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京劇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5號。

澳門京劇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ÓPERA DE PEQUIM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京劇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ÓPERA DE PEQUIM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OPM”,英文名稱為“MACAU PEKING OPERA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O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澳門弘揚推廣京劇及京劇衍生藝術文化,發掘澳門京劇愛好者和人才,開展相關教育、培訓及交流,定期及不定期舉辦相關培訓、論壇、展覽和演出,構建澳門、內地、乃至世界各地的京劇交流平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5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星羽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4號。

澳門星羽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SENG U DE MACAU

章程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星羽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星羽體育”,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SENG 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ENG U SPORT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SENG U SPORTS”。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炮兵街炮兵里2號長虹大廈2樓B室,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發展澳門體育運動、培養青少年及提昇業餘人士對運動的興趣,藉以提升居民體質,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的發展;及

二、積極安排本會會員參與大灣區各類體育比賽活動。

第五條 活動經費及公款運用

一、本會財政來源為: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二、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六條 入會資格及退出

一、凡對羽毛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經理事會批准後,方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需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理事會提出通知,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三、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理事會有權中止其會員資格直至繳清欠費為止。

第七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提名及表決權;

二、按章程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四、維護本會的聲譽,並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五、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第八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各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的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及秘書一名;

二、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

二、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審查本會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廣雅中學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6號。

廣雅中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GUANGYA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廣雅中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GUANGYA (MACAU) ”,英文名稱為“GUANGYA HIGH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習、工作或生活的廣雅中學校友及其家屬,辦好文體康樂福利工作;以及接受校友總會指導,辦好廣雅中學,培育下一代。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柯利維喇街15-D新興大廈R/C-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曾在廣雅中學就讀者,年滿18歲,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愛國,愛澳,承認本會章程,由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之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福利。

四)經合法程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各項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團結校友,支援會務活動。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理監事會通過,可飭令其退會或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工作,參與會務決策。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條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理事會由9至23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財務、總務、文康、福利、聯絡等各部,以分管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理事會下設青年委員會,負責推動各項青年活動,具體組織由理事會研究訂定。

第十四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須經會長及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遇會長或理事長出缺時,則由副會長或副理事長代行。

第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運作和審核財務結算,由3至7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1人及監事-稽核人員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得聘請職員,協助辦理日常會務及來往文書工作。

第十七條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以指導及匡助會務。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時,一次過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元五十元及會費澳門元五十元。

二)會員除繳納基金外,如一次過贊助會費澳門元六百元,則成為永遠會員。

三)接受校友及外界捐贈,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必要時,得進行臨時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本章程未盡善處,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少林禪武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11月20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52號。

澳門少林禪武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少林禪武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Shaolin Chan W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haolin Chan Wu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向澳門市民提供瞭解和學習少林禪宗文化及少林功夫的平台,促進澳門市民的身心靈健康,鼓勵全民習武強身,推動澳門體育運動的發展,促進本地與海外的運動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菜園路625號泉鴻花園亮苑三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國際食藥用菌(澳門)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11月18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3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8 de Novembr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31.

國際食藥用菌(澳門)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食藥用菌(澳門)學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acao) Society For Edible And Medicinal Mushrooms”,簡稱為:“IMSEMM”。

第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為:

第三條

宗旨

國際食藥用菌(澳門)學會的宗旨是通過促進食藥用菌的研究和應用,提高人類健康水準和生活品質。為實現這一宗旨,該學會致力於以下幾個方面:

1. 加強食藥用菌的基礎研究,探索其生長、發育、繁殖和代謝等方面的規律,為食藥用菌的產業化生產提供科學依據。

2. 推動食藥用菌的的應用研究,發掘和開發新的食藥用菌品種,提高食藥用菌的利用效率。

3. 促進食藥用菌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通過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降低生產成本,提高食藥用菌的品質和市場競爭力。

4. 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食藥用菌研究和應用的全球一體化發展。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83號運順新村E座地下BR鋪。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副會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Nov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歐洲亞洲華人高爾夫球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8/2024。

歐洲亞洲華人高爾夫球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歐洲亞洲華人高爾夫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olf de Chineses Euro-Asiáticos”,英文名稱為“Euro Asia Chinese Golf Association”;

(二) 會址設於澳門高甸玉街5-C號荷蘭園新邨地下C。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條 宗旨

(一) 加深歐洲及亞洲華人高爾夫球愛好者之間的友誼;

(二) 推廣高爾夫球運動;

(三) 透過參加比賽提升高爾夫球愛好者之水準;

(四) 推進及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 凡年滿18歲且愛好高爾夫球運動的華人,均可申請入會;

(二) 申請成為會員須經由現有之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一)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一切福利;

(三) 有權對本會之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理事會發出書面通知,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所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

(二)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信譽與利益的行為;

(四) 依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委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會長及若干名副會長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可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之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法人和議定工作計劃,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職務以及顧問等;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九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情況;

(二) 監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賢達及熱愛高爾夫球運動人士的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規範

本章程所未有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女企業家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宗旨:維護及促進工商、金融業僱主的集體利益為目的,並為工商、金融業僱主爭取合理權益。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維護會員權益。

促進發展澳門與國內外商會聯繫及經濟技術的交流。

促進各類出訪及參展活動,開拓市場,尋求發展商機。

得與各地簽立協議,共同互相促進商貿合作。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金融業、商號、工廠等女性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監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本會會員。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壹 —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 — 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檔於本署的《設立社團及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4號檔案組第7號文件第23頁至第26頁。

