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5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格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9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5-8

    • 將若干權限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44/2020號行政法規 - 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長官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格在該辦公室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工作人員在其職程內的晉級,以及職級內的晉階;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包工合同和提供勞務合同;

    (六)批准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

    (七)決定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八)就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九)批准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核准年假表,批准年假的享受,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十一)批准設立職務主管;

    (十二)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十三)簽署工作人員報到憑證、薪俸資料表、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用作證明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十四)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六)許可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七)對工作人員之求診、隨診、時間補償及超時工作確認之申請作出決定;

    (十八)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超時工作而獲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補償;

    (十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金錢補償,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十)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五天日津貼為限;

    (二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二)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支付出席費;

    (二十三)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二十五)作出關於工作表現評核相關法例中部門或實體領導的權限;

    (二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七)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八)批准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日常消耗品和日用品;

    (二十九)批准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每月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三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三十二)接受和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和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三)認可招標的判給筆錄;

    (三十四)批准報廢被視為已無用處、不合適或已喪失的財產;

    (三十五)批准動產、設備及設施的租借;

    (三十六)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涉及合同的公文書;

    (三十七)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十八)要求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三條(一)項所指的部門及實體採取必需或適當的措施,或提供所需或適當的資訊及意見。

    二、將行政長官在政府總部事務局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格。

    三、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上款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尤其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區簽署有關合同。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第二款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批准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每月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五、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政府總部事務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

    六、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9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8

    • 以兼任制度委任行政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1/1999號行政法規 - 制定《行政會委員通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委員通則》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陳格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9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9-10

    • 將若干權限授予行政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陳格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及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更改;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享受或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及決定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及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決定及批准處於無薪假及其他非編制內活動的情況的公務員回任;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就存檔於行政會的文件提供資料、查閱該等文件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預算內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一章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行政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無用處的行政會財產報廢;

    (二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所有應由行政會訂立的公文書,但以上級已批准者為限;

    (二十四)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的屬行政會範疇的文書。

    二、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9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10-11

    • 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劍鋒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委任黃劍鋒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的理由如下:

    — 職位空缺;
    — 獲委任人從事公共行政及調查領域工作超過二十四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一職:

    學歷:

    — 台灣中原大學工學學士(電機工程學);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Diploma in Education(教育文憑)。

    專業培訓:

    —《Glock Armorer’s Course》;
    —《Asia Region Law Enforcement Management Program》;
    — 風險及安全管理課程(廣東話);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4屆調查主任指揮課程;
    —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工作經驗:

    — 2000年2月至2000年8月,於廉政公署擔任技術輔導員;
    — 2000年9月至2016年12月,於廉政公署擔任調查員;
    —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於廉政公署代任反貪局調查一廳廳長;
    — 2017年1月至今,於廉政公署擔任反貪局調查一廳廳長。

    法規:

    第19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12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助理審計長。
    相關法規 :
  •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麗芳為助理審計長,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9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12-13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43/2023號行政法規 -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3/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海帆擔任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委任陳海帆為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海帆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山大學法學士學位;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3年1月1日起加入公職,任職教育暨青年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
    ——1994年12月至1998年7月,任職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
    ——1998年8月至2010年2月,任職身份證明局副局長;
    ——2007年4月至2010年2月,以兼任方式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
    ——2010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獲委任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
    ——2014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獲任命為行政法務司司長;
    ——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獲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
    ——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19日,以兼任方式擔任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法規:

    第19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13-14

    • 將若干權限授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陳海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批准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提供與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在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9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14-16

    • 將若干權限授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張作文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提供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0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16-17

    • 將若干權限授予新聞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新聞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新聞局局長陳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新聞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新聞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提供與新聞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新聞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新聞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新聞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新聞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在新聞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新聞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17-18

    • 將若干職權授予個人資料保護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個人資料保護局局長楊崇蔚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個人資料保護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批准個人資料保護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個人資料保護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提供與個人資料保護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個人資料保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個人資料保護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個人資料保護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在個人資料保護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個人資料保護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0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18-19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及經第23/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偉農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成員,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05點的報酬。

    二、上款所指的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0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19-20

    • 將若干權限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梁潔芝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下稱“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北京的醫院或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內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九)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三)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件之原件作核對;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五)確認在辦事處職責範疇訂立的合同和公證書的確定擬本;

    (十六)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0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20-22

    • 將若干職權授予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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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九)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七)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布魯塞爾、日內瓦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0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22-24

    • 將若干職權授予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比利時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九)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七)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0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24.12.20

    版數:

    24-25

    • 將若干職權授予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瑞士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九)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七)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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