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留學與文化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1/2024。

粵港澳大灣區留學與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留學與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若翰街半島第二座7樓K。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 加強大灣區內以及大灣區與內地高校之間的留學生交流與合作。通過組織多樣化的交流活動,促進學生之間的相互瞭解和文化共融;

(二) 為大灣區的港澳留學生提供全面的學術和生活支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學業指導、職業發展和心理健康資源;

(三) 支持和促進關於大灣區以及港澳地區的學術研究和創新專案。為學生提供研究資源和平臺,激發創新思維和學術追求。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合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港澳高校留學生,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第十四條 附則

(一) 本會支持會員在各地參與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二)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文本。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研學旅行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24。

粵港澳大灣區研學旅行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研學旅行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iagens de Estudo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及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Study Tour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若翰街半島第二座7樓K。

(二) 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 推廣和發展粵港澳大灣區的研學旅行活動,通過旅行增加學生的實踐經驗和對所學知識的理解,使學習與旅行相結合,提供多維度學習平臺;

(二) 加強粵港澳三地在教育、文化和旅遊領域的合作與交流。通過組織研學旅行專案,促進三地學生和教育機構之間的互動和資源共用;

(三) 通過研學旅行活動,深入學習和體驗粵港澳地區豐富的歷史文化和社會發展,促進學生對本土文化的認同感和自豪感。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合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第十四條 附則

(一) 本會支持會員在各地參與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二)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文本。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阿根廷探戈舞蹈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2/2024。

澳門阿根廷探戈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阿根廷探戈舞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DE TANGO ARGENTI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RGENTINE TANGO D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 旨

本會的宗旨是:

(一)充分利用澳門平臺,向社會宣傳、推廣、普及阿根廷探戈舞蹈以及相關文化。

(二)豐富澳門居民的文化娛樂生活。

(三)通過阿根廷探戈增強澳門與大灣區和內地各省市地區,以及全球各地的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 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石排灣大馬路金峰南岸第十三座4樓A。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四)推動本會事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 退出以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 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聯名書面提出申請,亦可召開會員大會。

(六)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在特殊且能確保會上所作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及通訊的安全性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通訊網路形式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條 經 費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以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款。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教育旅遊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24。

澳門教育旅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育旅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urismo Educativo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Educational Tourism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若翰街半島第二座7樓K。

(二) 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 本會致力於推廣教育旅遊,通過結合旅遊與學習活動,提供豐富的教育經驗,使參與者在旅行中獲得知識與技能;

(二) 利用澳門獨特的文化和歷史資源,設計教育旅遊專案,使參與者更好地理解和體驗澳門的多元文化;

(三) 搭建橋樑,促進澳門與其他地區,尤其是大灣區及國際間的教育與文化交流,通過旅遊活動加深相互理解和合作。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合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第十四條 附則

(一) 本會支持會員在各地參與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二)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文本。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華人探究學習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24。

澳門華人探究學習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人探究學習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Society for Inquiry Learning”,英文簡稱為“MCSIL”。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18號通明樓5樓A,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為華人提供在探究學習(Inquiry-based Learning)領域進行發展與應用的交流及分享平台。推動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教學新觀念、新方法、新模式的探索與研究、交流與合作,推動探究學習及其教育教學的應用實踐,促進教育改革與創新。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在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及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本章程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腦康同行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24。

澳門腦康同行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腦康同行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res de Saúde do Céreb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rain Health Pe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29至31號栢景花園2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得隨時更改會址,並得於任何其他地方、地區或國家設立分會或其他代表機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為腦中風、腦腫瘤及腦部或脊椎創傷三類疾病引致腦部功能缺損的患者及其家屬提供支持與互助;

(二)提升社會對特定三類腦缺損患者復康的認識與支持;

(三)組織活動以促進特定三類腦缺損患者的社會融入及身心康復;

(四)爭取特定三類腦缺損患者的權益,改善其生活質量。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A. 名譽會員

1. 凡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及贊同本會宗旨的社會人士;由理事會推薦及委任;

2. 無投票權,且不能成為理事會或本會各種機關之工作成員;

3. 需繳付年度會費。但個別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名譽會員,理事會可酌情豁免會費。

B. 功能會員

1. 凡為澳門居民或在澳門居住之人士;因腦中風、腦腫瘤及腦部或脊椎創傷的三類疾病而引致腦缺損病患者及其家屬或照顧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批准。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權参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需繳付會費,個別經濟困難者可以提交證明申請豁免會費。

C. 普通會員

1. 凡贊同本會宗旨、章程及行為良好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2. 無投票權,且不能成為理事會或本會各種機關之工作成員。

3. 無需繳付任何會費。

第六條 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會事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况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爲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章程規範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大灣區撲克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24。

大灣區撲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撲克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ôquer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Pok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

主要研究摜蛋運動理論與文化、參與研究制定摜蛋運動發展規劃、研究摜蛋運動技能戰術及培訓;普及推廣摜蛋運動及參加國內外比賽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130號福德新村盛德樓1樓B,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企業國際商務對接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211。

澳門企業國際商務對接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企業國際商務對接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B座110室。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企業的發展,協助澳門企業對接國際業務,通過舉辦商務活動促進澳門企業的國際化,推動澳門的經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由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取消會籍: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取消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惠城區同鄉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212。

澳門惠城區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惠城區同鄉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兩地經濟文化交流,為家鄉建設和鄉親事業發展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坊大馬路88號地下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醫學物理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209。

澳門醫學物理學會

ASSOCIAÇÃO DE FÍSICA MÉDICA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醫學物理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ÍSICA MÉD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MEDICAL PHYSIC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PA”。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3號地下。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在澳門地區推廣有關醫學物理的應用及研究;

