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批示:
吳俊文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私人助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余文峰、Frederico Loureiro Rocha Rangel Fernandes、林偉倫、曾藝、譚少筠及庄永燊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盧小鵬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陳艷芳 – 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延長一年。
鄭秀賢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私人助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梁敏蕊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譚嘉華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私人助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呂綺雯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李春華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彩盛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的規定,委任周錫強以兼任方式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陳格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批示:
劉志英,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批示:
周錫強、劉榕、陳榮喜、羅暉、李寶華及胡家偉——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何倩彤,檢察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派駐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楊秀美——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譚惠嬌——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蘇宏——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綺綺——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楊惠芳——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譚奕斌——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偉漢——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龐啓富、歐玉珍及梁仕仁──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黃偉麟──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楊鉅安、鄧榮臻及譚汝海──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分別聘用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甄綺蓮──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擔任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方偉雄──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梁月嫦及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陳馬龍──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張春蕾、楊雅玉、陳巧兒及蘇秀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梁浩賢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以下人士為本辦公室顧問:
曾翔、周棟樑、梁佩欣、連興池、王紅、蔡君華及張國華,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梁志雄及梁傑為,在本辦公室執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鄧玉平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
蕭宇培、李嘉儀及鄭佩君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羅艷蘭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四)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梁浩賢、賴東生及梁傑為,其等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有力、呂紅、梁詠嫻、張少雄、沈夷佳、秦斌及張日曦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馬怡臻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趙浩明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美仙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王軼欣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四)項、第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四)項、第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如下職務:
陳娜及張莉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欣及林錦聰 —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雅婷 —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阮燕蓮、陳海英、黃玉珠及辜美玲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翠華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佩芬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許震邦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邱淑君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繆淑貞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郭佩芬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虞光磊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劉綺琪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文道義、馮伯恩、Vasco Manuel de Sousa e Brito Lopes及郭邵文—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林美鳳—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專員秘書,為期兩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楊鳳珠—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黎艷然、吳志強、簡佩敏及羅灝芝—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八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結合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譚佩賢-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三)項、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結合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秘書,為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趙汝民碩士擔任局長辦公室協調員的定期委任,自2025年2月1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Sofia de Almeida Mergulhão O碩士、吳麗珍碩士、陳耀宗碩士及劉中志碩士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2024年12月20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第二、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的規定,治安警察局警長李錦笑及首席警員余曉晴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2024年12月20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十七條第一、第二、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梁雁盈學士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2024年12月20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炳棠碩士、賴東生碩士、羅靜萍碩士及林美玲學士擔任海關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海關
關長 何浩瀚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許秋雲及吳明泰——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