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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 並根據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司法警察局代表陳楚民為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以替代薛專耀,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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