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童學繪悅讀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24。

童學繪悅讀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童學繪悅讀會”,葡文名稱為“Clube Leitura Agra­dável TongXueHui”,英文名稱為“TongXueHui Pleasant Reading Club”,英文簡稱為“TPR”。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12號裕華大廈第十三座15樓D。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兒童繪本閱讀及創作等藝術,提高兒童及家長的審美素養和創造力;通過繪畫和書法等藝術形式,培養兒童的繪畫技能、閱讀理解能力、情緒管理能力和藝術修養;鼓勵會員們表達自己的想法和培養溝通能力,更好地理解世界,正確表達自我。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合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可持續發展培訓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24。

澳門可持續發展培訓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可持續發展培訓學會”,葡文名稱為 “Sociedade de Formação em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raining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SDTAM”(以下簡稱「學會」)。

第二條 宗旨

學會的宗旨是推動澳門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通過知識交流、政策倡導和社會合作等方式,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實踐。

第三條 地址

學會會址為澳門亞利鴉架街41 - C號龍暉閣1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社團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並同意遵守學會的宗旨和章程,且已年滿18歲之個人,可申請成為學會個人會員。

2. 社團會員應為在澳門地區註冊的機構,具備相關專業背景且在認同學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前提下,可申請成為本會社團會員。社團會員須委派一至二人作為代表人以在本會行使社團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申請手續

1. 社團會員:社團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已成立社團在身份證明局存有紀錄證明書》、《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在本會作為該會代表人之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可成為社團會員。如社團會員擬更換在本會之代表人,該社團會員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在理事會及會長批准代表人之更換後,方對本會產生效力。

2. 個人會員: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及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會員之權利:

1. 會員均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3. 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之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會務及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九條 會費之欠繳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欠繳年費超過壹年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條 本會章程之違反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入會費及年費

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理事會得調整入會費及年費之金額。

第十六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的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如有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中國文化藝術世界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09月24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27,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4 de Setembr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7.

澳門中國文化藝術世界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中國文化藝術世界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繁榮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全社會文化自信,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開展高層次,多領域的對外人文交流與合作,服務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加強與各國,各地區民間友好往來,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4樓U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旅遊大學發展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會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基金會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旅遊大學發展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基金會定名為“澳門旅遊大學發展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Universidade de Tur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University of Tourism Development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性質

本基金會為一個按照民法成立、謀求社會利益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以財產為基礎,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規範。

第三條

期限及地址

本基金會之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大學。本基金會可在適宜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之代辦處。

第四條

宗旨

本基金會為不牟利機構,其宗旨為支持及促成澳門旅遊大學(以下簡稱“大學”)實現其學術及教育之目標,使大學在本地及國際上具有更佳之競爭力,並為此而創設所需及有利的條件。

第五條

活動

為達成本身宗旨,本基金會得依法:

(一)接受資助、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本基金會之宗旨;

(二)資助大學從事與本基金會宗旨相符合之活動或項目,推動和促進其教學和科研活動,尤其是優先進行上項提及之捐助者所指定之活動;

(三)鼓勵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及外地學術資源之發展以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活動;

(四)協助大學之有關人士或團體向其他實體申請在學術、研究方面的援助;

(五)按照大學需要,購買教育設施或科研器材,並將之贈予大學;

(六)為了達成其宗旨,利用本身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合理回報之投資。

第二章

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六條

財產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本基金會創立時獲捐助之澳門元三千萬圓整;

(二)本基金會進行活動時收受或取得之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資源

本基金會的資源來自:

(一)創立時獲捐助之款項;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本地或外地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給予之任何資助、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

(三)按本章程第五條(六)項之規定進行投資所獲得之收益;

(四)基金會以無償、有償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第八條

財政制度

一、本基金會享有財政自主權,其財政制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二、本基金會撤銷時,其財產歸大學所有。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機關

一、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

(三)監事會。

二、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三、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技術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條

信託委員會組成

一、信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七人,第一屆的成員由本基金會之創立人推薦之人士組成。

二、續後各屆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經大學校董會決議,由大學校董會主席或副主席出任。

三、續後各屆信託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大學校董會推薦,並由任期將屆滿之信託委員會委任,任期三年,可連任,但不影響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四、主席可從信託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副主席,並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五、信託委員會成員之職務為無償性,但可收取由信託委員會訂定之出席津貼。

六、信託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委員會,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任期之終止

