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公 證 署
恆悦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24。
恆悦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恆悦體育會”。
本會名稱英文為“Hengyue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14號利豐閣20樓P,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至本澳其它地方。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是為會員組織綜合體育活動,以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及提升本地體育水平為宗旨。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爲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贊同本會章程及對運動有興趣的人士,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 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及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赞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千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包括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捐獻,社會贊助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資助。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無障愛生活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5/2024。
澳門青年無障愛生活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無障愛生活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Love Accessible Lif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LAL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 凝聚關注無障礙文化的青年,促進無障礙的發展,與青年共同創建共融社會;
2. 推動無障礙相關的教育,使青年認識並參與無障礙文化政策;
3. 推動與無障礙相關的原創及非原創產品發展;
4. 本着人人公平的精神,關注身心受障青年的需要,以提升其身心靈健康及促進個人成長,使其能一同參與建設社會;
5. 透過舉辦講座、工作坊等活動,提升市民對身心受障青年及通用設計的認識;
6. 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香港或海外等地有關機構的合作,開展與無障礙相關的交流,以提升澳門身心受障青年的福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2號永祥大廈8樓A。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贊成本會宗旨及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且已繳交五年會費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1. 本會的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及各界人士及團體的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等社會各界人士的捐獻和資助,而捐獻和資助不得附帶與本會的宗旨相背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後補法律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敦煌文化之友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7/2024。
澳門敦煌文化之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敦煌文化之友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敦煌之友”;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MIGOS DA CULTURA DUNHUANG (MACAU)”;
英文名稱為“FRIENDS OF DUNHUANG CULTURE (MACAU)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FDCM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弘揚和傳播敦煌文化,加強澳門與敦煌兩地合作,促進國際人文交流,推動澳門文化基地建設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67號大西洋銀行大廈11樓A。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經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2)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依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及收入
第十二條 經費的主要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團體的贊助和捐助。
3)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政府公報刊登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馬術運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1號。
澳門馬術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馬術運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QUESTRIAN ATHLETIC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組織會員参加馬術體育交流;促進本澳馬術運動的普及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2街33號海洋花園芙蓉苑14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聖安東尼幼稚園家長會
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O CENTRO DE EDUCAÇÃO INFANTIL SANTO ANTÓNIO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6號。
聖安東尼幼稚園家長會
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O CENTRO DE EDUCAÇÃO INFANTIL SANTO ANTÓNIO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聖安東尼幼稚園家長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O CENTRO DE EDUCAÇÃO INFANTIL SANTO ANTÓNIO”,英文名稱為“ST. ANTHONY’S KINDERGARTEN PARE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地下聖安東尼幼稚園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本會宗旨為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第二章
組織機關
第四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產生方式
各組織機關成員之選舉每隔三年於會員大會舉行,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會員在會員大會中,從參與競選者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
第六條
機關成員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均屬義務性質。
第七條
任期
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並享有法律及章程所定之權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 由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內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最多三名,理事,秘書及財務各若干名。
二、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會務執行及工作開展等,尤其具有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視乎本身工作之需要設置工作小組;
(四)批准會員入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
(五)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編制財務帳目,以及決定與日常管理相關的財務開支及其他重大事項;
(六)邀請聖安東尼幼稚園校長或教師擔任顧問;
(七)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須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得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內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多二名,監事若干名,並最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行使以下職權:
(一)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會員遵守本章程,並檢舉違章之會員;
(四)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五)就理事會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六)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七)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機關成員之代任
當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或理事長或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可由當事人指定的會員大會主席團副會長、副理事長或副監事長暫代其執行職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
凡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聖安東尼幼稚園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並繳交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十六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會員如有假借本會名義在外招搖,從事與本會宗旨有嚴重抵觸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之下列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議決得中止或開除其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名譽嚴重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科處處罰者;
