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7
II
SÉRIE

Quarta-feira, 20 de Novembro de 2024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陽西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3/2024。

澳門陽西同鄉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陽西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YangXi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angXi Nativ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17-A號豪冠大廈地下A;可透過會員大會得決議將本會會址遷移到本澳的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宗旨為愛國愛澳、擁護《澳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政治方針,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在澳門的陽西鄉親奉行愛國愛澳愛鄉,團結鄉親,敦睦鄉誼和融洽社團,並促進澳門與陽西兩地在教育、文化、旅遊等領域的交流和合作,爲推動澳門與陽西社會經濟繁榮發展作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爲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爲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爲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爲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爲、合約及檔須由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方可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的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入不敷出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政府公報刊登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筆會青年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8號。

澳門筆會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筆會青年協會”, 中文簡稱為“筆會青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青年文學愛好者交流,學習寫作,提高文學水平,培養文學人才;欣賞和討論文學作品;分享閱讀心得;擴大文學視野;積極與其他文學組織建立關係,進行跨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A號11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業餘馬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1號。

中國(澳門)業餘馬術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業餘馬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QUITAÇÃO AMADORA DA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AMATEUR EQUESTRIAN ASSOCIATION (MACAU) CHINA”,英文簡稱為“AE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83-87號二樓。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 在其成員中促進、規範、傳播、指導和發展馬術運動的實踐,包括娛樂和高水平的競爭;

(二) 組織賽事、年度錦標賽和任何其他賽事,有利於澳門業餘馬術運動的發展及推廣馬術運動的普及化;

(三) 與當地、鄰近地區或國際的類似俱樂部和協會以及國際組織建立和維持關係;

(四) 參加馬術運動和官方與非官方文化活動的體育賽事;

(五) 保護和維護其成員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支持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不分性別、膚色、種族、國籍,均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包括:

(一) 根據章程參加會員大會的討論和表決;

(二) 選舉和被選為法人團體成員;

(三) 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他們認為與協會有關的建議;

(四) 享受協會給予的所有其他福利,即擁有會員文憑;

(五) 參加協會組織的所有活動,並享受給予會員的福利;

(六) 根據現行規定對損害其權利的行為提出改善建議及可行的補償方案。

第七條——會員的職責是:

(一) 遵守協會章程、大會和管理層的決議以及內部規章制度;

(二) 及時支付協會規定的會費和其他費用,但免交會費的榮譽會員除外;

(三) 以一切可能的手段為實現協會的目標、進步和威望作出貢獻;和

(四) 接受他們當選的職位,並履行分配給他們的聯合職能。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章的條款、參與或引致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經理事會議決得中止或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以上組織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範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三)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總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且不能少於三名;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三)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 批准入會及退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且不能少於三名;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三)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目和報告。

第十五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條——收入

(一) 會員入會費,會費及活動報名費;

(二)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三) 接受政府資助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七條——經費支出

(一) 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的一切開支(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任何一人簽署);

(二)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青少年馬術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0號。

中國(澳門)青少年馬術發展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青少年馬術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EQUESTRE DA JUVENTUDE DA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YOUTH EQUESTRIA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MACAU) CHINA”,英文簡稱為“YEDA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83-87號二樓。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 在其成員中促進、規範、傳播,指導和對青少年發展馬術運動的實踐,包括娛樂和高水平的競爭;

(二) 組織青少年馬術賽事、年度錦標賽和任何其他馬術賽事,有利於澳門青少年馬術運動的發展;

(三) 與當地、鄰近地區或國際一級的類似俱樂部和協會以及國際和亞洲體育聯合會建立和維持關係;

(四) 參加青少年馬術運動和文化活動的體育賽事;

(五) 保護和維護其成員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支持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年滿十二週歲及未滿六十五週歲者,不分性別、膚色、種族、國籍,均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未滿十八週歲之未成年人仕或會員不具備成為擔任領導架構成員的資格,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包括:

(一) 根據章程參加會員大會的討論和表決;

(二) 選舉和被選為法人團體成員;

(三) 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他們認為與協會有關的建議;

(四) 享受協會給予的所有其他福利,即擁有會員文憑;

(五) 參加協會組織的所有活動,並享受給予會員的福利;

(六) 根據現行規定對損害其權利的行為提出改善建議及可行的補償方案。

第七條——會員的職責是:

(一) 遵守協會章程、大會和管理層的決議以及內部規章制度;

(二) 及時支付協會規定的會費和其他費用,但免交會費的榮譽會員除外;

(三) 以一切可能的手段為實現協會的目標、進步和威望作出貢獻;和

(四) 接受他們當選的職位,並履行分配給他們的聯合職能。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章的條款、參與或引致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經理事會議決得中止或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以上組織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範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三)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總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且不能少於三名;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三)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 批准入會及退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且不能少於三名;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三)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目和報告。

第十五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條——收入

(一) 會員入會費,會費及活動報名費;

(二)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三) 接受政府資助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七條——經費支出

(一) 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的一切開支(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任何一人簽署);

(二)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Um.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está conforme com o original.

