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6
II
SÉRIE

Quarta-feira, 13 de Novembro de 2024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頌缽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3號。

澳門頌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頌缽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INGING BOW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頌缽活動及慈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高士德友聯巷3A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毎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替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揚光之聲戲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6號。

澳門揚光之聲戲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揚光之聲戲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及推廣傳統粵劇曲藝、提高藝術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菜園涌街平民大廈B座13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網商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4號。

粵港澳大灣區網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網商協會”,中文簡稱為“大灣區網商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E-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BAEB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地區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和壯大,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合作和共贏。致力於與其他協會和組織、政府和個人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以加強區域內各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和資源,包括培訓、諮詢、網路和社交機會等等,以提高其商業技能和能力,增強業務水準和競爭力。通過這些舉措,促進電子商務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地區各行業的創新和發展,同時推進政府和個人與電子商務行業之間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興華街26號信軒大廈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通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東莞長安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ANGAN DE DONGGUAN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do Maço n.º 1/202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東莞長安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長安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angan de Donggua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東莞長安鄉親、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誠街283號天晉1座18樓B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已成年之東莞長安同鄉(包括親屬),不拘性別,由會員介紹,帶同身份證及副本,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填妥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作下列行為,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其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在銀行開立帳戶、簽署與銀行帳戶運作及銀行業務往來的所有文件時,得由會長一人代表簽署或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長安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六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八條——本會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1 de Outu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菁善社

ASSOCIAÇÃO DE CHENG SIN

CHENG SI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30 de Outubro de 2024,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4, sob o n.º 3,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菁善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菁善社”,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HENG SIN”,英文名稱“CHENG SI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徽

菁善社

ASSOCIAÇÃO DE CHENG SIN

CHENG SIN ASSOCIATION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27-259號華榕大廈第S座4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及慈愛之心;

3. 共同推動本地區的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4. 維護家庭和睦、鄰里互助、維持社會穩定、關愛及扶助弱勢社群、助人為樂、行善積德、傳播社會正能量。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任何年滿十八歲之個人,認可及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壹年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機關

一.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的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有關公共機構或任何私人實體簽署文件或作出法律行為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又或經由理事會決議指派之代表簽署。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的孳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Outubro de 2024.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日友好促進會

Associação Amigável de Relação Promovida entre China e Jap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11月05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29,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5 de Novembr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9.

澳門中日友好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日友好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migável de Relação Promovida entre China e Jap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Friendship Promotion of China and Japan”。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03室。

二. 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且經會長及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澳門擁有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平台優勢,透過與在中國生活的日本人的交流,把中國現況及更多正面信息經各種交流平台傳遞給日本,促進雙方的友誼。

第四條

活動

一. 宏揚愛國愛澳精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二. 促進澳門及日本兩地青年教育、旅遊、經貿及文化交流;

三. 積極推動有利於深化兩地合作的產業政策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等工作;

四. 適時組織兩岸四地工商、文化、會展、體育、飲食、社會團體訪問日本;

五. 推動日本友好社團組織拜訪澳門及中國內地;

六. 團結澳門及日本各界;

七. 適時推動日本與葡語系國家間的互補合作關係。

第五條

會員

一. 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 參與本會選舉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 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按時交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一.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二. 調查、審議及執行處分之權限屬理事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予本會任一職務者代任。

五. 如遇會員大會議決相同票之情況,會長得作出最終決定票。

六. 召集得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上述之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物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 通過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單數。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大會中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財務長及秘書長具有理事大會中議決事項之投票權。

四. 如會議上出現相同票數,則理事長於會議上具有最終決定權。

五. 理事大會之運作,經作出必要之配合後,適用上述第十條之規定。

六. 常務理事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 聘請兩岸四地以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公關顧問等;

五.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 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 監督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 其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發起人

一. 本會發起人為劉崇海、梁家健。

二. 發起人之會員資格不得被廢止,即使會員大會、理監事會之絕對多數廢止決議亦然。

第十九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會徽: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Nov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朝陽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9/2024。