(二) 提升澳門地區從事放射工作的醫療人員在醫學物理的專業水平;

(三) 運用醫學物理專業知識,提升公眾及相關專業人員對輻射防護與安全的認知;

(四) 與澳門地區以外的學會及相關團體進行學術研討和交流。

第四條 會務

本會之會務主要為:

(一) 舉辦或協辦有關醫學物理與相關科技的學術演講會及研討會;

(二) 發表有關醫學物理與相關科技之學術文章,會訊及有關刊物;

(三) 舉辦或協辦醫學物理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及培訓;

(四) 有關會員或國內外學術團體之連繫交流;

(五) 接受有關輻射防護安全的諮詢。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類別和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備以下條件,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1. 醫學物理、醫學工程、放射科學、醫學影像或相關學歷者;

2. 從事醫學放射專業工作兩年或以上者。

(二) 準會員:訓練與工作年資未達個人會員資格者,得申請加入為準會員。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並贊助本學會經費及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領導機關

本會之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大會主席主持,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位成員組成,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完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第四款執行,即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非遺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210。

粵港澳大灣區非遺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非遺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保護、傳承和弘揚粵港澳大灣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地區文化交流與合作,提高社會對非遺文化的認識與重視,並推動非遺文化的創新發展與傳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十月初五街19號地下。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它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填寫入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批即成為會員。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入會申請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二張,經理事會開會通過批准,繳交會員會費後即成為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 會員權益及福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本會所有權益、義務及福利,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會務有建議批評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 終止會籍

1、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會章行為或破壞本會名譽,經由理事會3/4多數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開除會籍,其名字將在會員冊上被刪除及喪失會員資格。

2、任何原因被終止或開除會員資格的會員,不得要求退回已經交付之會費或任何其它款項,並須付清在退會時所欠的會費及其它款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類別

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及職權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各領導機關成員;

(3)接納財務審計報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召開及程序

1、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執行主席和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但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

2、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十五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4、會員大會表決議案,以每個出席會員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任何議案均須獲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5、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職權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但總人數須為單數。

2、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會務工作。

3、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4、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5、理事會職權為:

(1)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及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3)理事會按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4)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文件。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但總人數須為單數。

2、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及副監事長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工作由監事長主持,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4、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日常會務工作,核查收支專案及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訂之義務。

第十四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之設立

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敦聘社會賢達、熱心人士擔任本會之各級榮譽職銜,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

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及各種福利性培訓屬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

1. 會費;

2. 社會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捐助;

3. 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侯補規定

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粤港澳佛教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2024年9月24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4/2024-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3,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粤港澳佛教聯合會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FEDERAÇÃO BUDISTA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BUDDHISM FEDER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粤港澳佛教聯合會”,葡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U FEDERAÇÃO BUDISTA”,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BUDDHISM FEDERATION”。

二、本會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5號菩提禪院5樓。

二、為實現宗旨,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宗旨是堅持友好、和平、發展、合作的原則,促進粤港澳宗教文化的對話、交流、發展、合作,團結愛國愛澳力量,發揚宗教界優良傳統,共同探討研究粤港澳宗教文化領域內的專業課題,開展更多元化的宗教文化交流活動。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單位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八、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九、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專責的顧問。

七、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八、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選出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二、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及章程的特別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三、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九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由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三、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及理事長二人共同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籌備首次會員大會及在會員大會上選出本會各組織架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中國與葡語國家服務貿易澳門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5/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與葡語國家服務貿易澳門商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與葡語國家服務貿易澳門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 para o Comércio de Serviços entre a China e 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葡文名稱簡稱為“CCM-CSCPLP”,英文名稱為“China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Service Trade Macau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名稱簡稱為“CPSCST-MCC”,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23樓;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中國和葡語國家之間的服務貿易合作,並充分利用澳門優勢推動澳門作為中國和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的橋樑和平台的發展。

(一)建立和加強中國內地及澳門和葡語國家企業和機構之間的商業交流與合作;

(二)為中國內地在澳門及葡語國家招商引資牽線搭橋,提供雙向服務;

(三)為葡語國家與中國內地及澳門的交流合作發揮溝通和橋樑的作用;

(四)團結國內外商界專業人士參與本會不定期主辦或合辦商業交流活動,提供商務資訊、市場情報及活動推廣;

(五)加强與澳門官方機構和中國內地商務部門的溝通與合作,推動澳門的經濟發展,提升澳門在葡語國家間的地位和影響力;

(六)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

一) 凡本澳或中國內地註冊之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或領導層成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

二)凡具本澳或中國內地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等,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

三)凡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

一)可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可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可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五)退會。

第八條

(義務)

本會會員均必須: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會員大會決議,可被撤銷會籍。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在本會可通過議決設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主席一人、副主席、秘書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四、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及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九、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可設副主席、秘書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主席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由監事會發出之意見書;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

四)在認為有需要時,下設其他職位或組織臨時委員會,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可設副主席、秘書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榮譽職位)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可共同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

(簽名方式)

本會須對理事會主席,或經理事會決議,或經某一或某類具有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決議而指定的執行或簽署代表,作出的行為負責。

第十六條

(選舉程序)

一、本會首屆架構之候選人名單由首屆會員大會通過產生。

二、每逢本會組織架構換屆之年,由(如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和獲大會主席和理事會主席共同邀請的若干名人士組成換屆籌備工作小組,有序開啟換屆籌備工作,包括考慮會員的信譽、品格、能力和參與度,提出來屆(如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的候選人名單,以供提呈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十七條

(附則)

一、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本會架構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各機關下設之合議制單位舉行的會議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