叁 — 該影印本共肆(4)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澳門碼頭同鄉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碼頭同鄉會”,簡稱為“碼頭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團結澳門鄉親,以本會作為溝通平臺,敦睦鄉誼,敬老尊賢,互助互愛,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愛國愛鄉愛澳。自覺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維護社會公德,促進澳門繁榮進步。加強與家鄉政府部門聯繫,共同關心家鄉建設。

(三)加強與本澳友好社團和海內外同鄉社團的聯絡,攜手為社會進步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性質:

本會由居住澳門的碼頭同鄉自願發起而組成非牟利民間團體。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會員入會:

(一)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碼頭鄉親,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申請人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符合本會章程要求,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會務有提出討論和建議之權;

3、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康樂之權;

4、有權要求本會協助維護正當合法權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3、熱心和勤奮地擔任本會委派的職務並必履行職責;

4、准時繳納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六條——退會與開除:

(一)退會:本會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為組織原則。凡會員退會可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辦理退會手續。

(二)開除:理事會有權對不履行義務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提出勸告。經勸告無效後將給予開除會籍之處分,並報送會員大會存案。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本會之領導機關:

本會之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組成:所有享有權利的基本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或副會長若干名,並設有秘書一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

(二)主持: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及理事會召集,每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召集會議指定日期必須提前八天或以上發出通知,通知方式可選擇掛號信或簽收形式,召集書應標明日期、時間、地點、議程。特別會議得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十名會員要求召集,大會之決議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作出,如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應被視為最終決議。

1、制訂、修改本會章程及通過內部規章;

2、選舉本會領導成員或罷免本會領導成員;

3、訂定本會之活動方針和計劃;

4、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報告和賬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第九條——理事會:

(一)組成: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或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二)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一切事務之權責,並可依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小組。

(三)召集:理事會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所委託的理事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月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所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如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四)權限:

1、如期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2、制訂內部規章、規劃和組織本會活動;

3、議決接納新會員或開除會員,並報送會員大會通過;

4、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條——財務:

本會經費來自社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任何形式現金捐贈或贊助、政府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本會會員所繳納會費來作為本會會務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之財務管理:

(一)本會所接收的資金將存放於銀行專戶,支票簽署及任何戶口的取款憑單限於當屆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任三人聯合簽署方有效。而所有支出原收據必須由會長簽名備案。

(二)嚴格按照澳門公認的財務準則編制收入與支出決算書及資產負債表,並隨時可向理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呈報。

(三)所有澳門幣壹萬元以下的會務支出均需由會長及理事長同意;澳門幣壹萬元至貳萬元的會務支出需報常務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澳門幣貳萬元以上的會務支出需報請常務理監事會召開會員臨時會議決議通過。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組成: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副監事長及/或監事若干名。

(二)召集:監事會由監事長或監事長所委託的監事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半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所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通過方可實施,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

1、對理事會執行本會會員大會決議的力度起監察作用;

2、對本會成員的違規行為可向理事會提出異議;

3、對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示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任期:

本會領導架構成員任期為三年,原則上可連任一屆。為了表彰對本會作出貢獻的創始人,授予本會創會會長名銜,首屆會長卸任後授予其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由第二屆起歷屆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而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卸任後經會員大會推選任本會各種名銜。而每屆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章

職 權

第十四條——職權規劃:

(一)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按本會章程領導理事會並通過會員大會制定一切議定決案;

(二)理事長負責依章執行理事會一切議決案和聯繫各界社團和領導會務活動;

(三)監事長負責監察會務執行及稽核財務收支;

(四)秘書長負責本會會議、記錄、聯繫各部部長及一切往來檔。

第五章

第十五條——運作:

(一)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各款規定之適用。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章程的規定多於上述規則所定之票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並擬訂草案,經領導架構成員全體會議通過,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本會章程之解釋屬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會址:澳門祐漢新邨第三街3號順利樓A2座1樓AM26室。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Nov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Leong Weng Pun.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4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9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更改章程

簽署人聲明: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舉行之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會員大會中,通過决議,修改章程第一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修改章程第一條,修改後第一條條款如下:

第一條

1.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Saúde Macau Chung Wa Pak Soi”,英文名稱為“Macau Chung Wa Pak Soi Chari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Nov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鎮江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2024年11月16日簽署修改章程,其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4/2024-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5,有關章程之修改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鎮江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鎮江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Zhenji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Zhenji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努力促進澳門鎮江的友好聯誼,積極參與澳門鎮江兩地經濟建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衛生和社會福利等事業的交流活動,增進友誼。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6樓D。本會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後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除創會會員外,凡籍貫鎮江、曾在鎮江居住、學習、工作或贊成本會宗旨之熱心參與澳門鎮江聯誼工作的居澳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五)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五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訂定會費金額;

(四)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五)接納及開除會員;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賢達或熱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候補法律)

本會章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41,314,435

未完成資產

16,586,952

遞延稅項資產

316,461

非流動資產總值

58,217,848

流動資產

應收股東款項

26,921,704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1,878,930

應收賬款

8,667,691

預付費用及按金

481,341

存貨

4,180

現金及銀行存款

2,374,895

流動資產總值

40,328,741

資產總值

98,546,589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

25,837,910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3,773,568

應付最終控股公司

33,814

撥備

6,012,444

所得稅備用金

60,322

流動負債總值

35,718,058

非流動負債

銀行貸款

51,500,000

非流動負債總值

51,500,000

負債總值

87,218,058

資產淨值

11,328,531

權益

股本

1,000,000

法定儲備

500,000

累積損益

9,828,531

權益總值

11,328,531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將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賬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賬目;年度虧損為澳門幣198,631元、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9,828,531元。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董事

Yoann Frédéric EI Jaouhari

Cyril Roche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後附載的德高(澳門)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德高(澳門)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 ,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楊麗娟——執業會計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
澳門財富中心12樓B、C座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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