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晉江池店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24。

澳門晉江池店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晉江池店同鄉會”;中文簡稱為“池店同鄉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聯絡鄉誼、團結互助、共謀福利、造福桑梓;團結愛國愛澳愛鄉的人士,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晉江池店兩地經貿、文化的交往與合作,為兩地的繁榮作貢獻。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K。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我晉江池店鄉親,及其親屬好友,並認同本會章程和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核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七條 義務

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的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製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或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讚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晉江池店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2/2024。

澳門晉江池店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晉江池店商會”,中文簡稱為“池店商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K。

第三條 宗旨

宗旨為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凝聚澳門與晉江池店的工商界人士,促進在澳的晉江池店企業家之間的聯繫及互助,推動經貿交流活動,維護及爭取會員正當權益。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在澳之晉江池店的工商界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具以下權利:

(一)可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福利;

(二)可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可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按會務發展需要,在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或顧問,任期為三年,新一屆任期在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續期聘任。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會務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及各界團體或個人贊助,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屬本會的財產或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

(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晉江池店青年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3/2024。

澳門晉江池店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晉江池店青年會”,中文簡稱為“池店青年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K。

第三條 本會宗旨

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優良傳統,團結廣大池店青年鄉親,為鄉親青年辦實事,秉持與兄弟社團、青年會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為促進澳門社會安定繁榮貢獻力量。與此同時,積極支持並參與家鄉公益和教育事業,促進池澳友好交流。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持有有效證件居澳的池店鄉親,為年滿18周歲的青年且同意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申請入會時,須填寫申請表,提交有效證件副本及一吋半身相片兩張,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對會務有批評、督促及建議權;

3. 享有本會之各種福利。

第七條 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3. 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4.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決議,得被勸退離會。

第八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製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或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華人書畫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

澳門華人書畫協會

ASSOCIAÇÃO DE CALIGRAFIA E PINTURA CHINES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人書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LIGRAFIA E PINTURA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愛國愛澳’,維護「一國兩制」、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書畫藝術文化交流平台,促進澳門與我國書畫界的交流和合作、聚集各地華人書畫藝術家相互研討,面向世界、為新一代年青書畫藝術家創造更多平台及機會,不斷提升本澳的中國書畫水平,對中華書畫藝術在澳門弘揚及傳承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6樓K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人、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一)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當代藝術家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

澳門當代藝術家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當代藝術家協進會”,中文簡稱為“澳當代藝協”,英文名稱為“ADVANCEMENT ASSOCIATION OF MACAU CONTEMPORARY ARTISTS”,英文簡稱為“AAOM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在本澳不同範疇之當代時期、當代意識、當代形式的藝術的藝術家提供交流平臺,藉著定期舉辦各類型藝術活動,及促進本澳美育之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翎毛巷7號福興大廈2樓A座。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熱愛藝術的藝術工作者可申請並通過本會理事會批准後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音樂藝術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

澳門國際音樂藝術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TERCÂMBIO DE MÚSICA E ARTE DE MACAU

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音樂藝術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TERCÂMBIO DE MÚSICA E AR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MUSIC AND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MAE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65號藝術花園地下玻璃屋。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本澳音樂愛好者之間的聯繫、溝通;推廣及發揚中外民間音樂、弦樂、管弦樂、木管樂、銅管樂、及敲擊樂文化;舉辦音樂及樂器培訓班、音樂聚會、戶外表演、音樂營和社區服務等活動,讓參加者不單有豐富的餘閒生活,更能體會群體生活,發揮個人所長,增強自信,促進個人成長,提高市民,特別是青少年對音樂的愛好;讓本澳居民進一步認識音樂文化;與澳門及世界各地同類組織合作,推廣同類活動,進行音樂文化交流;透過音樂活動,讓世界各地更認識本澳的音樂文化,令彼此間的關係更近。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不論其國籍、年齡及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經理事會決議批核及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會員年齡爲成年人,可選舉及被選舉以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

(二)可參加會員大會的討論及投票;

(三)可參與及獲通知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可享受本會之各項服務;

(五)可享有法律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履行及保證履行本會機關作出的各項決議;

(二)參加及推廣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若獲選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任職期間執行有關職能;

(四)本著本會一貫的精神,按照本會的共同利益行事;

(五)通知理事會有關私人或職業住所的變動;

(六)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會員主動透過郵寄信件,向理事會主席提出書面通知。當理事會收悉信件後,會員資格撤銷即刻生效;

(二)由於不履行本會法定及會章規定之義務,或作出不遵守本會機關決議之行為,理事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本會機關

第一節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為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2)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的人員;

(3)評估及批准資產負債表、報告及本會的年度賬目;

(4)批准本會的活動安排;

(5)就本會之消滅作出決議;

(6)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條——(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之外,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亦可應不少於百分之二十會員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

(二)在下列情況,會員大會視為有效組成:

(1)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於指定的會議時間,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

(3)召集時間三十分鐘過後,法定人數不足,進行第二次召集後,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多寡,會員大會均視為有效組成;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投票通過作出決議。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