一、信託委員會得以成員所作出的行為影響本基金會的名譽或明顯漠視本基金會所賦予其職責為由,終止其成員之任期;為此,須進行不記名投票有關決議,且須經最少三分之二成員之贊成票通過。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亦得以書面方式向信託委員會主席請辭。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會的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全體會議,或應其主席、三分之一成員或行政委員會要求,由主席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須過半數信託委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信託委員會全體會議;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信託委員會成員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信託委員會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三、信託委員會得邀請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以使其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解述。

第十三條

信託委員會的職權

一、信託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訂定本基金會的整體政策,確保本基金會與大學緊密合作;

(二)維護本基金會之指導性原則,訂定有關其運作之一般指引、內部規章及投資策略,並落實本基金會之宗旨;

(三)在進行活動時須尊重大學根據教育、科學及文化政策訂定的指導方針,並與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公共部門合作,以謀求更大的社會利益及更妥善地運用資源;

(四)通過年度活動計劃、預算及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經行政委員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六)解釋本章程、變更或消滅本基金會;

(七)就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命及免職作出決議;

(八)委任或辭退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並訂定其任職條件,包括其報酬;

(九)對接受第五條(一)項所指之收入給予許可;

(十)對取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轉讓動產、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給予許可;

(十一)核准本基金會超過澳門幣伍拾萬圓整之開支;

(十二)審批法人或自然人所提出的資助申請,尤其價值或金額超過澳門幣伍拾萬圓整者;

(十三)進行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募捐活動;

(十四)利用本基金會資源進行符合第五條(六)項之投資;

(十五)選定投資之受託機構;

(十六)就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所呈交事宜發表意見;

(十七)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辦事處或其他形式之代辦處;

(十八)法律、本章程及其他規章賦予之其他職能。

二、本條第一款(五)及(六)項事宜所作出之決議,須獲信託委員會四分之三成員之贊成票。

三、本條第一款(七)及(八)項事宜所作出之決議,須獲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之贊成票。

四、可將涉及本條第一款(九)至(十六)項事宜之權限授予信託委員會之任一成員或信託委員會轄下委員會或本基金會之其他機關。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的組成

一、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行政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五人。

三、行政委員會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由大學校董會主席從校董會成員中指派,並由信託委員會任免,副主席由校長出任,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四、其他成員均須由大學校董會推薦,並由信託委員會任免,任期三年,可連任。

五、如有實際需要,信託委員會成員可兼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六、按信託委員會之決定,行政委員會成員得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七、按信託委員會之決定,行政委員會成員之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的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主席召集;每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或應多數成員之要求時,主席可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行政委員會成員之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六條

行政委員會的職權

一、行政委員會有權管理本基金會,並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進行其活動,尤其有權:

(一)草擬本基金會內部組織及運作上之規章,並交由信託委員會通過;

(二)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行為;

(三)許可作出本基金會之開支,但每次開支之上限為澳門幣伍拾萬圓整;

(四)取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及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但不動產之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均須取得信託委員會之預先許可;

(五)編製本基金會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六)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七)審批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之資助申請,以價值或金額澳門幣伍拾萬圓整為限;

(八)聘請、領導及辭退本基金會之僱員;

(九)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之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及報告本基金會最新之財產及財政狀況;

(十)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並為此目的指派有關代表;

(十一)行使法律、本章程及其他規章賦予之其他職權。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有權處理日常一般文書事務,並可將有關權限授予他人。

三、行政委員會得將第一款所賦予之若干權限授予其成員。為此,須在會議錄中訂明獲授權者行使有關權限之限制及條件。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所有成員由大學校董會推薦,由信託委員會任免。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信託委員會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監事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平常會議。每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或應任何一位監事會成員之要求時,監事長可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監事會成員之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三、按信託委員會之決定,監事會成員之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

除法律規定之職權外,監事會職權為:

(一)就行政委員會呈交予信託委員會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監察本基金會之財政狀況;

(三)向行政委員會提供其所需之協助,尤其是在本基金會財產管理上之協助。

第二十條

簽名方式

本基金會之簽名方式為:行政委員會主席的簽名、或行政委員會兩名成員聯簽、或信託委員會委任的一名或多名受權人的簽名。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榮譽贊助人、名譽贊助人及名譽顧問

