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音樂遊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4/2024。

澳門音樂遊戲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遊戲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音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gos Musicai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MM”;英文名稱為“Macau Music Gam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G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績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1. 組織本澳音樂遊戲愛好者參加國內外各種比賽,藉以提高本澳音樂遊戲的水平;

2. 與國內外機構合作,發掘更多本澳音樂遊戲類型比賽項目的音遊電競選手,團結本會音遊電競選手,維護本會及音遊電競選手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花園第十座13樓B。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以及對音樂遊戲有興趣的人士,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以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會員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的權利;

3. 會員之義務有:

a. 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b.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其他機構的資助。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創意藝術治療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3/2024。

澳門創意藝術治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藝術治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Criativas Terap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Creative Arts Therapy”,英文簡稱為“M.A.C.A.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如下:

(一) 與澳門特區政府緊密合作,推動及普及居民對心理健康的認識。

(二)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為會員提供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的聯繫及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上居第三座24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淮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專業會員,準專業會員及學生會員:

(一) 專業會員:持有創意藝術治療相關課程的畢業證明及國際認證註冊執照者,並經本會評審認可。

(二) 準專業會員:持有創意藝術治療相關課程的畢業證明,但不具備國際認證註冊執照者,並經本會評審認可。

(三) 學生會員:正就讀創意藝術治療相關課程之學生,並經本會評審認可。

第五條 會員權利

專業會員:

(一) 擁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 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準專業會員:

(一) 享有發言、表決和選舉權。

(二) 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學生會員:

(一) 享有發言權。

(二) 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並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或本會規章,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決議可予以口頭警告、停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五) 會員可隨時退會,如有積欠會費須一併繳清,而已繳納之入會費及年費將不獲退回。

(六) 本會會員如遭理事會處分,可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監事長領導監事會,行使監察職能。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最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主席召集舉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最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 任免

本會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若有下列情形,應予解職: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請辭,經由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三) 連續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達兩次則視同辭職。

(四) 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十二條 顧問

本會在需要時可經會員大會決議,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會務發展,其可列席理事會議提供意見但無投票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財政

(一)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為入會費、常年會費、捐獻及贊助等。

(二) 本會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議,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

(三)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 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附則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理事會討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數智競技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5/2024。

澳門數智競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智競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Inteligência Digital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o Digital Intelligence Spor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陳樂巷33-A號宏樂大廈地下A。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致力推廣本澳數智競技項目,推動STEAM教育的普及和發展,為澳門的創科教育作出貢獻。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崔如琢藝術品收藏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

崔如琢藝術品收藏家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崔如琢藝術品收藏家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遵守憲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喜歡或擁有崔如琢藝術品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6-C號百德大廈地下B1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以及熱愛藝術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1. 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 會員義務:

(1)愛國愛澳,遵紀守法;

(2)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團結、信譽及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積極支持本會的發展;

(6)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取消會員資格

凡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為之,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處理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作出修改。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流浪貓中途之家協會

ASSOCIAÇÃO DA CASA INTERMÉDIA PARA GATOS VADIO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4。

澳門流浪貓中途之家協會

ASSOCIAÇÃO DA CASA INTERMÉDIA PARA GATOS VADIO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流浪貓中途之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ASA INTERMÉDIA PARA GATOS VADIO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IGVM”,英文名稱為“MACAU STRAY CAT HALFWAY HOM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救助本地流浪貓提供住宿和醫療協助。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67號松柏新邨1樓P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非遺文化創藝人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

非遺文化創藝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非遺文化創藝人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為澳門培養非遺文化傳承人才,增加大眾對中國傳統文化的認識與興趣,以達到保存與推廣非遺文化的作用。

二、透過澳門旅遊城市的定位,向國際宣傳中國傳統非遺文化,同時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的相互促進發展,為傳統非遺文化推廣帶來不一樣的變化。