(四)為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視為有效,有關決議須在有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的會議上獲絕對多數票通過。倘若票數相等,理事長或其代任人得作出具決定性的投票。

(五)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查核收支項目。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推舉產生。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

(四)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五章

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包括:

(一)會費;

(二)本會募集的資金;

(三)遺產、遺贈或由個人或法人作出的無責任或負擔之贈送;

(四)由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津貼;及

(五)任何其他本會合法取得之財產。

第六章

解散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解散及清算須經會員大會決議,並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批准。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會解散時尚存的財產只可以贈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予於本會宗旨相似的文化社團。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本會在法庭內外由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其中一名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第十六條——本會章之缺項受《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兹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A CULTURA DE DUNHUANG”,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A CULTURA DE DUNHUANG”,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7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敦煌文化研究會

章程

一、名稱

中文:敦煌文化研究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A CULTURA DE DUNHUANG;

英文:DUNHUANG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二、宗旨

1. 與國內最頂級的文化平臺建立溝通橋樑,將國內頂級的敦煌文化引入到澳門來,再通過澳門這個國際化城市將敦煌文化推廣到全世界。

2. 組織澳門本土設計師,開拓思路,請澳門本土設計師與國內頂級文化IP形成互動,用國內頂級的文化帶動澳門,幫助澳門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國際化頂級文化IP。

3.幫助澳門轉型,向文化藝術領域進軍,將國際大品牌、澳門設計師還有國內頂級文化IP聯手,打造澳門國際化品牌之都。

三、性質

民間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四、會址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3-173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14樓W。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式產生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名譽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會長可根據會務需要,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2.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稱,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3.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4. 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

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

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九、其他

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Outu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理工大學發展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會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3號,該基金會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理工大學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基金會定名為“澳門理工大學發展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Universidade Politécn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olytechnic University Development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性質

本基金會為一個按照民法成立、謀求社會利益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以財產為基礎,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規範。

第三條

期限及地址

本基金會之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本基金會可在適宜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之代辦處。

第四條

宗旨

本基金會為不牟利機構,其宗旨在於支持及促成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澳理大”)實現其學術及教育之目標,使澳理大在本地及國際上具有更佳之競爭力,並為此而創設所需及有利之條件。

第五條

活動

為達成本身宗旨,本基金會得依法:

(一)接受資助、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本基金會之宗旨;

(二)資助澳理大從事與本基金會宗旨相符合之活動或項目,推動和促進澳理大之教學和科研活動,尤其是優先進行上項提及之捐助者所指定之活動;

(三)鼓勵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及外地學術資源之發展以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活動;

(四)協助澳理大之有關人士或團體向其他實體申請在學術、研究方面的援助;

(五)按照澳理大之需要,購買教育設施或科研器材,並將之贈予澳理大;

(六)為了達成其宗旨,利用本身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合理回報之投資。

第二章

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六條

財產

本基金會之財產包括:

(一)本基金會創立時獲捐助之澳門元三千萬元(MOP 30,000,000);

(二)本基金會進行活動時收受或取得之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資源

本基金會之資源來自:

(一)創立時獲捐助之款項;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本地或外地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給予之任何資助、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

(三)按本章程第五條(六)項之規定進行投資所獲得之收益;

(四)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第八條

財政制度

一、本基金會享有財政自主權,其財政制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二、本基金會撤銷時,其財產歸澳理大所有。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機關

一、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

(三)監事會。

二、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三、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技術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條

信託委員會之組成

一、信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七人,第一屆的成員由獲本基金會之創立人推薦之人士組成。

二、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澳理大校董會主席出任。

三、信託委員會其他成員由澳理大校董會推薦,並由任期將屆滿之信託委員會委任,任期三年,可連任,但不影響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四、主席可從信託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副主席,並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五、信託委員會成員之職務為無償性,但可收取由信託委員會訂定之出席津貼。

六、信託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委員會,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任期之終止

一、信託委員會得以成員所作出的行為影響本基金會的名譽或明顯漠視本基金會所賦予其職責為由,終止其成員之任期;為此,須進行不記名投票有關決議,且須經最少三分之二成員之贊成票通過。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亦得以書面方式向信託委員會主席請辭。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會之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全體會議,或應其主席、三分之一成員或行政委員會要求,由主席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須過半數信託委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信託委員會全體會議;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信託委員會成員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信託委員會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三、信託委員會得邀請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以使其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解述。

第十三條

信託委員會之職權

一、信託委員會之權限為:

(一)訂定本基金會的整體政策,確保本基金會與澳理大緊密合作;

(二)維護本基金會之指導性原則,訂定有關其運作之一般指引、內部規章及投資策略,並落實本基金會之宗旨;

(三)在進行活動時須尊重澳理大根據教育、科學及文化政策訂定的指導方針,並與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公共部門合作,以謀求更大的社會利益及更妥善地運用資源。

