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碧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代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許瑩芝、何美儀、林加利、呂良海、李家琳、陳栩瑩、陳智虹、梁詩琳、陳曉晴、張家樂、鄧倩盈及廖榮俊,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陳得盛、蘇智豪及鄧詠豪,獲定期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為期一年。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四職階陳國美及余淑貞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陳家儉、高志強、郭錦輝及張媛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Carla Maria Perceliana de Jesus Tavares Gonçalves de Figueiredo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嘉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健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澳門理工大學發展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澳門旅遊大學發展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頴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七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邵國權,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張國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鄭金華──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管振豪──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周劍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1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戴兆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3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1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羅嘉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6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ano Xavier Pereir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5692,其遺孀梁麗影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歐陽志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6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林兆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6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曾廉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8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5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鄭志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9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5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七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邵國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5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張國然,供款人編號60234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第一審法院法官Carlos Armando da Cunha Rodrigues de Carvalho,供款人編號61554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陳玉好,供款人編號30055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蔡麗華,供款人編號30057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林慧嫻,供款人編號30117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勤雜人員周添根,供款人編號60002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工人羅惠琼,供款人編號60284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環境保護局監督何誠傑,供款人編號60441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高級技術員Maria de Lurdes Machado Costa,供款人編號60465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鄭金華,供款人編號60611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技術員葉偉成,供款人編號61038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李凱妮,供款人編號61261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吳燕鴻,供款人編號62845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方祺本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麗珍,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林嘉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周文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王禧彤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陳頌琳及霍禮東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摘要

文化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公職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摘要

交通事務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摘要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共用開支——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摘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摘要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法務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八次預算修改

摘要

公共建設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十次預算修改

摘要

環境保護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曉萍,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2024年8月23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鮑家敏,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10月11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懲 教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陳景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嘉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葡文傳意範疇),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曾秀芳、張學東、張美燕、曹瑞銀、周欣欣、楊詠詩、黎志偉、劉文堯及唐光燕,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馬凱華、陳小詠、陳彥彤、朱雪儀、符瑞娃、何曉敏、甘伯順、高秀燕、凌永申及王雪茵,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歐美桂及梁安娜,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張浩賢及黃婉明,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高美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羅惠琼及吳敏儀,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關可欣、李淑華、梁碧梅及譚曉汶,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何文略及韋鳳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林文英,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江佩雯、吳紹傑、黃仲珊、黃英傑及黃嘉欣,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莊健新,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歐遠輝、謝智源、高有財、關浩泓、劉佩芳、雷淑華、譚寶珊及黃嘉文,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曾文豪、周麗芳、馮佩婷、李楚恆、李麗斯、梁慶如、廖嘉欣、盧少芬、余友盛、余秀明、黃瑋昕及黃慧君,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伍淑芬及沈繼忠,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90;

何綺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90;

羅靜婷及黃嘉穎,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55;

梁虹珊,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55;

高美兒及李少梅,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55;

朱兆曦及梁錦球,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25;

余翠然,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25;

周少容、謝志強、張銀秀、羅嘉敏、譚曉敏、黃德麒及胡潔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05;

梁詠賢,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05;

陳家寶、陳碧霞、趙偉智、何詩雅、邱佳明、甘嘉琪、林綺曈、李玉玲、譚嘉輝、譚遠新、王希芹、黃錦威及黃明欣,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85;

Ana Teresa Gomes Vasconcelos Pinto Marinho、陳琳琳、陳銘滔、陳雅、陳穎欣、周曉儀、張詠琳、朱少塋、馮澤榮、馮貴蓮、方娜彬、Joana Filipa Chaves Antunes、林婉媚、李嵐、梁政姸、梁俊偉、劉藝明、羅宇順、倫芷蔚、Maria Isabel Teixeira de Andrade Roque、吳凱雯、吳冬冬、Paula Cristina da Costa Giga、袁豪賢、黃靜儀、楊曉晴及卓雅鑫,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

黎曉珊,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

江麗梅,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525;

鄭凱珊及吳迪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85;

鄭海信、葉詠詩、甘嘉麗、關佩欣、盧淑敏、吳文婷及湯泳虹,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55。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陳玉冰,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 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 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子強擔任本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羅子強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一職。

2、學歷:

——北京大學圖書館學高等專科;
——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圖書館學本科畢業。

3、專業簡歷:

——1994年10月至1999年,澳門文化司署技術輔導員;
——2000年至今,文化局技術輔導員;
——1999年10月至2010年12月,文化局澳門中央圖書館職務主管;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文化局澳門中央圖書館中文圖書組代組長;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文化局澳門中央圖書館中文圖書組組長;
——2016年1月至2024年10月,文化局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
——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代廳長。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穎娜擔任本局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林穎娜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一職。

2、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市場學)學位;
——香港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碩士學位。

3、專業簡歷:

——2012年7月至2021年8月,文化局技術員;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文化局文博廳代廳長;
——2021年8月至2024年10月,文化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靜儀擔任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梁靜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一職。

2、學歷:

——澳門大學英文學士(傳意專業)學位;
——澳門大學文學碩士(翻譯)學位。

3、專業簡歷:

——2015年5月入職文化局擔任二等技術員,現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文化局文化傳播處職務主管;
——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文化局文化傳播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艷盈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偉業、鄭建淡、林文威、黃琼娥、陳栢添、李知行及呂詠兒,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鍾燕青、黎家宜、潘福祺、胡家兆、何影儀、羅貴勛、張智德、曾立欣、何素珍及何詩亮,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關泓峻、馬希雯及羅俊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張彩娟、張詠兒、狄家喬、吳翠霞、黃佩儀、陳世潯、朱國常、王兆冬、陳綺雯、胡安福、曾慧玲、梁家輝、胡潔晶、陳佩芝、陳永誠、朱志諒、楊妙珊、葉衛麟、吳仲兒、陳娟娟、曾海燕、黃艷娜及梁妍碧,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子強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穎娜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學術及出版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梁靜儀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長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林燕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鄭元任、曾蔚、連靜儀及何文浩,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薪俸點為52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周金岳,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葉金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林漢星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36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靜怡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58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

張思齊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967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46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長崎街55-L及55-M-55-N號利佳大廈地下J及K座的健安綜合診所所有權轉移至樂意人力資源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關前正街56號2樓。

———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余國榮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C - 0259號中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

孔競勉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140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

麥景恆 - 應其要求,中止第WI0392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毛君豪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萬國寶華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6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新里程II”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廈門街18-V號遠洋嘉園地下M座。

———

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吳富華及司徒嘉寶,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黃嘉倩,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錦榮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黃煒強,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何嘉敏,本校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鍾詩煒,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倩盈,本校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文建,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志健、莫家興、張潤儀、林國成和劉可瑩,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苑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據本校代校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余麗冰和范永好,本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甘俊輝,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許昌文、阮建輝及歐燁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餘下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李倖樂及何永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艷嫦、吳璟佳及施婷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呂浩賢及馬健強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賴惠敏及林朗聰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坤林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何曙鋒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雷日麒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45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劉豪聯、李慶偉、馮健韶及梁婉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28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楊俊能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呂順琼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