Dois.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1 no maço n.º 01/2024 a que se refere a al. f) do n.º 2 do art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Três. Que ocupa OITO meias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橫琴水上運動文化協會

MACAU HENGQIN WATER SPO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橫琴水上運動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engqin Water Spo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及推廣龍舟運動,帆船運動,風翼運動,直立板運動及各項水上運動,使其得以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蓬勃開展,推動合作區水上運動之熱心人士積極參與體育運動,促進合作區體育事業及文化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75號信菱寶花園20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並可根據需要設立下屬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開展相應的工作。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以本會名義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三條 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Nov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Hugo Ribeiro Cou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廣告行銷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11月08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30,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8 de Novembr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30.

澳門國際廣告行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廣告行銷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ADVERTISING MARKE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本會融合科技、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理念,以促進國際人文與科技交流,推動澳門及全球廣告、傳媒、數字、創意、行銷等行業的智能化發展,提高從業者的專業數字化水準,鼓勵行業自律為己任,加強業內數智交流與合作,舉辦地區級或世界級的文化、數字、廣告、傳媒、創意、科技等相關會議、比賽、展覽等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1樓M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1.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榮譽會員兩類。

2. 普通會員由符合條件的個人、企業或機構申請加入,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成為會員。

3. 榮譽會員由理事會邀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成為會員。

4. 為推動本會發展,本會可邀請世界各地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秘書處。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執行會長、秘書、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線下或線上均可)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若幹工作人員組成。

4. 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線下或線上均可)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線下或線上均可)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由理事會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代表簽署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各類贊助;

3. 政府資助;

4. 活動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及收益。

第十二條 經費使用

1. 負責協會日常運營開支;

2. 組織協會活動與培訓;

3. 宣傳推廣協會形象與業務;

4.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支出。

第十三條 財務管理

本會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財務透明、合規使用。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Nov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的士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4/2024。

澳門的士聯誼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170號東華新邨第13座11樓A。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戴氏宗親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5/2024。

澳門戴氏宗親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12號栢蕙花園第二座13樓K。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戴氏青年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6/2024。

澳門戴氏青年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12號栢蕙花園第二座13樓K。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工人互助工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7/2024。

澳門工人互助工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牧場街197號柏濤花園1樓G。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華戲劇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

(一)不變

(二)不變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不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菩提顯密林佛教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28號3樓B座。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紅街市平安福音堂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會友大會

9.1 不變

9.2 不變

9.3 會友大會出席人數須滿總人數十分之一,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9.4 不變

9.5 不變

9.6 不變

9.6.1 不變

9.6.2 不變

9.6.3 不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峰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學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9/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青年峰會

章程修改

“澳門青年峰會”,葡文名稱為“CIMEIRA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SUMMIT”,中文簡稱為“青峰會”,英文簡稱為“MYS” (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本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的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及第八條,內容如下:

第二條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凝聚有志推動澳門青年事務的人士,藉相互交流、推廣和研究等不同方式促進:

(1)廣泛團結、聯繫世界各地澳門青年熱愛祖國及澳門、服務社會及貢獻國家;

(2)提供一個開放平台讓世界各地澳門青年討論和表達他們對澳門時事、文化及未來發展的意見;

(3)加強世界各地澳門青年對政治、時事及文化的興趣,關注及認知,提升澳門公民社會的素質及文化知識;

(4)向世界各地澳門青年提供就業市場最新資訊、擴展人際網絡及合作平台,促進跨文化交流和文化理解;

(5)引導世界各地澳門青年積極留意身邊事物,關心社會發展及回饋社會;

(6)促進世界各地澳門青年的學術交流及文化培養,從而推動澳門的建設與發展。

2. (保持不變)。

第八條

1. (保持不變)。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執行主席、副主席一名或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大會主席又稱為“會長”,執行主席又稱為“執行會長”,副主席又稱為“副會長”。

3. (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現代五項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84/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現代五項總會