三、與文創產業相互攜手合作,創造具本土特色的非遺文創IP,促進澳門本土文創與非遺傳承行業共同進步、發展,團結從事或有志投於文化創作、非遺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人士,建立多方共通的交流平台。

四、加強本地人才培養與發展,作為交流平台,推動本地相關從業人士與非遺文化傳承在國際間的傳播與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7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外賣飲食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

澳門外賣飲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外賣飲食協會”,中文簡稱為“外食協”,英文名稱為“MACAO TAKEAWAY CATER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遵守國家和澳門特區政府有關外賣食品活動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方針,以及本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二) 致力於營造及維持公平的外賣食品活動行業營商環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和澳門的外賣餐飲行業有序公平地發展;

(三) 團結行業,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行業信息交流、調研諮詢、行業自律、行業推廣等活動;

(四) 為行業與外賣平台及政府之間搭建溝通平台;促進行業在電子商務應用下的經濟發展和成長,同時為共建及宣傳推廣澳門創意城市美食之都、智慧餐飲城市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142號泉碧花園第二期18D;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型

本會會員分正式會員及準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 正式會員:

(1) 凡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市政署發出的餐飲業相關各類牌照或登記之商號的持有人,透過有關商號的確認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會員,就每一合資格商號僅可確認一名持有人(商號代表人)申請加入本會;如商號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商號以書面形式通過本會改換代表人;

(2) 從事外賣食品活動相關行業(如:外賣平台、配送員、系統開發等)者,透過從事相關行業證明,經兩名以上本會會員介紹,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 準會員:

(1) 凡有意投身上款行業的個人,經兩名以上理事推薦,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準會員;準會員資格為期自通過申請之日起計的兩年,其在具有上款所指商號或從業證明時,應按上款申請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入會申請

凡認同本會宗旨,符合入會資格,經其本人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或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本會正式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活動。

(二) 本會準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列席會員大會;

(2) 經理事會同意參與本會的活動。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所有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 會員和準會員資格之喪失

(一) 任何會員均可透過提前兩個月的書面通知向本會申請退出本會;

(二) 任何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三)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三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和年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及執行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並經會員大會依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通過後執行。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療癒寫作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CRITA DE CUR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3。

澳門療癒寫作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療癒寫作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SCRITA DE CURA DE MACAU”,英文名為“HEALING WRITING SOCIETY OF MACAO”,英文簡稱為“HWS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療癒寫作研究、實踐及社會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R734。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與會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菩提社會服務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9月25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6號。

菩提社會服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菩提社會服務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rviço Social Puitai”,英文名稱為“Puitai Social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菩提精神服務社會、慈悲喜捨利己利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樺城山莊華發閣地下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晨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9月25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8號。

澳晨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晨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澳晨”,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Matin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Macau Matinal”,英文名稱為“Macau Morning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au Morni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蓬勃發展。

(二)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濠尚第一座39A,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若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四)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會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六)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美感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9月25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5號。

澳門美感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美感教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的美感教育,搭建交流互動平台,實現資源分享;建立一個感知美的社會,培訓和教育人才,以塑造其創造能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才能商業中心6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本會宗旨有興趣者,同時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棒壘球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9月25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7號。

澳門棒壘球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棒壘球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asebol e Softbo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GBSM”。英文名稱為:“Macau Baseball and Softball Gene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SG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發展、協調與鼓勵本澳人士學習與進行棒、壘球運動。

(二)推行本澳之棒、壘球運動規則。每年舉行本澳之棒、壘球活動範疇內之比賽。

(三)保持與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世界各地之有關體育機構聯繫,增進與本地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二座七樓E室。可根據會員大會決議而搬遷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對棒、壘球運動及本澳體育運動有很大貢獻之人士,本會可接受成為名譽會員。

(二)凡在本澳註冊社團的棒、壘球隊,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三)成為會員之申請,應直接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經由理事會決定接納與否。

(四)會員因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利益者。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決定聘任有關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或名譽顧問等職務,亦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及仲裁委員會。

