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6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 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林紹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