章程修改

“澳門現代五項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Pentatlo Moder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Modern Pentathlon Gene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P.G.A”(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增加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修改後的章程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現代五項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Pentatlo Moder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Modern Pentathlon Gene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P.G.A”。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金利達花園第三座17樓Q室,按照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移。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a. 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及推廣現代五項運動,普及、提高愛好者技術水平;

b. 在國際體育組織上或在外,為現代五項之代表;

c. 選拔及組訓現代五項運動員,作為澳門代表隊成員出席國際賽事;

d. 加強本會與國際同類組織之聯繫;

e. 舉辦官方體育賽事(即本地賽事,不用聯賽)和參加、組織、安排人員出席國際性或地區性賽事;

f. 關注及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僅接受已在體育局登錄之體育會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分為:

a. 正式會員—致力於現代五項運動及已在體育局登錄之體育會;

b. 榮譽會員—對促進澳門現代五項運動作出貢獻之人士;

c. 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六條— 會員權利如下:

a. 持有入會證書;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如符合資格,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

d. 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e. 向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現代五項運動發展及名聲有用的措施;

f. 享受會員應有之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如下:

a. 遵守本章程,接受本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c. 凡向本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動,須將計劃及活動報告列表送交理事會存檔;

d.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f. 屬下運動員有義務成為第三條c項所指之代表隊成員,以及有義務遵守有關訓練計劃,否則處以紀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之機關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d. 上訴委員會。

第九條— 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a. 技術部門;

b. 裁判部門;

c. 紀律部門。

第十條— 本會各機關的所有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

第十二條— 不能擔任機關成員之人士:

a. 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b. 曾多次受罰,顯示其缺乏紀律之人士;

c. 過錯的嚴重程度已不再適合擔任機關成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一人,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會員大會可設榮譽主席、榮譽顧問或顧問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常規性地在每年三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報告及管理帳目。

第十五條—召開特別會議的情況:

a. 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或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要求;

b. 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c. 因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第十六條—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簽收或以註冊電郵寄送及回覆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正式會員適當委任一名代表攜同已蓋會章之聲明書出席會員大會,否則不能入席,而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八條—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之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視之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屬會多少均視為可作出有效決議,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下條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罷免當屆領導機關之成員、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均須以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職責如下:

a. 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b. 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c. 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d. 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e. 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f.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g. 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主席、榮譽顧問及顧問;

h. 由理事會建議,界定屬會會費及每次參加活動的報名費;

i. 對本會之解散作決議;

j.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管理及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和委員若干名,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主席缺席或因事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或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會主席進行召集,且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所有決議記錄在會議記錄簿內。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職責如下:

a. 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b. 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c. 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d. 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e. 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f. 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g. 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h. 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i. 核准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j. 因應會務活動及實際需要,制定內部規章;

k. 應就技術部門之意見作出決議或說明;

l. 決定入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m. 對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簽發證明書;

n. 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o. 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p. 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等成員;

q. 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或監督人員;

r. 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及委員若干名,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進行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若在主席或大多數委員的要求,又或本會任一機關的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所有決議記錄在會議記錄簿內。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職責如下:

a. 每年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b. 監察預算之執行;

c. 核實本會之財產;

d. 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e. 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f. 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g. 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第三十三條—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第三十四條—上訴委員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及委員若干名,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三十五條—上訴委員會職責如下:

a. 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b. 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c. 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d. 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e. 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第三十六條—上條a項及b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第三十七條—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本會任一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所有決議記錄在會議記錄簿內。

第三十八條—技術部門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及委員若干名,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主任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第三十九條—技術部門職責如下:

a. 規範及監察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b. 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教練員;

c. 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d. 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e. 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f. 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g. 監督執行所有宣佈終審判決的處罰;

h. 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i. 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j. 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四十條—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所有決議記錄在會議記錄簿內。

第四十一條—裁判部門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及委員若干名,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主任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第四十二條—裁判部門職責如下:

a. 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的工作;

b. 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c. 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d. 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e. 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f. 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g. 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h. 就運動員、教練員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比賽規則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i. 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記錄;

j. 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k. 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四十三條—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所有決議記錄在會議記錄簿內。

第四十四條—紀律部門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及委員若干名,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主任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第四十五條—紀律部門職責如下:

a. 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b. 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c. 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d. 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四十六條—上條a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十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四十七條—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所有決議記錄在會議記錄簿內。

第四章

總會基金

第四十八條—總會基金之組成如下:

a. 屬會會費;

b. 由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比賽的報名費;

c. 給予本會的贈予或資助;

d. 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e. 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f.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宜,適用澳門現行法律法規。

第六章

會徽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1 -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fotocópia, como de teor integral 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apensa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a Declaração do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autenticada e datada de 13 de Novembro do ano 2024, que se acha arquivada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gistados e arquivados a requerimento das partes, sob o N.º 4/2024.