(四)欠交會費超過一年者。
第十七條
會員權利
會員的權利為:
(一)對會務提出建議;
(二)選舉及被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參加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四)參加本會之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十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的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組織機關通過的決議;
(二)支持及參加本會舉辦或推動之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會費一經繳交後不設退回;
(四)退會自由,但需提前遞交退會通知。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財務管理
一、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財務、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證方為有效。
三、本會須設置財務收支帳簿,並須每年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社團之約束力
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為本會的代表人;任何對本會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與合同,均須會長或副會長或理事長的任何一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社團之解散
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由會員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而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二條
保密之義務
本會之代表對有關教育機構範圍內為其知悉之具秘密性質之所有事宜,受保密義務之約束。
第二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家長教師會
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O COLÉGIO DO SAGRADO CORAÇÃO DE JESUS - SECÇÃO INGLES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5號。
澳門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家長教師會
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O COLÉGIO DO SAGRADO CORAÇÃO DE JESUS - SECÇÃO INGLESA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家長教師會”,中文簡稱為“聖心英文中學家教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O COLÉGIO DO SAGRADO CORAÇÃO DE JESUS - SECÇÃO INGLESA MACAU”;英文名稱為“SACRED HEART CANOSSIAN COLLEGE - ENGLISH SECTION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SHCCESPT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86號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基於嘉諾撒教育理念,強化家校合作;促進家長、學校、教師之間的溝通,以配合學校教育;推動家長支援學校教育效能,優化學生福祉。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家長會員:凡在本校就讀之學生父母或監護人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可成為本會家長會員。惟每一家庭會員資格,只作一單位計算。
二、教師會員:凡在本校任職之教師皆可以書面向本會申請成為本會教師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享有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其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的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事項;
二、維護學校及本會之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四、配合支持學校的教育政策;可提出合宜的建議,惟沒決策權。
五、家長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所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六、家長會員於學年中,若因特別情況退出本會,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七、凡學生離校,家長會員會籍將自動失效。
八、教師會員離職時,其會籍將自動失效。
九、若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學校與本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的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機關之成員均屬義務性質,且每位成員不得兼任其他機關內的職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由教師會員出任;副主席兩名,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一席;秘書兩名,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一席。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任期為兩年,最多可連任一次。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八名,設有秘書、財務、康樂、及總務等。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最多可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能
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二、管理本會的一切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三、草擬周年財政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查;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秘書兩名。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最多可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能
監事會負責:
一、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二、稽核財政收支;
三、審查違章之事宜。
第十六條
組織機關成員之代任
當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理事長或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可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副主席、副理事長或副監事長暫代其執行職務。
第四章 經費及財務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自會員會費,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財務管理
一、除少額現金外,本會會款應存放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呈查核。
三、本會的所有財務收支,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財政及一名校方代表三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過渡安排
本會首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組成由學校推薦委任產生。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徽
本會採用之會徽為: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悅韵文化藝術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UT WA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2號。
澳門悅韵文化藝術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UT WAN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悅韵文化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UT WAN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讓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各類歌唱、各類舞蹈及各類演出藝術愛好者等,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神巷37號保嘉苑1樓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各類歌唱、各纇舞蹈及各類演出藝術愛好者等,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世界翻譯教育聯盟(澳門)
ASSOCIAÇÃO MUNDIAL DE FORMAÇÃO INTÉRPRETES E TRADUTORES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號。
世界翻譯教育聯盟(澳門)
ASSOCIAÇÃO MUNDIAL DE FORMAÇÃO INTÉRPRETES E TRADUTORES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翻譯教育聯盟(澳門)”,中文簡稱為“世盟翻譯教育(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UNDIAL DE FORMAÇÃO INTÉRPRETES E TRADUTORES (MACAU)”葡文簡稱為“AMFITM”,英文名稱為“WORLD INTERPRETER AND TRANSLATOR TRAINING ASSOCIATION (MACAO)”,英文簡稱為“WITT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揮翻譯學科在語言、文化和學科交叉融合的優勢,打造世界級教學科研、技術服務學術共同體,搭建國際化人才培養、教學、科研、資源建設和交流合作聚合的平臺;創建有國際影響力的跨文化傳播中心、交流中心、研究中心、培訓中心、教材編寫中心、語言服務中心和會展中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人文學院E21A-4092室。
