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的職務,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審計署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志榮,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李仲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麥楚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文照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胡佩霞及唐潔芳,編號分別為080010及080020,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080061-鄭寶智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4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委任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四名之海關關務監督,為海關關員編制關務官級別第一職階副關務總長,其名單如下:

關務監督編號

28900

吳志嵐

關務監督編號

11911

龔雄

關務監督編號

23931

葉立本

關務監督編號

33900

華麗梅

上述人員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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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二職階李菊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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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法 官 委 員 會

聲 明

為適當之效力,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中級法院法官陳廣勝因自願退休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脫離公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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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法官委員會

法官委員會主席 宋敏莉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區銘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陳瑞文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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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皆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李頌濤,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獲准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65點;

翁維忠,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獲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浩然,獲准轉入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8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岑寶芬,獲准調整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並自本決議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技術輔助廳廳長黃寶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以擔任本署各附屬單位主管,皆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官職

何菁華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廳長

張桂達

食品安全廳廳長

馮惠星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廳長

何偉豪

組織及資訊廳廳長

歐振榮

文康社群處處長

鮑志賢

管理規劃處處長

羅婉燕

風險評估處處長

黎樂恩

風險傳達處處長

蘇凱慈

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

歐偉新

環境衛生處處長

文建冲

環境衛生及執照監察處處長

黃耀祖

設備處處長

何成沃

渠務處處長

馬宇希

翻譯處處長

梁暐杰

行政處處長

黃婉嫻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馮佰堃

財務處處長

吳穎恩

財產及採購處處長

劉慧敏

化驗處處長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萬謙為市政建設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何萬謙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建設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工學學士(土木工程)
——法學碩士(經濟法學)
——土木工程碩士
——工學博士(環境科學與工程)

3. 專業簡歷:

——17/05/1993 - 30/06/1996

--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01/07/1996 - 30/06/2000

--

澳門市政廳公共街道暨基本設施部排污設施處處長

——01/07/2000 - 31/1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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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澳門市政局公共街道暨基本設施部排污設施處處長

——01/01/2002 - 31/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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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渠務處處長

——01/01/2011 - 02/03/2017

--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9/2016 - 02/0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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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城市設施維修處職務主管

——03/03/2017 - 02/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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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代部長

——03/06/2017 - 31/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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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部長

——01/01/2019 -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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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道路渠務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終止李華苞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市政建設廳廳長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終止梁振榮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道路處處長之職務。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市政建設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趙長春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林新強——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曹基石——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林紹源因獲定期委任為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其在本署擔任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本署行政輔助廳廳長黃玉珠因獲定期委任為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其在本署擔任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萬謙因獲定期委任為本署市政建設廳廳長,其擔任本署道路渠務廳廳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高佩珊在本署擔任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林微笑在本署擔任公民教育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熟練工人張柏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313,其遺孀鍾瑪麗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翠琼,供款人編號60702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鄭德其,供款人編號60713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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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印 務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Isabel Maria Martins Neto,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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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4年12月13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22A號簿冊第19頁至20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1990年8月2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79號簿冊第15頁至21頁繕立之《澳門地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作出修改,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2023年11月27日同一公證處第409A號簿冊第79頁至80頁。是次附加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合同由2025年1月1日起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二條

承批公司須付予特許實體一筆金額為澳門元伍拾萬圓正(MOP 500,000.00)的溢價金,作為延長有關特許合同至2025年12月31日之交換條件,但不妨礙其須按特許合同的規定支付其他費用或履行其他義務。

第三條

特許合同的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第四條

本附加合同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志威、陳永鴻、黃桂亮、吳少偉、施展裕、廖曉蔥、何嘉儀及陳沛鋒,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張麒發、何沛賢、李卓賢、關志洪及高志榮,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馬偉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張炳禧、馮偉文、黃志豪、余振宏、陳啟盛、關姍紅、譚偉諾及吳嘉謙,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錦龍及邱潤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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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利明瀚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莫德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65點,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周東鴻,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范冬兒,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惠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調任至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決 議 摘 錄

按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表所載的人員擔任本局附屬單位主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姓名 附屬單位主管職位
李繼子 組織及資訊處經理
吳愛華 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經理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1. 委任李繼子為組織及資訊處經理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李繼子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組織及資訊處經理一職。

2. 學歷: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管理學學士(財務管理)。

3. 專業簡歷:

07/2024至今  招商投資促進局組織及資訊處代經理;

04/2024-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及資料處代經理;

10/2017-04/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4/2016-09/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07/2012-03/2016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1. 委任吳愛華為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吳愛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經理一職。

2.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根據9月28日第196/92/M號訓令附件第六條規定,該學歷等同於學士)。

3. 專業簡歷:

10/2024至今  招商投資促進局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代經理;

07/2024-09/2024  招商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3/2019-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3/2015-03/2019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

02/2014-03/2015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商務促進中心高級經理;

01/2005-01/201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對外合作廳高級經理;

04/2000-01/2005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公共關係組副經理;

01/1998-04/200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7/1995-12/199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人員;

08/1990-07/1995  澳門總督辦公室秘書,分派至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暨中葡土地小組葡方代表處。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印務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偉農,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李俊偉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李志韜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致浩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與傅展輝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人員組別及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梁思雅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善汶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劉小玲警務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陸路口岸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與傅展輝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故其在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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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禤廣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梁恩倩及梁雅思,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梁國輝,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徐彩蓮及葛文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林榮輝,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子瀝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梁倩怡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黃沛森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沈浩然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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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首席高級技術員崔震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珊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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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的批示:

應黃慧芯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倪載豐和任仲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甘雪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陽妙玲和余靜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佩珊和岑夢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玉珍,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護士長李淑圓,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馮婉雅,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即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潘惠琼,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翠琼,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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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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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裕熙——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關家傑——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8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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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楊鳴秋獲確定委任為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蔡南南,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李轉君及何慧心,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及第五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陳偉文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志豪,張嘉慧及林兆廣,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鄧志恆,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姚昕,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黃建南,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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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葉偉杰 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3 545 24/11/2024
溫智逸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455 27/11/2024
李志豪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29/11/2024
黃景坤 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 510 29/11/2024
袁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415 29/11/2024
陳卓明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 455 30/11/2024
謝恩澤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 455 30/11/2024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梁華根 輕型車輛司機 5 200 29/11/2024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余華源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止,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465點的百分之五十。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鄭敬生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11/01/2025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陳嘉南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1 22/01/2025
張嘉榕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12/02/2025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李兆基 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24/01/2025
黎俐婷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25/01/2025
李明傑 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27/01/2025
陳安妮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02/02/2025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為期三年: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溫智逸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27/11/2024
陳卓明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 30/11/2024
謝恩澤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 30/11/2024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李志豪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黃景坤 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540
陳卓明 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485
謝恩澤 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485
溫智逸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48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陳偉明,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梁錫棠,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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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鄧綺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嘉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莫如安及陳潤根,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

凌明峰,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家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關桂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鄭智仁,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方志雄及何志榮,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葉頌華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八職階郵差林錦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茲聲明,曾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職於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馮惠菁,因其死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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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勞展恩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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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