2 - Que ocupa 3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DECLARAÇÃO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Declaro, para os devidos efeitos, adicionar o nome em inglês de “MISSIONARIES OF CHARITY” para o instituto religioso denominado “Irmãs Missionárias da Caridade” em português, e “仁愛傳教修女會” em chinês, entidade de Direito Canónico, com carácter permanentemente religioso, canonicamente erecta, da Diocese de Macau, pelos Despachos N.º 17/SAA/86 de 11 de Setembro de 1986 e N.º 10/SAAEJ/96 de 29 de Março de 1996, respectivamente publicados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38 de 22 de Setembro de 1986 e N.º 15 de 10 de Abril de 1996, II Série, e registada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a RAEM como pessoa colectiva de utilidade pública administrativa sob o N.º 1183.

Paço Episcopal, em Macau, aos 13 de Novembro de 2024.

+ Lee Bun Sang Stephen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Nov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保守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 (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保守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 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 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 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 個別加入 — 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 集體加入 — 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 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 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 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 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 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 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 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 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 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 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 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 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多類型銀行存款、商業票據、其他貨幣市場工具及短期債券。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保存資本及維持最低風險水平,但並非保本。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程度為低,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策略投資範圍

銀行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

70%-100%

短期債券

0% -30%

在基金成立初期,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會超出上表之投資範圍。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 ,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 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 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 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的投資管理費(其中包括每年0.3%之基本費用以及按第12.3條款收取不超逾每年0.7%之投資表現費,並按日累計);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就12.1(c)所指的投資表現費而言,若本基金於扣除12.1(c)所指的每月基本費用及受寄人報酬後,當月的回報淨額超逾1.0%年率,則超出之部分可用作支付投資表現費, 但全年累收的投資表現費不會超逾基金資產淨值的0.7%。投資表現費會按日累計,並僅於該月底結算。

12.4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三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 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 (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退休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 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 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 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 個別加入 — 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 集體加入 — 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 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 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 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 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 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 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 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 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 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 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 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 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將資金投資於一套經過周詳籌劃並均衡的債券及固定收益工具組合內,從而獲得長線高穩定收益。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程度為低至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策略投資範圍

債券及固定收益工具

90%-100%

現金

0%-10%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 ,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 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 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 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 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穩定資本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 (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穩定資本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 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 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 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 個別加入 — 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 集體加入 — 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 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 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 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 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 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 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 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 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 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 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 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 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首要目標是盡量減低其短期資本風險。第二目標則是透過投資於全球債券及股票而提高其長遠回報。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程度為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策略投資範圍

股票

20%-40%

債券

60%-80%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 ,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 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 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 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 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均衡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 (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均衡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 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 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 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 個別加入 — 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 集體加入 — 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 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 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 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 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 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 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 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 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 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 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 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 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目標是在溫和風險範疇內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力求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及債券等的均衡組合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程度為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策略投資範圍

股票

40%-60%

債券

40%-60%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 ,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 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 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 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 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 (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增長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 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 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 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 個別加入 — 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 集體加入 — 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 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 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 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 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 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 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 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 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 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 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 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 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透過投資於多元化的國際證券投資組合,主要投資於股票,其餘則投資於債券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程度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策略投資範圍

股票

50%-70%

債券

30%-50%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 ,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 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 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 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 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基金經理精選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 (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基金經理精選退休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 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 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 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 個別加入 — 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 集體加入 — 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 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 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 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 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 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 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 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 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 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 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 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 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採取動態的資產配置策略,投資於多元化的國際證券投資組合,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程度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策略投資範圍

股票

10%-70%

債券

30%-90%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 ,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 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 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 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 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美國股票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訂立(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 ,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 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美國股票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 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 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 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 個別加入 — 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 集體加入 — 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 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 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 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 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 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 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 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 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 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 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 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 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北美公司的股票及債券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程度為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策略投資範圍

股票

50%-70%

債券

30%-50%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 ,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 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 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 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 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香港股票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訂立(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 ,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 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香港股票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 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 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 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 個別加入 — 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 集體加入 — 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 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 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 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 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 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 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 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 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 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 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 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 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公司的股票及債券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程度為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策略投資範圍

股票

50%-70%

債券

30%-50%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 ,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 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 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 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 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 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