(四)通過年度活動計劃、預算、及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經行政委員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六)解釋本章程、變更或消滅本基金會;

(七)就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命及免職作出決議;

(八)委任或辭退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並訂定其任職條件,包括其報酬;

(九)對接受第五條(一)項所指之收入給予許可;

(十)對取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轉讓動產、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給予許可;

(十一)核准本基金會之開支,尤其超過澳門元伍拾萬圓整者;

(十二)審批法人或自然人所提出的資助申請,尤其價值或金額超過澳門元伍拾萬圓整者;

(十三)進行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募捐活動;

(十四)利用本基金會資源進行符合第五條(六)項之投資;

(十五)選定投資之受託機構;

(十六)就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所呈交事宜發表意見;

(十七)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辦事處或其他形式之代辦處;

(十八)法律、本章程及其他規章賦予之其他職能。

二、本條第一款(五)及(六)項事宜所作出之決議,須獲信託委員會四分之三成員之贊成票。

三、本條第一款(七)及(八)項事宜所作出之決議,須獲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之贊成票。

四、可將涉及本條第一款(九)至(十六)項事宜之權限授予信託委員會之任一成員或信託委員會轄下委員會或本基金會之其他機關。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之組成

一、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行政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五人。

三、行政委員會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由澳理大校董會主席從校董會成員中指派,並由信託委員會任免,副主席由校長出任,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四、其他成員均須由澳理大校董會推薦,並由信託委員會任免,任期三年,可連任。

五、如有實際需要,信託委員會成員可兼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六、按信託委員會之決定,行政委員會成員得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七、按信託委員會之決定,行政委員會成員之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之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主席召集;每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或應多數成員之要求時,主席可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行政委員會成員之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六條

行政委員會之職權

一、行政委員會有權管理本基金會,並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進行其活動,尤其有權:

(一)草擬本基金會內部組織及運作上之規章,並交由信託委員會通過;

(二)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行為;

(三)許可作出本基金會之開支,但每次開支之上限為澳門元伍拾萬圓整;

(四)取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及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但不動產之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均須取得信託委員會之預先許可;

(五)編製本基金會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六)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七)審批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之資助申請,以價值或金額澳門元伍拾萬圓整為限;

(八)聘請、領導及辭退本基金會之僱員;

(九)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之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及報告本基金會最新之財產及財政狀況;

(十)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並為此目的指派有關代表;

(十一)行使法律、本章程及其他規章賦予之其他職權。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有權處理日常一般文書事務,並可將有關權限授予他人。

三、行政委員會得將第一款所賦予之若干權限授予其成員。為此,須在會議錄中訂明獲授權者行使有關權限之限制及條件。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所有成員由澳理大校董會推薦,由信託委員會任免。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信託委員會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監事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每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或應任何一位監事會成員之要求時,監事長可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監事會成員之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三、按信託委員會之有關規定,監事會成員之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

除法律規定之職權外,監事會職權為:

(一)就行政委員會呈交予信託委員會之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監察本基金會之財政狀況;

(三)向行政委員會提供其所需之協助,尤其是在本基金會財產管理上之協助。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條

榮譽贊助人、名譽贊助人及名譽顧問

本基金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基金會之人士為榮譽贊助人、名譽贊助人或名譽顧問。

第二十一條

臨時規定

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第一屆信託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澳台港中醫師聯合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9/2024。

澳台港中醫師聯合促進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 文 名 稱:澳台港中醫師聯合促進會;

中 文 簡 稱:澳台港醫師聯會;

英 文 名 稱:THE JOI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HYSICIANS IN MACAO,TAIWAN AND HONG KONG;

英 文 簡 稱:J.P.A.T.C.M.P.M.T.H.K。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風雅頌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24。

澳門風雅頌協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

2.1:本會的宗旨是以研習傳統優良的中華音樂文化為目標,培養傳承中華音樂文化為使命的人才,促進區域間的中華音樂文化交流,推廣中華音樂文化的審美內涵和文化品格,以推動及本地區中國民族音樂的發展,加強澳門青年對民族音樂的興趣及讓愛好民族音樂的青少年有更多發揮的機會。

第七條

7.1:凡於澳門地區對研習中國傳統音樂感興趣的青少年,且有意加入本會的人士,須通過特別組成之委員會作出考核,方可成為會員;

7.2 保持不變

7.3 保持不變

7.4 保持不變

7.5 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桌球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BILHAR DE MACAU

em abreviado “AGB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4, sob o n.º 2,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décimo primeiro, décimo terceiro e décimo quint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會員大會秘書一名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會長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又名監察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形式或任何書面簽收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 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和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務會議,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Outubro de 2024.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A&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

通告

2024年10月

關於披露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財政季度的未經審核季度報告

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A&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謹此公佈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基金之總淨值及流通中之出資單位之數目:

投資組合

現金 5.05%
定期存款 94.95%

基金之總淨值

MOP 238,309,662.93

流通中之出資單位

23,576,932.6855

基金經理

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行長

李明霞

資金財會部總經理

湯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