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4

刊登日期:

2024.10.3

版數:

13982-13983

  •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大學校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大學購置人工智能藥物發現中心實驗室設備(第一類:藥物化合物的藥理學評價)」的合同。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大學校長嚴肇基,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大學購置人工智能藥物發現中心實驗室設備(第一類:藥物化合物的藥理學評價)」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9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4

    刊登日期:

    2024.10.3

    版數:

    13983

    •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大學校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茂精密儀器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大學購置人工智能藥物發現中心實驗室設備(第二類:藥物化合物的化學評估)」的合同。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大學校長嚴肇基,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茂精密儀器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大學購置人工智能藥物發現中心實驗室設備(第二類:藥物化合物的化學評估)」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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