訓等活動;熱心公益,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構造澳門特色的公民體系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凡是在本澳從事的士業務相關行業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4)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5)按期繳納會費。

(6)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7)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由本會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書面簽收之方式而為之,並在召集書內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5)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6)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理事(5至51人)組成。其中選出(5至15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1至4人),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3)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4)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順位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5)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八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3)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3至51人)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4)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第九條(會長職權)

(1)組織由行政管理機關召開之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2)督導推展會務。

(3)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

(4)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

(5)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十條(副會長職權)

(1)輔助會長處理會務。

(2)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

(1)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2)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十二條(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1)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實施。

(2)本會解散,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全體四分之三會員以上通過實施。

(3)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訂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第十三條(闡釋權)

本會會章之闡釋權屬理事會。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Dez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Nuno Simões.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文化及體育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中土大廈14樓E座。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不變。

(二) 不變。

(三) 不變。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會員大會在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不變。

(二) 不變。

(三) 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不變。

(二) 不變。

(三)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CENTRO DE JUVENTUDE DE MACAU HELEN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愛倫青年中心

CENTRO DE JUVENTUDE DE MACAU HELE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存續期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愛倫青年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JUVENTUDE DE MACAU HELEN”,英文名稱為“MACAU HELEN YOUTH CENTRE”。

二、 本會的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及目標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及目標是:

a)宣揚愛國愛澳精神;

b)發展青少年活動、促進課外學習、鼓勵青少年對社會的興趣;

c)為青少年提供公民意識培育、培養領導能力、正確的價值觀及良好的品格及道德操守。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消防隊巷九號G,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類別、資格與權利義務

第四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一、 除發起人外,凡願意並辦理必要手續,聲明接受並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定的,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批准後生效。

二、 本會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

三、 上述類別的會員分別如下:

a)永久會員是指已繳交會費的會員;

b)榮譽會員是指由協會邀請的傑出人士。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 所有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a)出席及參與本會的所有會員大會並作出投票;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服務及福利;

d)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會務活動。

二、 所有會員具有如下義務:

a)推動與實現本會的宗旨和目標及為促進本會發展而作出貢獻;

b)遵守和執行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c)履行被選舉為本會各機關之成員和其他職務;

d)出席及/或參與本會的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e)每年繳交會費;

f)支持、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g)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一、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會員遇以下者,得喪失其會員身份:

a)自行退出本會;

b)違反本會章程;

c)連續欠繳兩年或以上的會費;

d)被認為有嚴重之理由,或有損害本會之聲譽或利益的任何行為或活動。

二、 上款b)至d)項所指之情況須經理事會議決通過。

第三章

組織機關與職權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及權限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並得不限次數連任。

二、 除法律規定的權限外,會員大會可:

a)通過委任理事會提出的榮譽會員;

b)審議及討論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表決該理事會所呈交的年度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c)審議及討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報告、意見書及建議書;

d)對任何與本會有關的重大事項作決議。

三、 會員大會主席具有訂定及提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職位據位人的提名名單的專屬權,以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委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二、 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按本章程所定的條件進行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主席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的受權人代行。

三、 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出,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之資料。

五、 在全體會員均出席會議,且無人反對舉行大會或將討論的會議議程內容之情況下,倘有與召集會議有關之任何不當情事,即獲得補正。

六、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如出席的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倘若於會議原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足半數,則於原定的時間經過半小時後,不論出席的會員人數多寡均得作出決議。

七、 會員大會對議程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任何議程均須獲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不影響以下兩款的規定。

八、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的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九、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當中包括財務一名,任期均為三年,並得不限次數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的權限為:

a)確保及管理本會運作,並進行有助達致本會宗旨及目標的活動;

b)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帳目;

c)審議批准成為正式會員及榮譽會員;

d)管理本會的財產及資源;

e)召集會員大會;

f)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g)行使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與職責。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任期均為三年,並得不限次數連選連任。

三、 監事長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行。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權限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所作之所有行政行為;

b)監察及查核理事會之財務帳目、記帳簿冊及資產管理;

c)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及建議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收入與支出

一、 本會的收入由下列者組成:

a)來自社會工作局及/或其他政府機構贊助、資助或津貼;

b)會員會費;

c)團體及/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d)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或推行會務所得的收入/收益;及

e)其他合法收入。

二、 本會的支出由維持本會正常運作及舉辦與本會宗旨及目標有關的活動開支構成。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壹 —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 — 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1/2024卷第8號文件之《四面佛澳門信眾會》設立章程。