澳門朝陽學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朝陽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CADÉMICA SOL MATINAL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A號澳門日報大樓11樓D室。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1. 愛國愛澳,交流學術,加強聯繫,關心社會;

2. 搜集及傳遞訊息,提供條件以便利會員進行學術研究以提高學術水平;

3. 與其他同類型之組織保持聯繫及合作,以互通訊息及交流經驗;

4. 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

5. 培養及鼓勵青少年發揮其領導才能和獨立能力;

6. 培養青少年對社會的責任感。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資格

1. 本會會員分為名譽會員或普通會員。

2. 傑出人士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及積極支持本會發展者可被邀請成為名譽會員。

3. 凡有參加澳門大、中、專優異生參訪團的經驗者,向理事會辦理手續後即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4. 凡行為良好,具有一定專長及熱心服務本會者,向理事會提交申請並獲批准後,亦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5. 根據上款規定,申請成為會員須根據理事會所定之手續,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遞交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

6. 如申請不被接納,理事會有權不公佈原因。

第五條

權利

本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3. 享受本會所設有之設備;

4. 享有由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利。

第六條

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行政守則及決議;

2. 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4. 由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任何會員違反上條所指之義務,理事會可因應情況中止該會員的會員權利不超過兩年。

2. 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 任何會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退會,並獲理事會批准;

b) 任何會員由於其行為重複或嚴重違反上條規定的義務,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的出席成員通過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接受會員、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的捐獻及資助。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按澳門現行法律之規定處理。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佛教青年中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1/2024。

澳門佛教青年中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宗旨)

一、保持不變;

二、本會宗旨為:

1. 在社區當中推行安定人心,合乎佛教精神之活動;

2. 舉辦講座、聚會及研討會;有助於直接或間接促進青年思維發展;

3. 為有需要者提供輔導及服務。

第九條

(組成及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正式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保持不變。

三、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得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

(組成)

理事會由單數正式會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權限)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5)保持不變;

6)保持不變;

7)理事會可委派理事會成員或本會其他成員,代表本會辦理一切行政及財政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

第五節

榮譽職位

第十六條

(榮譽職位)

一、本會設不屬社團機關之榮譽職位,給予發展意見及支持。

二、資深的退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對本會事務提供卓越服務及支持的會員,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聘任成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十七條

(組成)

一、歷屆正、副會長及理事長卸任後,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聘為永遠會長及榮譽會長。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其餘人士得聘為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十八條

(權限)

一、榮譽職位有權:

1)監督本會之工作;

2)協調理事會和監事會;

3)對本會會務給予指導意見;

4)出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5)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問題,具有發言權。

二、永遠會長及榮譽會長有第1)至5)項權限,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有第3)至5)項權限。

第四章

財產及收益

第十九條

(財產及收益)

一、本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二、本會之經費由捐贈、活動報名費及其他合法收益組成。

第二十條

(解散本會)

如解散本會,必須為此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在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解散。

第二十一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聚賢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2/2024。

澳門青年聚賢協進會

修改章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5.(保持不變)

6.(保持不變)

7.(保持不變)

8.(保持不變)

9.其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10.(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祐漢青年義工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0/2024。

澳門祐漢青年義工協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市場街祐漢街市三樓7.2室。

第九條

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主要職權為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山東鳳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7樓X座。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上架木藝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2024年11月4日簽署修改章程,其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4/2024-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4,有關章程之修改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會名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上架木藝工會。簡稱「木藝工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Seong Ká Môk Ngai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Carpentry Trade Un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庇山耶街39-41號(上架行會館內)。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是澳門木藝工人的群眾性組織,以團結木藝工人爭取和維護工人合理權益,促進工人愛國團結,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舉辦文教,福利,體育,康樂事業作為宗旨。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包括路環,氹仔)從事木藝行業工人,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參加本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手續,必須有本會會員一人或友會介紹,填寫申請表交一吋正面半身照片三張,身份証副本一張。經理事會批准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証,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權;

2.對會務有建議和批評之權;

3.有享受本會舉辦之文教、福利、體育、康樂之權;

