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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協同福利教育總會代表林劍如為復康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葉培煇,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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