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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張玉英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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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轉授予辦公室主任張玉英: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享受或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批准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九)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的文書;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要求隸屬於保安司司長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採取措施和適時提供必需的或適當的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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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梁文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二)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警察總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警察總局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收取不超過日津貼法定限額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警察總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九)批准處於在警察總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一)批准提供與警察總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的招待費;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警察總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警察總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七)在警察總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簽署警察總局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十九)批准給予私立機構或組織金額最高為澳門元三萬元的資助,以推動對社會有裨益的活動;

(二十)按照法律規定,對在警察總局擔任職務的工作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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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海關關長何浩瀚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二)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海關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批准海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批准海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收取不超過日津貼法定限額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八)批准處於在海關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批准提供與海關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海關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海關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三)在海關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四)簽署海關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對在海關擔任職務的工作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二、轉授予海關行政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海關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海關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的招待費。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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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