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的批示:
核准修改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東方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現稱為南粵科技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山度士私人公證員第5冊第68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267號、桉樹街236號、金鳳路216號及紅荷路35號,定名為“C1”街區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街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胡家偉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續期至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批示:
陳智航 – 法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以及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的規定,延長徵用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九日。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賴文威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郭文廷—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秦浩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150 – 陳嘉敏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代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余澤華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
摘錄自終審法院代院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梁可嘉,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00。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投考人陳嘉興,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
余詠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陳俊學——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Lúcio da Glóri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逸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李旭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伍志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71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蔣文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麗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左婉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薪俸點為51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陳妙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起,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李兆東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衛生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鄧棟仰,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在文化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楊小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主任翻譯員第二職階Fátima Ferreira Correia Couto Choi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顧問翻譯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7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並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艷芬為本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素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盧艷芬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林北就——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張譚貴——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岑玉貞——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陳玉芬——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周帶根及黃振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潔笑——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戚國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6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6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方銘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1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麥炳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1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孫偉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45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梁志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8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劉德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94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林淑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63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b)項的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陳玉冰,供款人編號602076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高勝,供款人編號60291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Krishna Kumar Rai,供款人編號603899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此外,基於該供款人為長期服務奬勵金效力而計算的供款時間少於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體育局技術工人周金岳,供款人編號606516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永勝,供款人編號60723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葉榕桂,供款人編號61009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體育局重型車輛司機吳長勝,供款人編號61340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社會工作局輕型車輛司機潘允雄,供款人編號61363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懲教管理局警員Prakash Gurung,供款人編號61724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玲,供款人編號62107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吳燕翎,供款人編號621418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Bruno Alexandre 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供款人編號62142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聶蘭,供款人編號62602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葉盛華,供款人編號61335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偉雄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第八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終止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伍英亮的定期委任。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培訓中心主任 高炳坤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的批示:
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陸惠洲,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 14/2009 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 220 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茲證明:2024年9月30日繕立了《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的補充合同,並記載於財政局公證處第419A簿册第2頁至3頁,該份檢討合同則記載於2009年11月6日同一公證處第458號簿冊第92頁至127頁背頁。是次補充合同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以下簡稱“CTM”)在財政局公證處第458號簿冊第92頁至127頁背頁繕立之《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延期至2025年9月30日。
一、《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第五條款、第六條款及第七條款所指的資產及投資在特許期屆滿時均納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
二、在移轉上款所指納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時,CTM須確保該等財產的完整性,並處於良好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
三、所有與本條款的規定相牴觸的《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條款均視為終止適用。
CTM須於2024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第五條款、第六條款及第七條款所指的資產及投資的財產清冊予政府審批,清冊應包含該等資產及投資的更新和優化情況的說明。”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潘嘉莉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林永寧、伍良勝及黃志垣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麥詠珠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之批示:
黎凱盈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麥詠珠——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方丹妮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財政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仇健堯,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穎然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莫佩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伍安璐,研究及資料分析處處長;
尤富,監察一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陳國強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博彩監察廳廳長包保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歷山擔任本局行動處處長,為期一年,自刊登批示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 華南理工大學管理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 10/2024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 |
— 10/2023 - 10/2024 |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動處代處長; |
— 06/2023 - 10/2023 |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 |
— 11/2022 - 05/2023 | 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務主管; |
— 09/2022 - 10/2022 |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 |
— 06/2022 - 09/2022 | 博彩監察協調局博彩監察廳代廳長; |
— 04/2022 - 06/2022 |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 |
— 08/2021 - 04/2022 | 博彩監察協調局博彩監察廳代廳長; |
— 02/2017 - 07/2021 | 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務主管; |
— 11/2003 - 02/2017 |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 |
— 12/1999 - 11/2003 | 原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督察; |
— 06/1997 - 12/1999 | 原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督察; |
— 01/1997 - 06/1997 | 刑事起訴法院實習員; |
— 10/1994 - 01/1997 | 原市政廳技術輔導員。 |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煒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35點,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Lino Luís Freitas Pistacchini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70點,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巫嘉豪,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趙家恩,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調任至立法會輔助部門擔任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余琴—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消費權益保護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11月8日起生效。
簡祖培—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研究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11月8日起生效。
