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7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為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的獨任監事,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