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惠嫻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本批示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的百分之二十。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