葉少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11月8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第114/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18991朱天祥,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第115/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29210葉詠琪,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景雄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齊忠勇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曉彤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石天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淑文、黃健漢、周錠軒、曾家豪、李志偉、胡嘉健及João Luis de Sousa Rodrigues,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二十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
陳科玉、楊美芬、李志豪、王偉文、李詠康、李小瑩、鄭永堅、蕭政楓、溫恩賜、張劍鋒、鄧志祖、李志芳、蘇文麗、歐健宏、陳守諭、馬偉豪、何偉樂、潘佩霞、潘惠龍、高家豪、郭志偉、陸暉鴻、何明傑、鍾前勃、莫偉業、冼栢軒、梁振明、劉國昌、梁健威、湯永新、梁沛庭、盧振輝、黃明德、郭小燕、鮑耀洪、林鏡清、趙郁文、容慧嫻、杜偉光及李錦輝,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之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十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五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俊偉,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譚開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吳志雄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本局下述主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姓名 | 主管職務 |
敖國廉 | 資訊系統廳廳長 |
黃佩儀 | 行政管理廳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 |
蔡永興 | 行政管理廳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
陳淑慧 | 行政管理廳採購及物資管理處處長 |
孫振東 | 資訊系統廳規劃及管理處處長 |
楊鳳章 | 資訊系統廳應用及研發處處長 |
方曉東 | 陸路口岸廳規劃及協調處處長 |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張文意及楊敏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王茵茵及葉海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葉善恆,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許珮迎及余國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偉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葉英俊,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袁偉雪,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馮偉傑——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欣瑜——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劉明慧及黃欣欣,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蔡敏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曾美群、呂達富及黃敏玲,根據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淑君、吳宇庭、湯穎欣及黃嘉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曹靖妍,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何雨琪及黎卓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子昌及吳嘉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麗芳、梁鴻達、梁美玲及黃佩玲,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吳智滔,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羅苑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周美寶及勞紀筠,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鄧棟仰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鄭潔菁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何健茵、徐麗欣、周雅媚、蕭鳳堯及張佩施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司能度 —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吳美娟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盧茜 — 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許樂儀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愛國 — 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安琪 — 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朱國常,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歐陽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銘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惠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呂建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海芳、黃玲西及林彩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玩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薛飄榮、鄭麗均及潘健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月萍、譚細嬋及吳燕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葉偉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梁章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十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小娟和林佩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玉清和魏小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彭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玉群、周海連、岑潔儀、李雅仲、郭春花、黃夢云、趙燕玲、吳燕芳、譚金玉、董鳳秋及羅秀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霍淑群和李來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銀燕、梁婉霞、梁潤梅、陳玉梅、林惠芳、鄧賽影及黃彩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王銳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淑芬、梁麗娟、王妹、區志安、陳其昌、張婉盈、薛嬋歡、余千任、劉致才、陳蓉、黃桂枚、鄧偉倫、林嘉敏、韓妙玲及李耀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碧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泳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永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紹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麗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楊愛芳和黃南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甄珮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謝永傑、周穎芝及陳翠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卓卿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82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錦鈴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C-0408號中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Ramona Simon Diaz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697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池瑞霞、黎淑清 - 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I0084、MI0120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普瑞莎醫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應其要求,中止第AL-0558號澳門中旅綜合診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35-135-C號杏花新村地下A座。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范麗華 - 應其要求,註銷第LE0007號醫務化驗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健明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C-0340號中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張滿 - 應其要求,註銷第O-0121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蔚霞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433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黃志強 - 應其要求,註銷第LI0157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楊婷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149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鍾王英 - 應其要求,註銷第EI2526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張國梁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126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區玉儀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0215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殷卓輝、何奕鋒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E0039、ME0138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甘文興 - 應其要求,註銷第LI0202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關澤霖和劉永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毅東、陳童彬、梁日滔及譚嘉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文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錦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涂家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清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英偉、陳健恆、趙詩敏、吳家瑩、庄志烽、胡玉婷、陳嘉榮、樊淑欣、劉尔杭、李雯欣、劉嘉豪、李耀權及楊頌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29號的“天一”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板樟堂街16-F號顯利商業中心地下L6座。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何培生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布桂有及李振亨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簡駿豪、陳家瑤、陳家賢、黃桂萍及黃嘉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林燕珊、黃名蔚、黃雪雯、甘美詩、許欣欣、李文裕、蔡虹容、林文輝及林家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林永恆、蕭詠珊及陳元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子琦,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三)項及第十五條(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宇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因處於長期絕對無擔任公共職務的能力,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同日起失效,並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盧新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英杰及曾譽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蕭穎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興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鍾煥玲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譚韻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儲金局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施崢嶸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蕭永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市場及競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葉曉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浩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曉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盧貴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欣及黃桂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及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的規定,盧艾歷,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的規定,何恩彤及何禧瑩,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少芳學士為研究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羅少萍碩士擔任地圖繪製廳廳長;
詹慶心碩士擔任地籍處處長;
劉麗群碩士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羅頌濠碩士擔任資料處理處處長;
黃健謙學士擔任資料收集處處長。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堅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岑啓賢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儉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7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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