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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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15,431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七潭公路,稱為「葡京花園」,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0冊第116頁第21497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基於承批公司聲明捨棄上述土地中的四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總面積12,412平方米的地塊,以納入國家私產,因此上述的修改涉及更改批給標的的土地面積。

三、基於以上數款所指的修改,土地改為由兩幅面積分別為2,198平方米及821平方米的地塊所組成,分別用作興建十六幢及六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設有停車場及專用花園的別墅。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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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局第6093.1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6/202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 嘉輝置業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批給合同,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將一幅面積15,431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七潭公路,稱為「葡京花園」,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0冊第116頁第21497號的土地,批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商業銀行大廈20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171(SO)號的嘉輝置業有限公司,以用作興建多幢作別墅、住宅、商業、會所、酒店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並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第32773F號。

三、批出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發出的第180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4”、“C”、“D”、“M2A”、“M2B”及“M3”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816平方米、1,825平方米、4,404平方米、2,198平方米、821平方米及5,367平方米。

四、鑒於在為該土地發出的規劃條件圖中基於土地的型態特徵及需要保護土地所在山體的理由訂定了規劃條件,承批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申請書後,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提交修改批給合同的正式申請,並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聲明捨棄該土地中四幅總面積12,412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4”、“C”、“D”及“M3”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批給。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

六、因此,根據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就批給的修改及基於上述的捨棄,批出土地的面積減至3,019平方米並改為由兩幅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M2A”及“M2B”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2,198平方米及821平方米,其利用已更改的地塊所組成。

七、除面向里斯本街的一邊外,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M2A”及“M2B”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內將興建的每組別墅的周邊不少於3.5米寬度的範圍設定行政地役權,供權限實體的車輛通行,以對山體進行維護的工程,同時不能設置任何限制及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舉行會議,對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發表贊同意見。

九、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

十、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遞交由盧進,男性,未婚,成年,及林葳,寡婦,職業住所均位於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388號海洋大廈6字樓,分別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嘉輝置業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有關人士的身份和權力已經海島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款 ― 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為15,431(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壹)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七潭公路,由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0冊第116頁第21497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2773F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發出的第180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4”、“C”、“D”、“M2A”、“M2B”及“M3”定界及標示的土地的批給。

2. 就上款所述的修改,土地面積因乙方表明捨棄四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總面積12,412(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4”、“C”、“D”及“M3”定界及標示,總價值為$34,753,600.00(澳門元叁仟肆佰柒拾伍萬叁仟陸佰圓整),將脫離上點所述土地,以納入國家私產的地塊而須修改。

3. 基於上款所述的捨棄,土地改為由兩幅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M2A”及“M2B”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2,198(貳仟壹佰玖拾捌)平方米及821(捌佰貳拾壹)平方米,其利用已更改的地塊所組成。

4. 上款所述地塊,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 ― 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三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 ― 土地的利用及批給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發出的第180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M2A”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利用作興建十六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4(肆)層的別墅,其用途及建築面積分配如下:

1) 別墅: 建築面積5,329平方米;

2) 別墅停車場: 建築面積528平方米;

3) 專用之花園: .面積675平方米。

2.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發出的第180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M2B”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利用作興建六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5(伍)層的別墅,其用途及建築面積分配如下:

1) 別墅: 建築面積2,073平方米;

2) 別墅停車場: 建築面積172平方米;

3) 專用之花園: 面積318平方米。

3. 除面向里斯本街的一邊外,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M2A”及“M2B”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內將興建的每組別墅的周邊不少於3.5米寬度的範圍設定行政地役權,僅供權限部門的車輛通行,以對山體進行維護的工程,同時不能設置任何限制及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

4.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別墅者,必須遵守及承認按照上款設定的責任,將相關空間留空。

5.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別墅者,必須同意由市政署管理第3款所指的空間,並執行其推行的必要維修及保養工作。

