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公 告

為錄取60名學員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經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吿,現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上載於本中心網頁(https://www.cfj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高炳坤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二四年五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2,487,495.00元。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二四年六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1,556,295.30元。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二四年七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6,026,055.80元。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掁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二四年八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572,743.60元。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局長 容光亮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23條第2款之規定,現通知下落不明之澳門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編號310931鄧仲華,就對其提起的紀律程序編號078/2020,可由本通告公佈之日起三十(30)日內提出辯護。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2-OQ-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維修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汽車維修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汽車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包括:負責對車輛之各系統,尤其引擎系統(柴油引擎及汽油引擎)、傳動系統(自動排檔及手動排檔)、電力系統、懸掛系統、制動系統及空調系統進行維修及保養;能獨立使用專門的工具、檢測和測量儀器,找出和確定車輛的損壞或運作障礙,並提供技術意見;核實和有需要時矯正所用材料;使用適合的工具,維修或替換車輛損壞的部件或部份,並安裝於適當位置;以及執行場地設施和設備在防風及防災時的預防及善後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程度且具有關汽車維修範疇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

*汽車維修範疇的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立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且完成累計時數不少於30小時;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具三年或以上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二日);

7.2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一般職業安全知識;

15.2 對汽油發動機、柴油發動機、傳動系統、制動系統、電路系統、空調系统運作及其結構,車輛一般運作常識;

15.3 車輛維修機械及設備一般運作常識;

15.4 檢查及修復車輛;

15.5 關於對車輛維修方面之技術、知識、熟練程度,對工具和設備使用之正確性等知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員 余業強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洪光

重型車輛司機 簡永堅

候補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冼有勝

二等技術輔導員 劉倩玉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開考編號:01-LET-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文案(中文)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級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就刊物之來稿進行文字編輯、校對和潤稿,協助出版刊物;草擬及撰寫中文文章、講稿、公務文書和新聞稿;修改中文文章,糾正錯別字及標點符號,在忠於原文意思下,校對、潤飾文稿和編輯文句,修飾文章句子使其更通順達意;修繕文稿的中譯本。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八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前)具有中文專業、中國語言、中國文學和中文傳意或相類主修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6.2.2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5%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5%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5 現行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14.6 現行第5/95/M號法令─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

14.7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14.8 中國語言、文學、文化範疇的專業知識及社會常識;

14.9 按命題及要求撰寫中文文章、新聞稿或公務文書;

14.10 閱讀及理解中文文章,辨析及修正詞語和句子;

14.11 《學術論文編寫規則》(GB/T 7713.2-2022);

14.12 二零二一年至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保安範疇之現代警隊建設篇章)。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及《學術論文編寫規則》(GB/T 7713.2-2022) (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廳長 林曉帆消防總長

正選委員:主任文案 區妙雲

顧問文案 黃健

候補委員:警司 陳國藝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金玉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公 告

“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2025年至2026年清潔服務”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各單位提供清潔服務。

5.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7. 臨時擔保:$366,600.00(叁拾陸萬陸仟陸佰澳門元),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商業登記或開業登記並以清潔服務為所營事業之自然人或公司。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2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或機構印章,及經適當登記後免費獲取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投標人應主動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從本局網頁上獲取最新或修正的資料。

14. 評審項目及其在評分中所佔的百分比:

﹣ 價格佔65%

﹣ 曾提供清潔服務的經驗佔15%

﹣ 清潔工作之相關專業設備和清潔用品佔12%

﹣ 清潔服務專業質量認證佔8%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詢,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通 告

(職位編號:AE01/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學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三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九條的規定,配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完成學校指派的工作;了解教師的教學計劃與教學活動,協助其完成工作;遵守學校訂定的工作指引,對設施設備、教具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學習活動;協助教師處理學生的情緒、行為及問題;參與會議,對學校發展或課程計劃提出建議;協助教師加強家校合作。

輔助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中學教育及特殊教育的教學工作,包括協助中學實驗室的教學助理工作等。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內的26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的人士,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凌永申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羅靜婷

特級技術員 曾慧樂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教務主任) 溫倩婷

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美英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體 育 局

通 告

第63/GP/2024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第96/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李詩靈,以下屬管理體育設施管理廳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屬體育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但致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文書除外。

二、轉授予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林國洪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體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萬元為限;

