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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1/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何鈺珊的請求,終止其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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