6. 第1款及第2款所述面積可在申請工程檢驗時作倘有的修改,以便發出使用准照。

7.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條款 ― 租金

1. 對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發出的第180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M2A”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上興建的建築物,乙方每年繳付租金如下:

1) 在土地利用的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30.00(澳門元叁拾圓整),總金額為$65,940.00(澳門元陸萬伍仟玖佰肆拾圓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改為繳付:

(1) 別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0(澳門元拾伍圓整);

(2) 別墅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澳門元拾圓整);

(3) 每一別墅的花園:面積每平方米$10.00(澳門元拾圓整)。

2. 對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發出的第180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M2B”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上興建的建築物,乙方每年繳付租金如下:

1) 在土地利用的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30.00(澳門元叁拾圓整),總金額為$24,630.00(澳門元貳萬肆仟陸佰叁拾圓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改為繳付:

(1) 別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0(澳門元拾伍圓整);

(2) 別墅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澳門元拾圓整);

(3) 每一別墅的花園:面積每平方米$10.00(澳門元拾圓整)。

3. 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作為本修改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 ― 利用的期間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間為36(叁拾陸)個月,由作為本修改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1) 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 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 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遞交動工申請。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必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述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六條款 ― 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發出的第180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4”、“C”、“D”、“M2A”、“M2B”及“M3”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 根據乙方編制及由甲方核准的計劃,乙方負責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4”定界及標示,面積816(捌佰壹拾陸)平方米的地塊進行平整工程,以及在第三條款第3款被賦予行政地役權的土地範圍進行設計及建造道路的工程;

3) 設計及執行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M2A”及“M2B”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以外30公尺範圍內斜坡穩固工程,以及在地塊範圍內建造必要之擋土牆。

2. 對上款2)項及3)項所述的建築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和設備,並負責對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之日起計五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七條款 ― 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由第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六條款訂定的溢價金0.1%(百分之零點一)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八條款 ― 保證金

1.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90,570.00(澳門元玖萬零伍佰柒拾圓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九條款 ― 移轉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十三條款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 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50%(百分之五十);

2) 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10%(百分之十),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30(叁拾)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溢價金1%(百分之一)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解除批給。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利用的期間及附加溢價金的支付方面。

5. 在完成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十條款 ― 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清繳倘有的罰款後,以及已履行第三條款及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方予發出。

第十一條款 ― 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 ― 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 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 連續或間斷中止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以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租金或倘有的罰款。

第十三條款 ― 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 未經同意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利用;

2) 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3) 違反第九條款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4) 第二次違反第九條款第3款的規定;

5) 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6) 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7) 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款 ―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 ―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24/202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23,06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火船頭街及巴素打爾古街,內港12A號至20號碼頭之間,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151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基於承批公司聲明捨棄同一土地中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總面積為4,160平方米的地塊,以納入國家私產,並歸還上述土地中三幅總面積為265平方米的地塊,以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故上述的修改涉及批給標的的土地面積。

三、基於以上數款所述的修改,土地現改為由兩幅面積分別為9,424平方米及9,217平方米的地段所組成,以興建一座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的娛樂及旅遊綜合設施。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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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局第2378.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3/202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 十六浦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四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批給合同,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火船頭街及巴素打爾古街,內港12A號至20號碼頭之間,面積23,066平方米的土地,批予總址設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舊翼9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18277(SO)號的「十六浦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批公司),用作興建一座集娛樂、酒店及旅遊的綜合設施。

二、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土地標示於B冊第23151號,有關權利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第30269F號。

三、由於在批給土地上已建成並獲發准照的酒店及娛樂中心的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與批給合同所訂定的建築面積存有差異,再加上該酒店的級別由三星級更改為五星級,且建議減少土地的面積,因此展開修改批給的程序,而土地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的會議上就有關申請發出意見書。

四、然而,承批公司及其母公司「澳娛綜合渡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娛)透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遞交的申請書,請求批准中止修改批給的程序,並聲稱澳娛在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磋商的範疇內,提出活化16號碼頭一帶區域的計劃,包括重新改造14號碼頭及停泊名為「澳門皇宮」的船隻,作為回報與投資。