(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三、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轉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03924/02-MA.AP)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因沒有投考人報考而予以消滅。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5/P/24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用後即棄尿片和衛生巾”,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三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鄭頌平,申領其亡妻鄭玉珍(曾為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一款之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通過以下《2025/2026學年研究生課程學費表》、《2025/2026學年學士學位課程學費表》、《2025/2026學年副修計劃學費表》及《2025/2026學年榮譽學院證書課程學費表》:

2025/2026學年研究生課程學費表

(所有費用為澳門元)
課程3 正常修讀期限內之全額學費1 每學期之延讀學費2
本地生4 非本地生 本地生4 非本地生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150,000 150,000 9,380 9,380
碩士學位課程
- 工商管理學院開辦的課程
- 其他學術單位開辦的課程
97,800
97,800
204,000
174,000
12,230
12,230
25,500
21,750
學士後證書 / 文憑課程
-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20,600
30,600
41,300
61,400
5,150
3,830
10,330
7,680

1. 正常修讀期限內之全額學費按學期分期繳交。所有完成課程的學生均須繳清課程全額學費,包括正常修讀期限結束前提早完成課程的學生。每期學費請參閱下表:

課程3 正常修讀期限 學費期數 每期學費
本地生4 非本地生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4年 8期 18,750 18,750
碩士學位課程
- 工商管理學院開辦的課程
- 其他學術單位開辦的課程
- 其他學術單位開辦的課程(三年制課程)
2年
2年
3年
4期
4期
6期
24,450
24,450
16,300
51,000
43,500
29,000
學士後證書 / 文憑課程
-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1年
2年
2期
4期
10,300
7,650
20,650
15,350

2. 正常修讀期限結束後仍繼續就讀的學生,須繳交延讀學費。

3. 修讀藝術博士學位課程、藝術碩士學位課程、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教育博士學位課程、公共衛生博士學位課程及公共行政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生,須按照相關學術單位於網頁公佈的學費表繳交學費。

4.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注意事項

a) 於2025/2026學年入學的學生請參閱上頁的學費。

b) 於2025/2026學年復學並:

i) 以課程制學費計劃繳費的學生:請參閱上頁的學費。

ii) 以學分制學費計劃繳費的學生:請參閱下表,每學期須最少繳交相當於三學分的學費。

課程# 每學分學費
本地生* 非本地生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3,130 3,130
碩士學位課程
- 工商管理學院開辦的課程
- 其他學術單位開辦的課程
4,080
4,080
8,500
7,250
學士後證書 / 文憑課程
-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1,720
1,280
3,440
2,560

# 藝術博士學位課程、藝術碩士學位課程、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教育博士學位課程、公共衛生博士學位課程及公共行政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c) 學生如重修科目,須按照相關科目的學分繳交重修學費,每學分的重修學費請參閱注意事項 (b) 的表格。若重修的科目沒有學分,重修學費則以一學分計算。

d) 參加境外交流或留學計劃的學生須向澳門大學繳交學費。

2025/2026學年學士學位課程學費表

一. 學費

課程 學生類別 正常修讀期限內課程之全額學費#(澳門元)
四年制學士學位課程 本地生* 150,000
非本地生 490,400
五年制學士學位課程 本地生* 187,500
非本地生 613,000

# 四年制課程分八期繳交(即八個學期),五年制課程分十期繳交(即十個學期),每期繳交之學費如下:

• 本地生*:18,750澳門元

• 非本地生:61,300澳門元

二. 於2025/2026學年入學之新生及復學生須按上述學費表繳交學費;而於2025/2026學年之前入學且以學分制學費計劃收費之復學生,則須按照學分制學費計劃繳交學費,每學分學費請參閱第四項的收費表。

三. 如學生於正常修讀期限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就讀課程餘下之學費。

四. 延讀學費:如學生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修畢課程而需繼續就讀,須按照所修讀學分數目繳交延讀學費如下:

學生類別 每學分學費(澳門元)
本地生* 1,150
非本地生 3,850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2025/2026學年副修計劃學費表

一. 學費

學生類別 全額學費#(澳門元)
本地生* 20,940
非本地生 69,900

# 學費分六期繳交(即六個學期),每期繳交之學費如下:

• 本地生*:3,490澳門元

• 非本地生:11,650澳門元

二. 於2025/2026學年入讀學士學位課程之新生及復學生如修讀副修計劃,須按上述學費表繳交學費;而於2025/2026學年之前入學且以學分制學費計劃收費之復學生,則須按照學分制學費計劃繳交學費。

三. 任何情況下,學生必須於完成修讀副修計劃時繳交全額學費。

四. 已繳之學費不會因學生退修副修計劃而獲退回。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2025/2026學年榮譽學院證書課程學費表

