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二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4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編制內

行政任用合同

印務局

0

1

博彩監察協調局

2

0

警察總局

0

1

合共

4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九至第十二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9.º

黃敏新

1322XXXX

10.º

黃文東

1337XXXX

11.º

林建傑

5173XXXX

12.º

李旭明

1245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4年9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文化局已故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玉玲之母親胡秀妍,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名 單

按照檢察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檢察院)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學員:

最後評核評語

1.

莊國偉

CHENG KWOK WAI

合格

2.

蔣慧婷

CHEONG WAI TENG

合格

3.

徐詠麟

CHOI WENG LON

合格

4.

鍾慧文

CHONG WAI MAN

合格

5.

馮逸昌

FONG IAT CHEONG

合格

6.

馮淑貞

FONG SOK CHENG

合格

7.

馮苑明

FONG UN MENG

合格

8.

閻淑儀

IM SOK I

合格

9.

高穎琪

KOU WENG KEI

合格

10.

藍皓

LAM HOU

合格

11.

林嘉麗

LAM KA LAI

合格

12.

施克森

SI HAK SAM

合格

13.

蘇正祥

SOU CHENG CHEONG

合格

14.

譚智敏

TAM CHI MAN

合格

15.

鄧艷霜

TANG IM SEONG

合格

16.

杜碧琳

TOU PEK LAM

合格

17.

黃玉蘭

WONG IOK LAN

合格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高炳坤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現根據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及教學委員會主席高炳坤

代任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及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鄭渭茵

正選委員:

由法官委員會建議任命的初級法院法官沈黎;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院主任檢察官張國治;

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許歡;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助理書記長梁燕玲。

候補委員:

由法官委員會建議的初級法院法官梁鎂堙;

由檢察長建議的檢察院檢察官白華藝;

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表、司法事務處處長梁珮雯;

由檢察長建議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助理書記長陳慶芳。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高炳坤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30,565,442,870.30

 

澳門幣負債

199,176,637,366.27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27,819,849,295.30

 

銀行結存

133,757,453,749.71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213,536.22

 

海外債券

96,807,989,120.59

   

負債證明書

22,722,469,318.07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74,483,986,463.98

 

其他

0.00

   

其他

19,950,118,752.70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9,187,689,043.48

 

外幣負債

188,145.72

     
 

輔幣

219,364,7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278,216.02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188,145.72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1,003,799,806.79

 

其他澳門幣投資

195,165,869.04

   
 

外幣投資

18,765,024,258.02

   

暫記帳項

1,003,799,806.79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527,538,966.60

 

資本儲備

53,100,045,561.60

     
     

資本滾存

42,120,054,381.31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5,650,959,102.30

     

資產總計

253,280,670,880.38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53,280,670,880.38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治 安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六十名投考人修讀首席警員晉升課程,以填補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首席警員職位六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職位編號:DI01/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一缺(教學語言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幼兒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幼兒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 — 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第二階段 — 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幼兒教育葡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黃崢志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 Adriano Filipe Gaspar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 李家兒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 Maria Manuela da Silva Duarte Nunes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 Joana Sofia Almeida Amador Torrã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I02/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四缺(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幼兒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幼兒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幼兒教育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公立學校副校長 潘維念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曹慧愉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薛雪梅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行政主任) 陳嘉儀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吳凱琪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P02/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主要任教科目為科學,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 — 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 — 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小學教育科學科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韓旭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蘇倩雄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文曉暉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羅靜婷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傅潔玉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P03/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主要任教科目為音樂,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小學教育音樂科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副校長 張佩珊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鮑少珍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尹學明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許淑華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梁俊偉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P04/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二缺(主要任教科目為英文,教學語言為英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小學教育英文科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鄺德妍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莫家寶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盧國勇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曾寶瑩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蘇靜雯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P05/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特殊教育,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特殊教育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王培梅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李希寧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劉穎芯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陳琳琳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教務主任)