叁 — 本證明共5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CRENTES DO BUDA DE QUATRO FACES EM MACAU»,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8 do maço n.º 1/202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5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修改社團章程

簽署人聲明:

根據四面佛澳門信眾會會員大會於2024年12月10日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八條第四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八條

第四款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Dez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壹 —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 — 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201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4卷第9號文件之《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設立章程。

叁 — 本證明共9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LUTA CONTRA OS MAUS TRATOS AS CRIANÇAS DE MACAU»,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9 do maço n.º 1/201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9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Luta Contra os Maus Tratos as Crianças de Macau”。英文為“Against Child Abuse (Macau) Association”,防止虐待兒童會(香港)為本會創辦機構。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氹仔“BT29b3”地段,座落於基馬拉斯大馬路與南京街交界的帝庭軒大廈一樓,倘認為需要時,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社會服務機構,其展望、使命、目標為:

展望

致力成為保護兒童的主要機構,為兒童的理想成長及發展,拓展關懷備至又無暴力的環境。

使命

透過社區教育及創新計劃推動社區,培訓專業人員,提供高質素的預防及支援性保護兒童服務。

目標

1. 致力消除澳門的各種形式虐待兒童及疏忽照顧兒童事件。

2. 建立、維持及支援專業服務,以幫助受虐待或被疏忽照顧的兒童,或與子女相處有問題的家長。

3. 提高澳門公眾人士對於防止虐待兒童問題的認識。

4. 進行各種合理及合法活動,以期達致上述目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二類:

一、普通會員;

二、贊助會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理念的人士,只要理事會議決為合適的人士,均可成為普通會員或贊助會員。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申請。普通會員及贊助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第六條——會員權利為:

一、在會員大會投票;

二、提名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被選舉進入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四、出席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大會決議及內部規章;

二、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九條——喪失會員資格

會員如不履行第八條所指之義務,並經理事會通過,得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十條——本會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理事會決定大會日期,以便討論及表決理事會的報告書及去年的賬目、以及選舉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選出和罷免本會各機構的成員;

二、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

三、對本章程的更改進行討論和表決;

四、議決所有交由其審議的有關協會活動和事宜;

五、邀請有經驗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六、議決本會的解散。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管理和代表本會,由五至十五位成員組成,但必為單數,任期為兩年,按照會員大會的選舉可多次連任。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的任期可多次連任。

二、由於死亡、疾病或其他不適合當理事會成員的情況,而出現理事會成員的空缺由大會另覓人選來填補。

三、理事會可隨時邀請顧問出席理事會。顧問沒有投票權,但可享受其他成員的權利。

第十五條——一、祇要有三天的通知期,並有多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會議得召開和進行議決。

二、理事會的決議需多過半數作出,主席可作決定性投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務為:

一、處理本會一切行政及財務管理事務;

二、訂定本會的一般指引;

三、委任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

四、遵守及使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理事會授權人士可接受一切繳費及本會收入,並存入本會的賬戶。有關支票簽署方面,由兩位理事簽署;

七、理事會秘書或其代表須出席所有理事會的會議,負責會議記錄、閱覽有關本會文件及負責任何理事會任命的職責。

監事會

第十七條——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副主席和監事各一名,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四章

財政管理

第十八條——一、本會的支出是由日常及特別經費支付。

二、日常經費為:

甲、會員的任何捐贈;及

乙、本身的資產收益、銀行存款的利息、提供服務的收費、其他收益及其他方式的投資。

三、特別經費為:

甲、本會所接受的任何津助;及

乙、本會所接受的捐贈或遺贈。

第十九條——一、本會須存備包括下列各項目的賬目:

甲、本會一切收入及支出;

乙、一切售賣或購入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地產;

丙、本會的資產及債務。

二、在會員大會展示的收支及資產負債表,連同理事會主席報告及核數師報告須於會議召開前不少於八日送交各會員。

三、本會的收支賬目及資產負債表須每年交政府認可的核數師核實。

第五章

章程的解釋及修改

第二十條——一、本會章程的修改祇能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進行。

二、任何因解釋本會章程而產生之疑問,由大會解決。並作最後之決定。

第六章

會徽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徽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Dez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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