(五)仲裁委員會可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出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六)仲裁委員會設三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七)仲裁委員會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處分

會員或運動員若不尊重本會的合法議決或推動違反紀律的行為,甚至作出損害棒、壘球運動或整體體育運動的良好聲譽,將被處以下列懲罰:

(一)口頭警誡。

(二)書面申誡。

(三)終止參加活動一至三年。

(四)永久終止參加活動。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正明圓通佛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6/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正明圓通佛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正明圓通佛學會”;

英文名稱:“CHENG MENG UN TONG BUDDHIST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

(一) 弘揚佛法,傳播佛教智慧和教義;

(二) 服務眾生,以慈悲為本,幫助他人解除煩惱困擾;

(三) 倡導和平共融,促進社會和諧與互助精神;

(四) 設立平台以供佛教學者及相關信仰人士進行佛學文化交流、傳道及佛學研究;

(五) 培育慈悲與智慧,以利益社會大眾。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若翰神父街22號金門大廈地下B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 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於下列任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八) 本會得敦請社會賢達及業界前輩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便推進會務。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之捐贈及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Um.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está conforme com o original.

Dois.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4 no maço n.º 1/2024 a que se refere a al. f) do n.º 2 do art.º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Três. Que ocupa sete meias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人工智能教育及培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教育及培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ÕES DE EDUCAÇÃO E FORMAÇÃO EM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IET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國家、大灣區及澳門的人工智能的課程教育,培訓本地人工智能技術人才和普及推廣青少年科技教育;打造科技競賽和人工智能教育研究領域的合作交流平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沙梨頭洞穴街賈梅士花園大廈地下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者,及從事人工智能的課程教育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David Azevedo Gom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Um.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no maço n.º 1/2024 a que se refere a al. f) do n.º 2 do art.º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Três. Que ocupa seis meia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人工智能綠色低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綠色低碳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ÕES D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VERDE E DE BAIXO CARBO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REEN AND LOW CARB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IGL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配合國家、大彎區及澳門特區政府推進綠色低碳研究及建設,同時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保合作,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實現生態及人類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日頭街20號大雅樓3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David Azevedo Gom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Um.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está conforme com o original.

Dois.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 no maço n.º 1/2024 a que se refere a al. f) do n.º 2 do art.º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Três. Que ocupa seis meias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人工智能應用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應用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APPLIC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PLICAÇÕES D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英文縮寫為“MAAA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始終堅持愛國愛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推動中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工智能科學技術的理論研究、應用及產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106 — 122號栢蕙花園地下AX 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David Azevedo Gomes.

私人公證員 高大衛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金融法律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17/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金融法律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金融法律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ireito Financei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inancial Law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以及增加第四-A條,內容如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

(一)關注及研究澳門與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金融法律制度、政策及課題。

(二)促進澳門與各地之金融法律領域理論文化交流,通過相互交流和研究提升會員的在金融法律領域的專業水平和學術水平。

(三)凝聚各會員的專業及學術知識,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權威,貫徹落實《基本法》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開展澳門金融法律制度的普法活動,以促進經濟繁榮、完善澳門金融法律制度,提高澳門金融法律水平。

(四)促進會員在金融法律領域中運用中葡雙語的能力,特別是推動會員能夠以中葡雙語進行金融法律的理解和應用,同時促進中文在金融法律領域的實際應用。

(五)以維護及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為目的,合法爭取與金融法律專業界別相關的合理權益。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具金融或法律領域之大專或以上學歷,且從事金融法律相關教育與研究、實務、立法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但不影響第四-A條之規定: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第四-A條

(保留)

非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本會會員,在本會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的事務方面,不享有任何會員權利,尤其任何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4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5號文件之“中青實踐教育(澳門)促進會”更改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4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中青實踐教育(澳門)促進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5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更改章程

簽署人聲明﹕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舉行之中青實踐教育(澳門)促進會會員大會中,通過决議,更改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更改後條款如下:

第四條

會員

一、( 保留 )

二、對貫徹本會宗旨有傑出成就或有重大貢獻的法人或中國籍的自然人,均可接納成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享有正式會員之一切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按章程之規定召開,應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SHENG KUNG HUI (OU MUN) CHOI KOU CHUNG HOC”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3檔案組內,編號為11/2024。

Sheng Kung Hui (Ou Mun) Choi Kou Chung Hoc

章程修改

Sheng Kung Hui (Ou Mun) Choi Kou Chung Hoc,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之文本如下:

Associação de Sheng Kung Hui Escola Choi Kou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本會採用之名稱爲“Sheng Kung Hui (Ou Mun) Choi Kou Chung Hoc”,葡文名稱爲“Associação de Sheng Kung Hui Escola Choi Kou (Macau)”,及英文名稱爲“Sheng Kung Hui Choi Kou School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之住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第53號地下,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根據聖公會教會原則向澳門社會作出貢獻;及

(二)設立及管理推廣基督教的教育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資格)

一、所有有意實現本會宗旨的人士得成爲本會會員。

二、新會員之入會須填寫入會表格及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在不違反法律及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由内部規章規範。

第五條

(紀律)

一、有損本會宗旨之實現及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一)口頭申誡;

(二)暫停會籍;及

(三)開除會籍。

二、上述處分之科處由理事會的決議作出,被科處處分之會員可於接收決議通知的一個月内向會員大會作出申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第六條

(組織機構及會議方式)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組成及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具完全權利之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以討論及議決理事會提交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以及於選舉年度中選出各機關成員。

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成員由會員大會年度普通會議選出。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之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四、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制定本會的總體活動方針;

(二)選出及解任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四)制定及通過内部規章及其修改;及

(五)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和不少於兩名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三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理事會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制定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確保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有被遵守;

(三)審批入會申請;

(四)執行紀律處分;

(五)由機關任何成員或其他會員或第三人根據其決議代表本會,或根據決議簽署屬理事會權限的授權;

(六)為達到本會的宗旨及目的,處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而不屬其他機關職責的事項。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秘書;並由會員大會每三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定期檢查及監督理事會的賬目;及

(二)就理事會的賬目及年度報告發表意見。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一)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之任何捐獻、資助或遺贈;及

(二)本會財產及提供服務所生之收入。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嗣漢正——(澳門)道教協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修改其章程,有關文本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4號的檔案組內,文件編號6。該社團章程的修改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甲、[維持不變]

乙、投票,選舉和被選舉權:

一、信道會員有投票權;

二、修道會員有投票和選舉權;

三、正道會員有投票、選舉、被選舉權;

四、創會會長郭偉文和林建剛有投票權、提名權、否決權和罷免權。

丙、[維持不變]

丁、[維持不變]

第十三條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前兩星期發函透過掛號信方式、簽收方式、電郵或電子通訊程式通知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法國國際美食會澳門分會

ASSOCIAÇÃO GASTRONÓMICA CADEIA DE GRELHADORES

CONFRÉRIE DE LA CHAÎNE DES RÔTISSEUR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6 de Setembro de 2024, sob o n.º 5, a fls. 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referente ao ano 2024,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m o seguinte teor: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法國國際美食會澳門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astronómica Cadeia de Grelhadores”,以及法文名稱為“Confrérie de la Chaîne des Rôtisseur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旨在推廣和發展飲食藝術、美食價值以及優質葡萄酒和烈酒。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70號澳門財富中心5樓A座12418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本會得接納符合並贊同本會宗旨和規章的個人和組織作為會員。

2. 本會會員分為以下類別:

2.1. 榮譽會員;

