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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林細余之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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