黃嘉穎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S02/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中文,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以普通話授課)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中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羅寶雁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何曉敏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淑華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梁淑英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朱東成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S03/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數學,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陳盛疇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區兆添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周逸程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煥漢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蕭仁信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S04/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科學,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科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科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科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韓旭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余欣欣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文慧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羅愛容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英傑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S05/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兩缺(特殊教育,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現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中學師範培訓在內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及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特殊教育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潘維念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行政主任) 韋鳳鳴

職務主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雪紅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馮子瑜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陳倩敏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S06/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音樂,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黃崢志

正選委員:公立學校副校長 羅寶雁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詹詠琴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白菲馬

公立學校副校長 韓漪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2624/02-MA.CIR)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1.º

盧健慶

7.33

2.º

吳嘉敏

5.75

3.º

林愛娟

5.31

2. 被除名的投考人:

姓名

備註

1.

李璟璇

a)

2.

談雅莉

a)

➢ 備註:

被除名的原因:

a)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蔡念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

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梁展雲

公 告

(開考編號:A24/FAR/2024)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十九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25/TSS/LAB/2024)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3424/02-MA.COMF)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口腔及頜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3524/02-MA.ONC)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腫瘤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2524/03-MED.TC)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中醫職務範疇普通科醫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中醫職務範疇的醫生—根據中醫的基本原理,提供預防、診斷及治療服務,尤其包括:

(一)運用中醫的方法及實踐,向就診者提供醫療服務;

(二)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三)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四)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五)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六)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普通科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提供醫療服務;

(二)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三)協助培訓活動;

(四)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五)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六)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七)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八)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5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12月12日前)具備中醫學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經進行實習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而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11月14日至12月1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經進行實習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而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如有可一併提交,以助審查准考資格的證明文件:

— 曾或現持有的本澳有限度執照或完全執照,連同由曾或現任職醫院或機構發出全職出任中醫生的執業時間和職位證明;或

— 其他中醫生資格證書和培訓證書(包括培訓內容的證明文件)。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及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五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履歷分析。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五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五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履歷分析,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履歷分析。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履歷分析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 - 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5.1. 中醫基礎:

a) 中醫基礎理論;

b) 中醫診斷學;

c) 中藥學;

d) 方劑學。

15.2. 中醫臨床:

a) 中醫內科學;

b) 中醫外科及骨傷科學;

c) 中醫婦科學;

d) 中醫兒科學;

e) 針灸學。

15.3. 中醫經典:

a) 內經;

b) 傷寒論;

c) 金匱要略;

d) 溫病學。

15.4. 西醫知識:

a) 西醫診斷學;

b) 西醫內科學。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莫蕙 主任醫生(中醫職務範疇)

正選委員:譚捷瑜 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

周羨敏 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

候補委員:張月萍 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

莫文忠 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4424/02-MA.PC)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12月1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臨床病理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2024年11月14日至12月1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臨床病理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官建泳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錢偉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黃荔青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林妙玲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第3/2024號告示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第一條

標的

本告示旨在訂定海事及水務局管理的客運碼頭通行證種類、式樣及使用規則。

第二條

客運碼頭通行證的種類及式樣

一、客運碼頭通行證的種類包括:

(一)公務通行證;

(二)非公務通行證;

(三)臨時通行證。

二、上款通行證式樣載於本告示附件,且為本告示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服務手續費

非公務通行證的發出及續期申請須繳納服務手續費。

第四條

持證人的義務

持證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僅可進出獲准通行的客運碼頭限制區域;

(二)不可從事獲批准以外的任何其他事宜;

(三)使用海事及水務局指定通道進出客運碼頭限制區域;

(四)配合執法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核對證件;

(五)進出和停留在限制區域時,應將其客運碼頭通行證以明顯和可見的方式佩戴於胸前的顯眼處;

(六)遵守執法人員及保安人員就進出客運碼頭限制區域所發出的指示;

(七)遵守海事及水務局、執法人員及保安人員關於在客運碼頭限制區域活動所發出的指示;