五、為跟進修改土地批給的程序及實施發展上述重新改造及活化內港16號碼頭一帶區域的計劃,並包括履行在財政局公證處第401A號簿冊繕立的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公證書,涉及澳娛與特區政府簽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中所承諾的投資計劃。因此,承批公司與澳娛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遞交新的利用計劃,以及隨後遞交有關的初研方案。

六、根據承批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遞交的初研方案及隨後對修改初研方案提供的補充資料,土地工務局計算因修改批給應得的回報,並編製有關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對此發表意見並請求作出一些修改。

七、考慮到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舉行的會議上達成的共識,編製了新的修改土地批給合同擬本寄交承批公司,該公司於九月二日透過信函表示接納。

八、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23,06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C1»、«C2»、«C3»、«E1»、«E2»及«F»定界及標示的地塊所組成的土地的批給。基於是次修改,土地面積減少因承批公司聲明捨棄«B1»及«B2»地塊,以及因新的城市規劃條件而歸還«C1»、«C2»及«C3»地塊予國家公產,故土地現改為由一幅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定界及標示,總面積為9,424平方米的地塊形成的地段,以及一幅由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E1»、«E2»及«F»定界及標示,總面積為9,217平方米的地塊形成的地段所組成。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舉行會議,對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發表贊同意見。

十、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

十一、已將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遞交由何超鳳,女性,離婚,住所位於澳門葡京路 2 至 4 號葡京酒店舊翼 9 字樓,及馬浩文,男性,已婚,住所位於香港夏愨道18號海富中心1座10樓1003-04室,以「十六浦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delino Correia核實。

十二、承批公司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八條款規定的附加溢價金。

十三、由於該土地在物業登記局C冊第138453號及F冊第33297號有以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登錄的抵押及收益用途之指定負擔,故該實體已根據法律規定,聲明批准取消在上述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C1»、«C2»及«C3»標示,總面積4,425平方米,將納入國家私產和公產的地塊的抵押及收益用途之指定。

第一條款 ― 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為23,066(貳萬叁仟零陸拾陸)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火船頭街及巴素打爾古街,內港12A號至20號碼頭之間,由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四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151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0269F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C1»、«C2»、«C3»、«E1»、«E2»及«F»定界及標示的地塊所組成的土地的批給。

2. 就上點所述的修改,土地面積因下列的行為而須修改:

1) 乙方表明放棄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總面積4,160(肆仟壹佰陸拾)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定界及標示,總價值為$122,682,560.00(澳門元壹億貳仟貳佰陸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圓整),將脫離上點所述土地的地塊,以納入國家私產;

2) 根據新規劃條件的規定,將三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C2»及«C3»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51(伍拾壹)平方米、31(叁拾壹)平方米及183(壹佰捌拾叁)平方米,總價值為$265,000.00(澳門元貳拾陸萬伍仟圓整),將脫離第1點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 基於以上兩點所述的修改,土地改為由一幅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定界及標示,總面積為9,424(玖仟肆佰貳拾肆)平方米的地塊形成的地段及一幅由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E1»、«E2»及«F»定界及標示,總面積為9,217(玖仟貳佰壹拾柒)平方米的地塊形成的地段所組成。

4. 上款所指的兩幅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 ― 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三零年二月十三日。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 ― 土地的利用及批給用途

1. 根據該土地容許的用途,尤其是旅遊娛樂用途,土地利用作以單一所有權制度興建一個旅遊及娛樂綜合設施。

2.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所組成的地段用作保留現存的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如下:

1) 五星級酒店: 72,870平方米;

2) 五星級酒店停車場: 13,547平方米;

3) 室外範圍: 906平方米。

3.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1»、«E2»及«F»定界及標示的地塊所組成的地段,用作興建一幢商業樓宇及廣場,其建築面積如下:

1) 商業(包括“澳門皇宮”船舶2,084平方米): 6,437平方米;

2) 停車場: 815平方米;

3) 室外範圍: 4,362平方米。

4.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E1»及«E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須保留作非填海空間,供船隻停泊用途,除必要的整治工程外,該範圍不許建造任何建築物。

5. 第3款所述面積可在申請工程檢驗時作修改,以便發出使用准照。

6.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條款 ― 租金

1. 對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上現存的已落成建築物,乙方每年以下列方式繳付租金:

1) 五星級酒店: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0(澳門元壹拾伍圓整);

2) 五星級酒店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澳門元壹拾圓整);

3) 室外範圍:面積每平方米$7.50(澳門元柒圓伍角)。

2. 對於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1»、«E2»及«F»定界及標示,面積9,217(玖仟貳佰壹拾柒)平方米的地塊,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 在土地利用的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20.00(澳門元貳拾圓整),總金額為$184,340.00(澳門元壹拾捌萬肆仟叁佰肆拾圓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改為以下列方式繳付:

(1) 商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澳門元壹拾圓整);

(2) 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7.50(澳門元柒圓伍角);

(3) 室外範圍:面積每平方米$7.50(澳門元柒圓伍角);

3. 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作為本修改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 ― 利用的期間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E1»、«E2»及«F»定界及標示的土地利用期間為36(叁拾陸)個月,由作為本修改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1) 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 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 須於獲發給工程准照後30(叁拾)日內開展工程。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指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六條款 ― 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C2»、«C3»、«D»及«G»標示的土地,以及移走可能存在於該土地上的所有建築物及物料;

2) 移走所有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的地塊上倘有的物料及基礎設施,以及騰空其上建有的建築物內的人及物;

3) 按照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核准的第2001A041號規劃條件圖的規定,乙方負責設計及建造以下的基礎建設,並須預先經土地工務局審批有關計劃: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5947/200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C2»、«C3»、«D»及«G»標示的地塊的公共街道;

(2) 壹座附設扶手電梯及升降機的公共行人天橋。

2. 土地範圍內須預留足夠空間及面積作為上款3)項(2)分項所述的公共行人天橋垂直交通落腳點之用,該部份空間及面積設定公共地役權,供行人自由通行,不能設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臨時或永久佔用。

3. 對第1款3)項所述的基礎設施,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並負責維修及更正所有自該等工程臨時驗收當日起計,在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第十四條訂定的期間內可能出現的瑕疵。

4. 甲方保留只需透過事先通知,便可代替乙方直接執行部分或全部第1款3)項所指的負擔的權利,但有關費用仍須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款 ― 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由第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九條款及本合同第八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總金額$549,739,272.00(澳門元伍億肆仟玖佰柒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圓整)0.1%(百分之零點一)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八條款 ― 附加溢價金

基於本次批給合同修改,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459,862,921.00(澳門元肆億伍仟玖佰捌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圓整)的合同附加溢價金。

第九條款 ― 保證金

1. 在不妨礙按照由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四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批給合同第十條款規定的條件繳付$276,792.00(澳門元貳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整)的情況下,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附加保證金$184,340.00(澳門元壹拾捌萬肆仟叁佰肆拾圓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 ― 移轉

1. 基於批給的特殊性質,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十四條款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 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50%(百分之五十);

2) 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資本公司資本超過10%(百分之十),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30(叁拾)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由第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九條款及本合同第八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總金額$549,739,272.00(澳門元伍億肆仟玖佰柒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圓整)1%(百分之一)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解除批給。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利用的期間及附加溢價金方面。

5. 在完成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十一條款 ― 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清繳倘有的罰款,以及已履行第三條款及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 ― 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 ― 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 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 連續或間斷中止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以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到期溢價金、租金或倘有的罰款。

第十四條款 ― 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 未經同意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利用;

2) 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3) 違反第十條款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4) 第二次違反第十條款第3款的規定;

5) 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6) 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7) 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款 ―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 ―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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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