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善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任利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房屋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批示如下:
楊志文—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及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及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
—吳佩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謝婉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曾雅詩,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孫仲恩,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及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人力資源處處長黃雪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43201 – 陳煒華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四職階陳雙火及阮家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四職階盧嘉威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陳嘉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二職階陳雪琴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廖克健及呂偉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吳詩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林梓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林寶紅學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技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林程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認可“澳門寧愛慈善基金會”的章程修改。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特級技術員第三職階李倩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特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資訊範疇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趙學鵬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範疇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陳佩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平面設計範疇特級技術員第三職階林松傑及麥國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特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梁譽心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劉培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8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甄沃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5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澳門監獄退休警長鄺偉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510,其遺孀張順如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朱善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8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趙崇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34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區子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0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鄺耀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2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區艷梅,供款人編號60477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工人陳英傑,供款人編號600468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李炳中,供款人編號60049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勤雜人員陳妙娟,供款人編號60191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譚學明,供款人編號604098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徐月好,供款人編號60467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鄺碧霞,供款人編號605993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胡天維,供款人編號60644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炳貴,供款人編號60657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員陳定邦,供款人編號60924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張富華,供款人編號61002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馬穎姿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玉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之批示:
高樂士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8條之規定,張祖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壹年。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謝驥德,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 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曉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區家穎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吳志榮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批示:
麥穎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梅茜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鄧麗湘、姚如鳳及麥淑芬,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蔡美藝及張媛芬,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李晴、甘麗兒及黃月棠,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蕭仁信、蔡宗洋及歐陽建榮,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陳嘉燕、朱耀民、鍾慧儀、丘思敏及龍淑慧,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735;
李浩萍,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735;
鮑少珍,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90;
Carla Susana Vieira de Sá、Andreia Sofia da Silva Coelho及何燕燕,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尹學明及張佩珊,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林嘉艷,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郭振華,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梁妙婷及譚加靈,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73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梓姍,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陳澤燊及胡月圓,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周紋龍、蔡柳妮、林婉琪、梁梓峰及潘特賓,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梁帶歡及梁慧芳,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杜楚玲,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遠輝、謝智源、關浩泓、雷淑華及黃嘉文,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碧霞、趙偉智、何詩雅、邱佳明、甘嘉琪、林綺曈、李玉玲、譚嘉輝、譚遠新、王希芹、黃錦威及黃明欣,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鄭凱珊及吳迪絲,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曾文豪、李楚恆、李麗斯、梁慶如、盧少芬及黃瑋昕,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Ana Teresa Gomes Vasconcelos Pinto Marinho、陳銘滔、陳雅、陳穎欣、張詠琳、朱少塋、馮澤榮、Joana Filipa Chaves Antunes、林婉媚、李嵐、梁俊偉、劉藝明、羅宇順、倫芷蔚、Maria Isabel Teixeira de Andrade Roque、吳凱雯、吳冬冬、袁豪賢、黃靜儀、楊曉晴及卓雅鑫,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黎曉珊,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鄭海信、葉詠詩、關佩欣、吳文婷及湯泳虹,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羅苑琪及Rita Álvares Gomes de Amorim Mergulhão Ó,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李白莉,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張文心,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鳳英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歷史研究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美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榮輝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鄭凱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琪 - 應其要求,註銷第DE0017號牙科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李家俊、勞嘉敏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I1236、MI1715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海怡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94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李軍,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高級顧問藥劑師,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蔣康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張麗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曾裕珊在本局擔任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本局下列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相應日期起終止職務及合同失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日期 |
陳英傑 |
技術工人 |
9 |
08/10/2024 |
李炳中 |
勤雜人員 |
10 |
22/10/2024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錦強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顏力祺 — 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項、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教育質素管理中心主任,為期兩年。
根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黎頴超 — 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校園管理處處長,為期兩年。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校長 黃竹君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曉欣法學碩士為本局法律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茲聲明梁曉欣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法律廳廳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婉琪、譚安安及謝智康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袁文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綺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許志樑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毅鳴,因達擔任公職之年齡上限,自2024年10月4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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