(八)不得借出、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容許他人使用其客運碼頭通行證;

(九)不得修改客運碼頭通行證中的資料;

(十)倘遺失客運碼頭通行證,應立即向警務部門報失;

(十一)海事及水務局要求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申請實體的義務

申請實體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當知悉持證人遺失客運碼頭通行證時立即通知海事及水務局,並按需要為其辦理遺失補發申請;

(二)當客運碼頭通行證有效期屆滿、持證人離職、職務調動、在碼頭的業務工作已完結或其他持證人不再具正當性使用通行證的情況下,申請實體須立即收回客運碼頭通行證並交還海事及水務局;

(三)海事及水務局要求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違反義務之後果

如持證人或申請實體違反其所應遵守的義務,海事及水務局有權註銷及收回客運碼頭通行證。

第七條

過渡規定

本告示生效前發出的客運碼頭通行證繼續有效,直至獲發新的客運碼頭通行證為止,但下列者除外:

(一)申請實體聲明不續期或未按規定申請續期;

(二)臨時通行證;

(三)海事及水務局批准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廢止

廢止第2/2007號告示。

第九條

生效

本告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附件

ANEXO

式樣

Modelos

公務通行證

CARTÃO DE ACESSO AO TERMINAL MARÍTIMO DE PASSAGEIROS PARA ENTIDADES PÚBLICAS

非公務通行證

CARTÃO DE ACESSO AO TERMINAL MARÍTIMO DE PASSAGEIROS PARA ENTIDADES PRIVADAS

臨時通行證

CARTÃO PROVISÓRIO DE ACESSO AO TERMINAL MARÍTIMO DE PASSAGEIROS

通行證式樣說明:

尺寸:86毫米 x 54毫米

客運碼頭通行證上有藍色“”字標識者,可進出外港客運碼頭限制區域;

客運碼頭通行證上有紅色“”字標識者,可進出氹仔客運碼頭限制區域;

客運碼頭通行證上有綠色“”字標識者,可進出內港客運碼頭限制區域。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第024/DSPA/2024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環境評估監測處代處長馮展程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二、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10/AACM/2024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第71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順利進行,根據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七日期間,禁止澳門半島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但經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除外。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房 屋 局

公 告

公佈經濟房屋申請的臨時排序名單及被取消申請資格的名單

根據經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公佈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開展的經濟房屋申請的臨時排序名單及被取消申請資格的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時間,申請人須注意以下事項:

1. 臨時排序名單及被取消申請資格的名單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張貼於鄰近澳門化驗所街及化驗所巷的青葱大廈戶外通告欄,以供申請人查閱。

2. 申請人亦可透過下列方式查詢申請結果:

2.1 瀏覽經濟房屋申請專題網頁(https://www.ihm.gov.mo/zh/he2023);

2.2 瀏覽房屋局網頁(https://www.ihm.gov.mo);

2.3 致電房屋局查詢電話2859 4875;

2.4 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房屋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

3. 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翌日起十五日內,即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可向房屋局局長就上述名單提出聲明異議,並可提交一切人證、物證、書證或其他證據方式。提交聲明異議的地點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的房屋局。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建 築、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01-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5樓蓮花廳。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考試編號:02-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5樓蓮花廳。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考試編號:03-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5樓蓮花廳。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考試編號:04-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區神父街160-260號聖保祿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考試編號:05-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區神父街160-260號聖保祿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考試編號:06-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景觀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5樓蓮花廳。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考試編號:07-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區神父街160-260號聖保祿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考試編號:08-CAEU-2024)

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有關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而舉行城市規劃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因報名期間屆滿後沒有任何人士報考,該考試程序根據經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予以消滅。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考試編號:09-CAEU-2024)

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有關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消防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消防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而舉行消防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因報名期間屆滿後沒有任何人士報考,該考試程序根據經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予以消滅。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考試編號:10-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化學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化學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化學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區神父街160-260號聖保祿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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