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古巴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24。

中國澳門古巴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社團之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古巴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ultural China-Macau-Cuba”,英文名稱為“China-Macau-Cuba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飛南第街79號獲多利大廈地下Y,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會址。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促進中國澳門與古巴文化交流,推廣古巴文化。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1. 團體會員:任何社團、機構、公司等團體,只要贊同本會宗旨和章程,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依本章程規定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 個人會員:凡年滿18歲之任何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和章程,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依本章程規定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申請

欲成為本會會員的組織或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顧問及名譽會長

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人士為本會顧問或名譽會長,顧問及名譽會長人數若干,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及本會活動的收入;各界人士或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或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天賦潛能家庭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24。

澳門天賦潛能家庭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章程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賦潛能家庭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天賦潛能家庭教育”;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ato de Potencial e Familiar de Educa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IPFE”;英文名稱為“Macau Innate Potential and Family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IPFE”

第二條 宗旨

本協會宗旨為致力於推廣天賦測評及家庭教育,協助每個家庭深入了解孩子及個人的獨特性,實現個性化養育,並增進各家庭成員彼此之間的了解,從而提供健康親子教育、相處之道、親密關係、和諧家庭關係構建等相關指引,以建立和諧健康家庭,共創美好生活與和諧社會為目的。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0樓E-R1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與本會有共同理念,熱心參加和支持本會相關活動者,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及內部規章之人士,按相關規定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權;

3. 參加本會各項分享研討會和相關活動;

4.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度;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4. 維護本會聲譽;

5.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規定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損害本會之聲譽的行為,得由本會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身份。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有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過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及財政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 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的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4.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十四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及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明心菩提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206。

明心菩提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MENG SAM CULTURA BODHI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明心菩提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ENG SAM CULTURA BODHI”,英文名稱為:MENG SAM BODHI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研究中華傳統文化,推廣以澳門、中國內地及華人地區為基礎的中華傳統文化,促進本澳之中華傳統文化面向地區化及國際化的發展。透過學術及交流、組織講座及舉辦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弘揚國家及民族的傳統文化及精神。致力提高本澳中華傳統文化的發展與交流以及康扶弱勢社群,大力推廣正向正能量及傳統美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巷101號至威工業大廈3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任何兩名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健力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205。

澳門國際健力協會

ASSOCIAÇÃO DE LEVANTAMENTO DE FORÇA DE INTERNACIONAL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健力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EVANTAMENTO DE FORÇA DE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POWERLIFTING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6樓A-J及W-X座A9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發展、協調與鼓勵本澳人士學習與進行一切健力運動;

2)推行與舉辦本澳或國際之健力賽事活動;

3)開展及保持與會員、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並與各國及各地之有關體育機構聯系。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對本會及本澳體育運動有很大貢獻之人士,本會可接受成為名譽會員, 但無投票權;

2)凡在本澳註冊的體育社團,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3)成為會員之申請,應直接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經由理事會決定接納與否。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3)可向理事會要求協助舉辦有關的健力活動;

4)若有超過四分三或以上會員贊成,有權提出特別召開會員大會。

5)遵守本會之決定。對理事執行任務時,加以協助之;

6)每年繳交年費,並遵守與督促他人遵守本會章程及其他有關之現行規章;

7)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8)在本澳推動的活動。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出席之會員不足半數,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均可進行會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若表決平票時,主持會議之理事長,可再投一票;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炳威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207。

澳門炳威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炳威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傳承及弘揚中國傳統龍獅國粹文化,透過到交流進行深造以提升及推動本地龍獅文化,繼而達到愛國愛港愛澳之情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99號鴻運閣21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4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ultura da Económica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Foshan Macau”,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ultura da Económica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Foshan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4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佛山澳門大灣區經濟文化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佛山澳門大灣區經濟文化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ultura da Económica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Foshan Macau”;

英文名為“Foshan Macao Greater Bay Area Economic and Cultural Chamber of Commerce”。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在愛國愛澳,一國兩制下,推廣“一帶一路”加強綠色經濟產業鏈,促進區域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實現優質資源對接與優勢互補,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引領,提升企業創新力和競爭力,為澳門、佛山、大灣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7樓 B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一) 凡於澳門、佛山、大灣區及中國各地從事工商企業合作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 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 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 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六)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 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况下不少于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二)不變

(三)不變

(1)不變

(2)不變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聖安多尼兄弟會

Irmandade de Santo António de Lisboa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 do Maço n.º 1/202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total da versão chinesa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聖安多尼兄弟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兄弟會的性質)