一. 學費

學生類別 全額學費#(澳門元)
本地生* 8,220
非本地生 27,180

# 學費分六期繳交(即六個學期),每期繳交之學費如下:

• 本地生*:1,370澳門元

• 非本地生:4,530澳門元

二. 於2025/2026學年入讀學士學位課程之新生及復學生如修讀榮譽學院證書課程,須按上述學費表繳交學費;而於2025/2026學年之前入學且以學分制學費計劃收費之復學生,則須按照學分制學費計劃繳交學費。

三. 任何情況下,學生必須於完成修讀榮譽學院證書課程時繳交全額學費。

四. 已繳之學費不會因學生退修榮譽學院證書課程而獲退回。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常設委員會:

主席:林金城

委員:高錦輝,禤永明,劉永年,馬志毅,龔志明,宋永華


土 地 工 務 局

通 告

第4/DIR/2024號批示

本人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14/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六)項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 授予法律廳廳長梁曉欣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四)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就律師為著司法效力要求提供資訊、查閲卷宗及發出證明書的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 授予行政廳廳長盧貴芳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四)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驗證屬本局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九)批閱由本局負責支付費用之證明文件或在公共會計規定範圍內應由本局局長批閱的其他文件;

(十)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十一)簽署及確認本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十二)應人員的要求,簽署供申請貸款和更改銀行賬戶的文書;

(十三)接受因疾病所致之缺勤的合理解釋;

(十四)對要求發出已獲使用准照案卷的專業計劃的圖則及相關文件的認證副本的申請作出批示;

(十五)對技術員、建築商及建築商業企業主、燃氣網絡設置實體及燃氣器材安裝實體、以及升降設備技術員和實體的註冊證明書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三. 簽署公函之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法院、檢察院及保安部隊之公函,亦不包括在本局職責範圍內須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部門的文書。

四. 所有簽署須按以下格式進行:

局 長
由...................長代行
姓 名

五. 本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 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其他行為,得向授權人提起必要訴願。

七. 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由上述廳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八. 廢止第10/DIR/2022號批示的第四款及第4/DIR/2023號批示。

九.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沙梨頭北街-俾若翰街行人天橋建造工程─東段及北段」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海事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海事領域,包括執行海事及水務局海事職責範圍內相關之工作及輔助性工作;參與海上事故及防止故障的執行工作及演練;按需要隨時候命,參與海事活動執行之工作,尤其是空難或海難時所需的海上搜索和救援工作,以及協助海上滅火及防止海上污染的執行工作。

經船上指揮人員同意及監督下,暫時執行掌舵之工作,正確及安全操控船舶,在參與海事活動的任何過程中,主動適時匯報相關之異常情況;正確操控船舶設備、輔助機械及柴油機,並確保上述設備運作良好;正確及定期對船舶設備、輔助機械及柴油機進行清潔及保養,檢查及添加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等,並確保船舶運作和保養等所需的其他物品足夠。

按上級之指示,操作海事及水務局的設備及船舶,並對上述設備進行日常保養、清潔、保存及維修工作等。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十七所載的225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需要輪值工作,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收取輪值津貼。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前)具備初中畢業學歷,且具有澳門航海學校發出的“水上運動員-水手課程”證書*或具備至少一年航海方面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二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5.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本通告所要求的證書文件副本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具有澳門航海學校發出的“水上運動員-水手課程”證書——須透過完成由澳門航海學校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書文件;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6.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6.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4 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6.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6.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6.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6.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及第6.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游泳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

第三階段:基本船藝操作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知識考試第二階段的游泳實踐考試必須於4分鐘內完成100米(可使用任何泳式),評分標準為合格/不合格;知識考試第二階段游泳實踐考試成績不合格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三階段基本船藝操作實踐考試。知識考試的每一階段均具淘汰性質,在其中任一階段成績被評爲不合格或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7.3 知識考試三個階段均分期進行。

7.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第一階段及第三階段各佔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知識考試(第一階段):

13.1.1 海事常識;

13.1.2 船藝。

13.2 知識考試(第二階段):

13.2.1 100米游泳測試。

13.3 知識考試(第三階段):

13.3.1 基本船藝操作。

知識考試(第一階段)時,投考人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或書本,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其他任何電子設備。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 席:處長 陳元盛

