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4

刊登日期:

2024.12.26

版數:

17901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專責公證員。
相關法規 :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1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兩名法學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專責公證員。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消費者委員會黃枝昌法學士為該會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會鄭碧琦法碩士代任。

    三、廢止第1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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