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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3號法律《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何鈺珊的請求,免除其擔任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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