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0/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24

刊登日期:

2024.12.18

版數:

17484

  • 終止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21/2017號行政法規 - 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第8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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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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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0/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1/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何鈺珊的請求,終止其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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