2.2. 正式會員;及

2.3. 執行委員會得不定時決定其他會員類別。

3. 對於對本會及其宗旨有重大和相關貢獻的個人或組織,執行委員會得授予榮譽會員資格。

4. 已申請加入本會並根據本章程和內部適用之規定獲接受和納入的所有年滿18歲,並曾參加本會組織之活動的個人,可被授予正式會員資格。

5. 任何符合條件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但需由一位或多位正式會員向本會主席(Bailli Délégué)提出推薦。

6. 正式會員資格須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批准,並根據本章程和內部適用之規定正式納入。被拒絕的申請人可在六個月後重新申請。

7. 會員申請應按執行委員會當時採用的表格格式提交,並附隨應繳費用的全額款項。

8. 高級常務理事長(Chargé de Missions Senior) 應保存會員登記冊,並在其中記錄每位會員的全名、會員狀態、地址、身份證明文件詳情、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會員應將任何變更通知高級常務理事長(Chargé de Missions Senior)。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1. 根據本章程,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1 參加並在會員大會上投票;

1.2 被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

1.3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和事項,或本會參與的活動和事項;

1.4 提名新的正式會員,並支持其他正式會員的提名;

1.5 享有本會向會員提供的福利,包括:

1.5.1 參加及預訂全球姊妹組織舉辦的活動;

1.5.2 獲得酒店及相關服務商的折扣優惠;及

1.5.3 執行委員會決定的其他福利。

2. 每位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上有一票投票權。

3. 經執行委員會批准,表現出對本會強烈支持的正式會員,可獲根據執行委員會通過的內部規定晉升。

4. 所有會員均有以下義務:

4.1. 遵守本章程以及本會通過的規定和決議;

4.2. 按照執行委員會的決定支付會員費和應繳費用;

4.3. 參與並合作以進一步促進本會及其會員的利益和目標。

第六條

紀律事項

執行委員會可以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和/或會員是否屢次違規,決定對會員進行警告、譴責或終止其會員資格的處罰。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1. 經執行委員會批准,會員可在以下情況下被終止:

1.1. 會員在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90天內未支付應付給本會的款項;或

1.2. 會員被發現嚴重和/或多次違反本章程或本會的規定或決議;或

1.3. 會員被執行委員會發現有損本會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 會員在向執行委員會提交書面呈辭後,也將終止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會員身份變更

執行委員會可以將不再參與本會活動的正式會員的身份變更為非活躍會員。

第三章

協會架構

第九條

組織結構

本會應設有以下管理機構:

1. 會員大會;

2. 執行委員會;及

3. 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按時繳納會費的正式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須在會議日期提前至少10天以掛號信或親手遞交的信件發出召集通知。召集通知應包括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議程。當會員大會主席未按法律或本章程要求召集會議時,會員大會也可以由主席(Bailli Délégué)或至少10(十)名正式會員召集會員大會。

3. 只要至少一半的正式會員出席或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時即視為有效召開。如果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沒有足夠數量的正式會員出席,會議將在30分鐘後再次召集,屆時出席或代表出席的正式會員均為有效。

4. 會員可以通過向會員大會主席提交代理信的方式在會員大會上授權代表投票,但只能由另一名正式會員代表。

5. 所有決議應由在場會員的多數票通過,除了更改本章程的決議,必須至少有四分之三的在場會員批准,以及解散本會的決議,只能由四分之三的所有會員的多數票通過。

6. 會員大會應至少在每個日曆年的第一季度召開一次,以審批上一年的財務報表和執行委員會報告,並透過本年度的預算和活動計劃進行投票,以及進行任何有必要的選舉。

7. 會員大會應由一名會員大會主席、一名會員大會副主席和一名會員大會秘書主持,由會員大會從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可無限期連任。

7.1. 會員大會主席應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履行其職責,並主持會員大會。

7.2. 當會員大會主席暫時無法履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責時,會員大會副主席應履行主席的職責。

7.3. 會員大會秘書為高級常務理事長(Chargé de Missions Senior),負責起草和簽署會議記錄,並確保所有會議符合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8. 對本會管理機關的選舉應在適用的會員大會日期前至少4天向會員大會主席提交候選人名單。