4.會員年滿六十歲或以上,並有十五年會齡及已繳交十五年會費或以上之合格會員,可享受父老資格及免交會費,但有帛金福利之會員仍須繳交帛金費。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會章,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介紹工友入會。

2.按期繳交會費、帛金費。

第八條——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以上者,依會章停止其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包括本會福利條例所列之福利在內)

第九條——保留會籍,會員離澳,必須交清離澳前應交之會費,帛金費,向本會申報離澳手續。如返澳時,應繼續繳交會費,帛金費,其會員權利仍屬有效。

第五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會務之方針;通過會務和財務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秘書一人主持會議。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首次會員大會的人數須最少為全體會員的半數;人數不足時,會議須延遲半小時召開,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開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所有決議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構,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十五人或以上須為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按該會之會員人數按百分比選出若干人為理事。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若干人,由常務理事以不記名方式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或以上,財政一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理事會在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負責及主持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必須為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按實際需要選出人員參與。監事會設立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正副監事長在監事會中以不記名方式選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提供意見。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具體分工。理事會分設總務,財務,組織,文教,福利,康樂,青委等部門負責處理會務工作,如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聯席舉行理監事會議,便於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會務顧問:本會為發展會務需要,可由理事會提名議定,邀請會務顧問,協助會務指導工作。

第六章

本會之代表

第十六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出售本會物業必須經會員大會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七章

內部規章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於基金、會費或其他收入。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CENTRO DE PRODUTIVIDADE E TRANSFERÊNCIA DE

TECNOLOGIA DE MACAU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o Centro de Produtividade e Transferência de Tecnologia de Macau, par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27 de Novembro de 2024 (4.ª feira), pelas 11:30 horas, no Auditório d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Xangai, n.º 175, Edifício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7.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ovação da Ordem de Trabalhos da 2.ª ses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2024;

2. Aprovação da Acta da 1.ª ses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2024;

3. Apresentação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o Plano de Actividades do CPTTM de 2025 e pelo Director Geral, do Orçamento para 2025;

4. Debate e votação pelos Associados, d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do Orçamento para 2025;

5. Outros assuntos.

Nos termos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décimo nono dos Estatutos, na falta de quo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uma hora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1 de Novembro de 2024.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o CPTTM, Tsui Wai Kwan.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 LECM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 Artigo 17.º dos Estatutos do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 LECM, convoca-se a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na sede do LECM, Av. Wai Long No.185, Taipa, Macau, pela 10:30 horas do dia 11 de Dezembro de 2024 (Quarta-feir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Ponto um: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rçamento para 2025

Ponto dois: Eleição dos Órgãos Estatutários do LECM para o triénio 2025 – 2027

Ponto três: Sugestão Temporária

Em caso de falta de quor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se 30 minutos depois (11:00 a.m.),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 n.º 2 do Artigo 18.º, considerando-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representado.

Macau, aos 6 de Novembro de 2024. — A Direcção, Ao Peng Kong, Wong Pak Kin, Mok Chi Wai.


東亞銀行 —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陳慧儀

副總經理

雷偉民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長

黃來志

董事

馮浪平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長

黃振福

副行長

黎榮舟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2024年9月30日

澳門元

高級分行經理

林耀龍

財務主管

范秋雁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Tam Pui Si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ow Shing Yun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首席執行官

黃瑞升

執行董事

盧傑生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林政助

會計主管

謝鎮州


華僑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總裁

盧保康

財務總監

曾廣賢


澳門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單位:澳門元

行長

杜淼淼

副行長

茹霞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4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Gavin Y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 Tam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4

O Gerente-Geral,

Candy V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lice Leung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銀行代表

馮國增

財務主管

黃慧敏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4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4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4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eng H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4

A Vice-Gerente Geral

Shi Yi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首席財務官

黃捷君

行政總裁

劉伯雄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

胡陶冶

會計經理

林麗娟


螞蟻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張劍志

財務主管

翁萬嵋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包敬燾

會計代主管

尹彥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4

O Administrador,

Lau Wai M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oc Kan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4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van Cheang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Alvares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黃宇虹

會計主管

王耀賢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長

肖廣宇

會計主管

邱虎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