澳門聖安多尼兄弟會,葡文名稱“Irmandade de Santo António de Lisboa(Macau)”以下簡稱為“兄弟會”,為一個根據澳門教區主教(以下簡稱為“主教”)的指令而設立的宗教組織,並根據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事法律以及天主教法典的一般規定,以天主教會名義及使命去履行以下的宗旨。

第二條

(會址)

兄弟會的會址設於澳門聖多尼堂區內。

第三條

(宗旨)

1. 兄弟會的宗旨為:

a)以教會名義向大眾推廣和教導天主教教理;

b)舉辦宗教的神聖敬禮,特別是對主保聖人聖安多尼;

c)幫助有需要的弟兄及參與慈善工作;

2. 兄弟會為一非牟利組織,所有收入用作上一欵所指之用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入會條件)

1. 任何已領受天主教洗禮的人士,不論性別、國籍或種族,均可成為兄弟會會員。

2. 以下人士不得成為會員:

a)曾公開否認天主教信仰的人士;

b)曾捨棄與教會及其牧者共融的人士;

c)曾被革除或被宣告革除出教會的人士;

d)已加入任何企圖謀反或策劃謀反教會的團體的人士;

e)具有惡劣道德和社會聲譽的人士;

f)不接納或採用與基督徒原則及規範信友的組織的準則明顯相違背的人士。

3. 不獲接納入會的人士可在獲悉或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就決定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五條

(會員類別)

1. 會員類別包括:

a)一般會員——按上一條之規定入會; 及

b)榮譽會員——為兄弟會的聲譽作出傑出行為或提供尊尚服務的人士,經兄弟會提名或由大多數(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由會員大會頒佈。

2. 創立新會員類別及相關條款屬會員大會專有權限。

第六條

(權利)

1. 會員權利如下:

a)享有兄弟會特有及適用的法律訂定的權利、特權和福利,以及《天主教法典》第306條所指的恩澤;

b)參與行政管理會訂立的選舉;

c)推廣兄弟會的目標及按照其權利參與其機關的工作;

d)選舉及被選舉擔任兄弟會的職務;

e)在其參與的機關進行投票;

f)佩帶和穿著兄弟會專用的徽章和長袍;

g)其他會員大會訂定的權利。

2. 上款d)項和e)項權利僅為一般會員所享有。

第七條

(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a)為達成兄弟會的目標作出貢獻;

b)除充分理由外,須接受被選擔任或合法委任履行的職務;

c)努力擔當相關職務;

d)參與合法召開的大會和會議。

第八條

(開除及復會)

1. 經警告後仍重複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經行政管理會審議後將被開除會籍。

2. 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擔當被選任或被委任職務的會員將被開除會籍。

3. 被開除會籍的會員當其再次符合入會條件時可重新入會。

4. 有關開除會籍的決定,可在獲悉或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三章

兄弟會機關

第九條

(機關)

1. 兄弟會的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會;

c)監事會。

2. 各機關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次。成員維持相關職務直至選出新成員為止,但不影響下一款的規定。

3. 在明顯無法取代有關機關成員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延長有關之任期,但有關情況必須記錄在有關之會議紀錄內。

4. 各機關成員人數應為單數。

5. 擔任兄弟會各機關任何職務不得收取報酬。

第十條

(空缺)

1. 倘任何機關出現空缺,由會員大會填補該空缺。

2. 然而行政管理會可自行填補空缺,但須在緊接的會員大會會議中追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全權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和兩名秘書組成,當出現缺席時,可由出席該次會議的會員補上,而其權限亦僅限該次會議。

第十二條

(職責)

會員大會職責包括:

a)訂定兄弟會的基本方針;

b)選舉兄弟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其他機關成員;

c)審議及表決年度管理帳目;

d)對固定財產基金之所有資產及其特別管理行為進行決議;

e)對修改章程作出決議;

f)對兄弟會的解散、合併或分拆進行決議,並將相關建議書遞交澳門教區主教;

g)對加入同類社團、協會或聯會進行決議;

h)對行政管理會及監事會的成員的免職及按上述第十條規定的填補空缺進行決議;

i)創立會員的類別及制定相關規章;

j)接收向其提出的上訴,並按本章程的條款就上訴進行審議;及

k)對非專屬其他機關職責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三條

(召集及運作)

1. 會員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席以普通郵寄或電郵方式,提前最少十天召開,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 以及相關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審議及表決資產負債及財務報告。會員大會可在主席團主席建議或十名會員的要求下,按上一款的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3. 選舉行為、修改章程以及對兄弟會解散的決議必須要召開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第十四條

(選舉會)

