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24號行政法規《健康城市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一)戴華浩為正選成員;
(二)吳志強為候補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衛生局人員翁怡婷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醫學中心”)擔任職務,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醫學中心訂定,以及由醫學中心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醫學中心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以及經第30/2024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至(十一)項、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正選委員,以及陳嘉欣為候補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委任下列公共部門的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檢察院:卓倩芝(正選)及李嘉穎(候補);
(二)市政署:關施敏(正選)及高佩珊(候補);
(三)衛生局:羅奕龍(正選)及鄭成業(候補);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黃嘉祺(正選)及蔡敏芝(候補);
(五)法務局:陳志揚(正選)及馬理章(候補);
(六)勞工事務局:黃志雄(正選)及李錫樵(候補);
(七)社會保障基金:容光耀(正選)及楊婉麗(候補)。
三、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莫偉成(正選)及周遠恩(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趙蘭瑛(正選)及楊淑莊(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袁小菱(正選)及何嘉欣(候補);
(四)澳門明愛:林玉珠(正選)及何觀倫(候補);
(五)同善堂:李傑興(正選)及黃珮琳(候補);
(六)澳門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陳秀芬(候補);
(七)鏡湖醫院慈善會:余昇(正選)及劉嘉蕊(候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李家敏(正選)及林琦玲(候補);
(九)母親會:方靜儀(正選)及涂映容(候補);
(十)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陸萬海(正選)及布佩賢(候補);
(十一)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蕭紹雯(正選)及馮耀忠(候補);
(十二)澳門志願者總會:白琪文(正選)及歐鈺娜(候補)。
四、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葉志靈;
(二)嚴家威;
(三)劉穎璿;
(四)高子健。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