本基金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基金會之人士為榮譽贊助人、名譽贊助人或名譽顧問。

第二十二條

同步會議

一、經信託委員會批准,本基金會各機關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二、以上述方式進行會議時,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三、按照信託委員會批准的規則,電子通訊方式可用於由基金會各機關向其任何成員發出通知之用。

第二十三條

臨時規定

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第一屆信託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

第二十四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棒壘球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24。

澳門棒壘球發展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棒壘球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aseball & Softbal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SDA”。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二座7樓E。可根據會員大會決議遷至另一地點。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保留不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保留不變

(四)保留不變

(五)經決議可聘任有關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

理事會

(一)保留不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保留不變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匯智社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性質、宗旨及存續期

一、性質:

本會為在澳門政府正式辦理註冊登記之合法非牟利機構。

二、宗旨:

堅持愛國愛澳,凝聚“澳門青年人才上海學習實踐計劃”之歷屆學員,延續此學習實踐計劃的原意,提升會員的綜合素質及鼓勵其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為國家和特區的發展建言獻策,促進兩岸四地交往,加強交流與合作;維護和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並為會員所屬專業界別爭取合法權益。

三、不變。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歷屆“澳門青年人才上海學習實踐計劃”之學員,並具有社會科學、人文科學、自然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農學、法學、醫學、藝術學、旅遊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以上專業的技能資歷,且從事社會發展與政策研究、公共行政及管理、公共事務、國際關係、法律實務、醫學實務、立法活動、教育、會計、哲學研究、歷史研究、科技、傳媒、金融、區域經濟發展、旅遊會展專業相關職業;及認同本會章程宗旨者。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勞嘉健 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單排輪滑運動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有兩類會員:

1)正式會員 — 認同及遵守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並在澳門依法註冊成立,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在澳門,已在澳門體育局登錄之體育會,均可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核准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2)榮譽會員 — 對本會或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卓越貢獻,或彰顯出非凡的個人價值之運動員,經本會理事會推薦和確認後,可獲授予榮譽會員資格,但不享有投票權。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澳門單排輪滑運動總會的正式會員及沒有投票權的所有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屬會派出代表一名參與;榮譽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及討論,但無投票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5)(保持不變);

6)(保持不變);

7)(保持不變);

8)修改會章、推舉及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正式會員通過;

9)解散法人之決議,均須以全體社員之四分之三正式會員通過。

第十八條

違犯紀律之懲罰

任何會員或其他機關之人士,作出違反紀律,又或損害本會、單排輪滑運動之名聲等行為,將會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罰款澳門幣500元至5,000元;

4)中止活動最高3年;

5)由會員大會決議開除會籍。

總會屬下運動員有義務成為67/93/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代表隊成員,以及有義務遵守有關訓練計劃,否則處以紀律處分。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勞嘉健 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4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6號文件之“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更改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4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6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更改章程

簽署人聲明:

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舉行之澳門中華百歲健康慈善會會員大會中,通過决議,修改章程第二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修改章程第二條,修改後第二條條款如下:

第二條

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湖畔名門第二座5樓J。

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Outu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1 folha,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 artigo 7.º, n.º 3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Vitória Clube de Macau Desportivo”, em chinês “澳門維多利體育會” e em inglês “Vitória Macau Sport Club”, com abreviação de “VCMD”,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ões.

Alteração do artigo nos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Vitória Clube de Macau Desportivo»

Artigo 7.º

(1) (…).

(2) (…).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e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Outubro de 2024. — O Notário, Pedro Redinh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理工大學學生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修改其章程,有關文本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4號的檔案組內,文件編號7。該社團章程的修改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六條—會員的期限

(a) 普通會員期限至其課程畢業為止;

(b) 名譽會員不設期限。

第八條—紀律處分

(a) 警告;

(b) 不被賦予參與會員大會之權利;

(c) 不被允許以會員身份參與學生會所舉辦之活動。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私 人 公 證 員

因文誤,現重新刊登如下:

證 明 書

中國嗣漢正一(澳門)道教協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修改其章程,有關文本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4號的檔案組內,文件編號6。該社團章程的修改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甲、 [維持不變]

乙、 投票,選舉和被選舉權:

一、 信道會員有投票權;

二、 修道會員有投票和選舉權;

三、 正道會員有投票、選舉、被選舉權;

四、 創會會長郭偉文和林建剛有投票權、提名權、否決權和罷免權。

丙、 [維持不變]

丁、 [維持不變]

第十三條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前兩星期發函透過掛號信方式、簽收方式、電郵或電子通訊程式通知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