正選委員:一等海事人員 梁守恆

特級技術員 梁振龍

候補委員:一等海事人員 黃金有

特級技術員 高月貞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

公開競投

1. 公開競投實體及批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競投程序的部門:環境保護局。

3. 競投方式:公開競投。

4. 標的: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

5. 提供服務的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

6. 合同期限:十年。

7. 參加競投條件:

7.1 所營事業包括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公司方可參與本次競投。

7.2 競投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低於澳門元伍仟萬元整﹝MOP50,000,000.00﹞。

7.3 競投公司須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且公司總址及主行政機關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7.4 競投公司不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7.5 本次競投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

7.6 競投者僅可就本競投提交一份投標書。

7.7 當競投者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該等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機關成員時,均不得參與競投。

8. 查閱競投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的地點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時間:逢工作日 9:00 至 12:45 及 14:30 至 17:00。

競投案卷副本:電子檔,費用為澳門元$1,000.00(澳門元壹仟元整)。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競投案卷副本(電子檔)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環境保護局網頁(www.dspa.gov.mo)下載競投案卷副本。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查閱競投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時間停止對外辦公,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5時正截止。

10.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星期四),上午10時。

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以便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交標截止時間及公開開標日停止對外辦公,則上述第9點及第10點所指的交標及公開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11.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文: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以英文編寫的產品描述/規格及經驗證明文件(如合同等)則除外。任何其他非以正式語文編寫的文件都必須附有以任一正式語文作成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2. 維持投標書義務: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上述期間屆滿後,如無任何競投者要求返還或解除所提供之臨時擔保,則該期間視為因競投者之默示同意而延長,直至出現首個上述要求為止,但在任何情況下,延長不得逾一百八十日。

13. 臨時擔保:MOP50,000,000.00﹝澳門元伍仟萬元整﹞,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4. 確定擔保:以競投者投標書載明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的公共服務預計總負擔年均金額的百分之二十(20%)。

15. 評審標準:

評審標準 比重
a) 競投者經驗 30%
b) 人員計劃:
1. 現職於現時的獲判給人的人員過渡保障計劃(4%)
2. 人員架構計劃 (4%)
8%
c) 營運計劃
1. 城市清潔的工作計劃(5%)
2. 垃圾收集及清運的工作計劃(3%)
3. 服務表現及質量的評鑑計劃(2%)
4. 緊急應變計劃(2%)
12%
d) 投標書總負擔 50%
總評分﹝以100%計﹞ 100%

16. 批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批給。倘得分相同,則批給予投標書總負擔金額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地形測量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地形測量範疇地形測量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繪製地形圖,以便製作用於籌劃及指導工程或其他目的的平面圖、簡圖、圖表和地圖,通常會利用已知的大地測量點繪製地形圖;準確測定地面某地帶重要點的相對位置,其座標和高程是通過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多邊測量、幾何水準測量、三角水準測量、繪圖程序或其他方法取得的;根據在有關領域收集到的資料進行計算;從事有關地形和地籍的其他工作,尤其是精密地圖的繪製、航空攝影輔助測量、地圖繪製攝影或其他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十九所載的2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地形測量學一般課程或同等的培訓課程或具有最少一年之地形測量相關的工作經驗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二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5.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澳門通卡,或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雲閃付、澳門錢包MPay、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和支付寶)。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完成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地形測量學一般課程或同等的培訓課程或具有最少一年之地形測量相關的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6.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6.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4 如投考人選擇使用紙張方式提交的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副本,須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對。

6.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6.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6.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選擇使用電子方式提交的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對。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具淘汰性質: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60%);

第二階段:實踐考試,時間為1小時,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40%);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s://www.dscc.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相關法規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新組織法;

d)第2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收費表及提供服務申請表的式樣;

e)一月十七日第3/94/M號法令——規範本地區地籍圖形之製作,保存及對其保持最新資料之權限;

f)十月二十八日第226/92/M號訓令——修訂八月九日第114/86/M號及五月二十七日第49/87/M號訓令分別關於訂定地籍圖地役權之有關條件事宜;

g)第2/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

13.2 專業知識:

a)水準測量、地形測量、控制測量、導線測量及航空攝影測量的基本原理及計算;

b)測量儀器操作知識及相關施測概念;

c)測量數據計算及處理概念;

d)地圖繪製的基礎理論及應用;

e)地理資訊系統及衛星測量的概念。

13.3 實踐考試:

a)測量儀器操作、相關施測程序及計算;

b)各種土地測量方法的應用。

筆試階段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第13.1點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廳長 羅少萍

正選委員:處長 詹慶心

處長 黃健謙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 馮榮安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仕堅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