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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偉迎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委任周偉迎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周偉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學士;
——臺灣大學工學學士(機械工程)。

專業簡歷:

——2003年11月進入公職;
——2004年2月至2006年7月,廉政公署調查員;
——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廉政公署高級調查員;
——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廉政公署首席調查員;
——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廉政公署調查主任;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廉政公署高級調查主任;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廉政公署反貪局調查二廳代廳長;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20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身份證明局副局長;
——2022年3月18日至今,身份證明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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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麥儉明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委任麥儉明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麥儉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工學學士;
——廣州中山大學法學碩士(行政管理專業)。

專業簡歷:

——1987年10月至1990年2月,前澳門市政廳技術督導員;
——1990年2月至12月,前土地工務運輸司技術員;
——1990年12月至1992年10月,前海島市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1992年10月至1994年9月,前海島市市政廳工程處處長;
——1994年9月至1997年3月,前海島市市政廳計劃及地籍處處長;
——1997年3月至1999年3月,前海島市市政廳市政工程部部長;
——1999年3月至2001年12月,前海島市市政廳、前臨時海島市政局城市規劃暨運輸部部長;
——2002年1月至2010年3月,前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部長;
——2010年3月至2018年12月,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2019年1月至今,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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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關施敏、吳秀虹及杜淑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上款所指人士的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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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容永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的每月報酬如下:

(一)主席:澳門元五千五百元;

(二)委員:澳門元四千五百元。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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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陳冰冰;

(二)陳嘉敬;

(三)程順明;

(四)何敬豐;

(五)許樂敏;

(六)林家全;

(七)施妮娜。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李仲言;

(二)高岸峰;

(三)陳瑜勇;

(四)楊振壹;

(五)陳皚臻;

(六)戴嘉萍;

(七)庄玲玲;

(八)徐達明;

(九)André Duarte Xavier Sales Ritchie;

(十)鄭鎵良;

(十一)王淑欣;

(十二)李德濂;

(十三)彭鼎傑;

(十四)鄔劍琴;

(十五)黃承發;

(十六)周嘉進;

(十七)區頴晞;

(十八)徐承康。

三、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四、市政諮詢委員會應按第9/2018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產生主席及副主席。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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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龐啓富為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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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陸波;

(二)飛安達;

(三)何敬麟;

(四)馬若龍;

(五)胡達忠;

(六)盧潔兒;

(七)何超瓊;

(八)張少東;

(九)陳志玲。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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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建洪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660點的報酬,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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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家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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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唐曉晴,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財政局代表Rebeca Vong;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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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