第二章 使命
第四條 使命
本會支持和協助各成員單位開展翻譯教育國際化的路徑建設和內涵建設,擴大國際影響力,融入全球一體化進程;創新開展學科交叉融合背景下的國際化產學研成果交流、對接和轉化;創建符合未來發展趨勢的國際化翻譯教育體系。
第三章 工作範圍
第五條 工作內容
1、舉辦各類學術研討會及活動,促進政府、行會、企業與各成員單位之間的聯繫;
2、建立全球性工作網路和動態人才資料庫,服務國際社會;
3、遴選合作機構,授權開展各類國際化翻譯教育專業服務,包括科學研究、師資培訓(測評與認證)、教材出版、文化交流、藝術巡展等專題活動;
4、聯合專業資源,搭建面向國際的重點學科建設與世界區域經濟發展的服務創新平臺,發揮學術仲介和產業經紀的雙重職能,加強全球高水準大學優質資源整合、成果交流、對接和轉化;並結合高校國際化進程和需求,促成科技成果國際多邊合作、對外展示、洽談和交易。
第四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1、經審批,凡有志於推動世界翻譯教育國際化進程的高校、研究機構、學術期刊、科技企業、行業協會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皆可申請加入為成員單位。
2、凡承諾遵守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願意為世界翻譯教育事業做出貢獻,藉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加盟申請表,提交秘書處預先審核,經理事會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1、擁有自願加入和退出的權利;
2、擁有大會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擁有本會工作的參與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4、擁有對各級各類研討會的建議權和申請主辦會議的權利;
5、擁有參加本會的各級各類活動的權利;
6、擁有對本會的財務狀況的知情權;
7、經授權,擁有優先使用官方資料庫和信息的權利;
8、經批准,擁有在本會官方網站上推送相關信息和宣傳自身品牌形象的權利;
9、經批准,可以通過本會建立的全球性工作網路推廣自己的項目資訊;
10、可以委託本會就自身關心的教學科研問題、議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11、可以委託本會就其國際人才培養計劃進行區域性和全球性調研分析和就業諮詢;
12、可以委託本會推薦和培訓國際化師資和人才;
13、可以申請本會舉辦各類活動的承辦權或贊助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積極參加、輪流承辦或協辦本會舉行的活動;
4、充分尊重本會會員間的智慧財產權;
5、按時繳納本會會費和活動費;
6、向本會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數據;
7、履行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退出程序
1、提交退出的書面申請;
2、簽署退出協定,交回成員證書;
3、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者,視為自動退出,取消會員資格,收回成員證書,官方網站公示15日。
第五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組織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單位提出建議提名,大會決議通過產生;
3、主要職責:
(1)制定和草擬本會章程、制定本會基本規章制度並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2)審核秘書處遞交的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或理事提出的議案;
(3)研討制定本會合作與發展規劃;
(4)統籌各本會會員的資源與共用,協調各成員單位的關係;
(5)審批本會會員的加入。
4、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遇特殊情況,可由半數以上的理事會成員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5、理事長主要職責:
(1)負責整體管理,主持召開理事會議,討論、審定年度計劃;
(2)牽頭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3)如若理事長因故無法履行職責,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授權副理事長代理擔任。
6、副理事長主要職責:
(1)負責協助理事長的管理工作;
(2)負責向理事會提交有關發展議案;
(3)負責協調各會員之間關係;
第十三條 秘書處
1、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是本會常設辦事機關,有專屬場地、辦公設備和管理運營團隊。
2、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3、秘書處主要職責:
(1)各類會議的組織、協調和籌備;
(2)執行理事會決議;
(3)準備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提交理事會審議;
(4)資金籌措;
(5)起草相關規章制度,並報理事會批准;
(6)成員單位的日常接洽、管理和服務;
(7)建立專家庫和人才庫並進行即時更新;
(8)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日常工作;
(9)官方網站、微信平臺的創建及維護工作;
(10)發行本會會刊;
(11)組織實施理事會批准的相關學術研究與實踐課題;
(12)完成理事會交代的其他事宜。
4、秘書長
(1)秘書長由秘書處所在單位提名,經理事會任命產生。秘書長任期三年,經理事會批准,可以連任;
(2)秘書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
(3)按照理事會批准的規章制度,管理秘書處工作;
(4)負責聘用、提拔及解聘秘書處職員;
(5)提出調整秘書處職能部門的議案,提交理事會審批;
(6)執行理事會委託或者授權的其他事務。
5、常務副秘書長
(1)常務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批准任命;
(2)經秘書長委託或授權,協助秘書長處理相關事務;
(3)常務副秘書長任期三年,經理事會批准,可以連任。
6、副秘書長
(1)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批准任命;
(2)經秘書長委託或授權,協助秘書長處理相關事務;
(3)副秘書長任期三年,經理事會批准,可以連任。
7、秘書長職務如果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職務即為終止:
(1)提前三個月向理事長提交辭職報告;
(2)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免職決議;
(3)自身無法履行其職務。
8、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職務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職務即為終止:
(1)提前三月向秘書長提交辭職報告;
(2)秘書長給出書面免職報告;
(3)自身無法履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五條 戰略諮詢顧問
1、經本會理事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推薦,並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可聘請戰略諮詢顧問。
2、戰略諮詢顧問經聘請後獲頒發戰略顧問證書,任期隹三年。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活動費;
2、各類活動贊助;
3、經理事會批准接受的合法捐贈;
4、政府經費;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經費使用
1、本會經費全部用於實現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事業建設與發展;
2、費用主要包括本會秘書處日常運作開支、會議組織、重大活動組織、專家聘請、產業調研、資料庫建設、官方網站建設和維護、服務平臺研發與建設費用、品牌宣傳資料費用及其他有關開支。
第十八條 財務管理
1、經費由秘書處設置財務部門專門負責管理,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和完整。
2、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決議制定年度預算,經理事會批准后按計劃執行,並定期向理事會提交經費收支報告;
3、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賬務進行年度審計並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餐飲行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6/2024。
澳門餐飲行業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4樓D,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DELEGAÇÃO DE MACAU DA CÂMARA DE COMÉRCIO E INDÚSTRIA LUSO-CHINESA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foi alterado, pelo documento autenticado de 28 de Novembro de 2024, o seguinte artigo dos estatutos da referi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O documento de alteração encontra-se arquivado no Maço n.º 2024/ASS/M4 d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53.
Artigo 7.º
Os Associados Corporativos e Individuais têm o direito de votar e de serem eleitos (excepto para os cargos de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e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participar nos eventos e usufruir dos benefícios da CCILC-Macau. Os associados têm a obrigação de cumprir com os estatutos e as decisões tomadas pela CCILC-Macau, bem como o pagamento das quotas de associado estabelecidas.
Macau, aos 28 de Novembro de 2024.
A primeira-ajudante,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公 告
為履行經第7/2016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由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核准的<<私人公證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司長2024年11月21日的批示,應本人要求,本人已獲許可終止在澳門從事私人公證員職務,替代公證之工作將由私人公證員林笑雲負責,並在其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23樓的職業住所進行,此私人公證員替代本人作所有行為,尤其是作附註及發出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