第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擁有管理和代表本會所需的一切權力,由五至九名成員組成,成員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無限期連任。

2.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Bailli Délégué)擔任主席,及副主席(Chancelier),財務長(Argentier)負責管理本會財務,廚藝事務長(Conseiller Culinaire),宴會事務長(Conseiller Gastronomique),高級常務理事長 (Chargé de Missions Senior)擔任執行委員會秘書,常務理事長 (Chargé de Missions),傳訊事務長(Chargé de Presse)和司酒官 (Echanson)組成,他們必須是本會的正式會員,如果會員大會沒有明確任命的話,該等職位便由執行委員會從其成員中任命。

3. 執行委員會的會議由主席(Bailli Délégué)召集,或者,如果主席(Bailli Délégué)在法律或本章程要求時未召集會議,則由不少於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一召集。執行委員會通常每季度開會一次,特殊情況下根據需要召開。

4. 當主席(Bailli Délégué)暫時無法履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責時,副主席(Chancelier)將代替其職務。

5. 除了本章程和法律授予的權力和職能外,執行委員會還擁有管理和指導本會各方面事務所需的一切權力,包括但不限於:

5.1. 確保遵守本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本會內部規定;

5.2. 管理本會的活動、內部組織和資產;

5.3. 僱用及聘用員工並釐定他們的薪酬;

5.4. 確定會員年費的性質和金額以及任何應付給本會的費用;

5.5. 批准本會的內部規定;

5.6. 起草本會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報告、預算和活動計劃,待會員大會批准;及

5.7. 管理並負責與會員和其他組織進行溝通。

6. 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其成員的多數,所有決議應由出席成員的多數票通過。

7. 本會應受到兩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共同簽名約束,其中一人應為主席(Bailli Délégué)或副主席(Chancelier),或根據執行委員會的具體情況決定。

8. 執行委員會可以將某些職責或職能委託給一個或多個成員。

9. 若出現平票,主席將有決定性一票。

10. 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可以由另一名成員代表出席委員會會議,代理人應向主席(Bailli Délégué)提交代理信。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應監督本會的運營、財務收入和支出。

2. 監事會應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從本會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得提議包括在澳門註冊執業的非會員專業核數師。

3. 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3年,得無限期連任。

4. 如果會員大會沒有任命,監事會主席應由監事會從其成員中選出。

5. 監事會應具有以下權力:

5.1. 對執行委員會準備的年度財務報表發表意見,以呈交給會員大會;

5.2. 審查本會賬目並確保符合批准的預算;及

5.3. 就與本會管理相關的事宜向執行委員會提供建議。

6. 監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其主席召集,或者,當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而未召集時,至少由兩名成員召集。

7. 會議應在大多數成員出席或代表出席的情況下舉行,所有決議應由出席成員的多數票通過。

8. 如果出現平票,監事會主席將有決定性的一票。

9. 成員可以通過向主席提交代理信的方式由另一名成員代表出席會議。

第四章

資金、清算及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資金

本會活動的資金來源有:

a) 會費;

b) 自然人或法人的津貼和捐款;

c) 本會持有資產產生的收入;

d) 本會活動的利潤;

e) 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清算

在本會清算時,會員大會應決定對任何剩餘資產的分配。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通訊方式開會

1. 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的會議得採用視像會議或類似系統舉行,該系統必須允許識別所有參與者,並確保實時同步傳輸和接收僅聲音或聲音和圖像,真實性和通訊的安全性,以及記錄所有意思表示內容及其參與人士。

2. 根據本條第15款參加會議的成員應被視為出席。

3. 使用視像會議或類似系統舉行會議時,會議主席或其代任人應確保真實性和通訊的安全性,以及秘書應記錄所有意思表示內容及其參與人士,並起草適用的會議記錄。

4. 執行委員會得批准具體規則和指引,以管理使用視訊或類似系統方式的會議。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