1. 兄弟會各機關選舉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前十五天召集進行,每三年在兄弟會會址舉行,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2. 選舉會由在澳的三分之二會員組成。

3. 然而,倘若到選舉時間不足法定人數,選舉會於原定時間後三十分鐘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選舉繼續進行。

4. 宣佈選舉結果後,主席團主席須將選舉會議紀錄的鑑證本送交主教,以作確認。

5. 在可行的情況下,於收到主教通知確認選舉結果後的首個工作天,兄弟會各當選成員在主教代表面前就職。

6. 經會員大會邀請,聖安多尼堂主任司鐸可出席選舉會議。

第二節

行政管理會

第十五條

(組成)

1. 行政管理會由一名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事務長及三名委員組成。

2. 行政管理會每月召開例會,以及有需要或適當的情況下會長召開會議。

第十六條

(職責)

行政管理會的職責如下:

a)按照章程收納新會員;

b)確保會員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c)根據本章程規定,對兄弟會的動產和不動產進行一般和特別管理;

d)每年編制管理帳目報告,並提交監事會以發表意見;

e)於每年首月底前向會員大會提交上一年的帳目報告;

f)確保機關的組織和運作,可自行訂定自身的內部規章;

g)確保遵守規章及各機關的決議;

h)確保簿冊的紀錄符合章程的規定;

i)管理兄弟會的財政資產,將兄弟會特有的資金和基金進行低風險投資;

j)向主教提交帳目和會務狀況,以作評核;

k)接受遺產、繼承和捐贈;

l)提名名譽會員以及其他會員大會創立的會員頪別;

m)執行或展開其他機關賦予的行為和活動。

第十七條

(會長的權限)

行政管理會會長的權限如下:

a)召集和主持行政管理會會議;

b)在兄弟會簿冊簡簽及簽名認證相關啟用書及終結書;

c)與行政管理會另一名成員一同簽署付款批准令和收入憑單;

d)開展草擬總賬的工作;

e)按照行政管理會的決議,參與和領導兄弟會的所有慶典;

f)指派會員在慶典負責抬持聖帳、十字架、領行和兄弟會的其他識別旗幟;

g)在出席兄弟主辦的宗教活動或獲邀參與宗教活動時,使用會長權杖;

h)在法院內外代表兄弟會,亦可將此權限委任給行政管理會的其他成員。

i)在兄弟會主辦的聖像出遊中,站在緊貼主教的後方。

第十八條

(秘書的權限)

行政管理會秘書的權限如下:

a)撰寫會議紀錄;

b)保管兄弟會的簿冊;

c)在相關簿冊登記會員資料;

d)在行管理會會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會長;

e)進行聖像出遊時,手持權杖及站於持旗手的旁邊;

f)進行聖像出遊時,如會長未能出席,秘書手持權杖站在緊貼主教的後方。

第十九條

(司庫的權限)

行政管理會司庫的權限如下:

a)收取兄弟會的收入和繳付經適當批准的費用,並在日記賬冊上作相關的記錄;

b)每月首星期向行政管理會提交收支帳目;

c)在聖像出遊時,司庫手持權杖站在持旗手的後方。

第二十條

(事務長的權限)

事務長的權限如下:

a)聖像出遊時,監督並確保兄弟會遵守有關次序,確保相關人士站在適當位置及手持相關的權杖;

b)司庫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其職務;

c)如司庫認為有需要時,協助司庫收取兄弟會的款項,並為此作出任何所需的行為;

d)監督兄弟會所有應擔當的工作,在其認為適當時為兄弟會的利益向會長提供建議。

第二十一條

(委員的權限)

行政管理會委員的權限如下:

a)參與行政管理會的決議;

b)協助行政管理會執行職務,為會長、秘書和司庫提供所需協助。

第二十二條

(兄弟會的紀錄簿冊)

為保存相關紀錄,兄弟會持有以下記錄簿冊:

a)資產記錄簿冊——用作記錄及闡述兄弟會的動產及不動產;

b)會員註冊簿冊——用作記錄會員的入會資料,按次序排列,入會日期,在會議記錄冊上的相關頁數,並在邊界留有注釋用作記錄因死亡、開除或重新入會的會籍變更資料;

c)會議記錄簿冊——用作記錄各機關開會所作的決議;及

d)收入和支出日記帳簿冊——由司庫記錄兄弟所有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三條

(存檔)

有關保存兄弟會應保留的文件,兄弟會應在適當及安全的地方擁有自身的存檔室。存檔室應位於聖安多尼堂的該會會址內。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

第二十五條

(職責)

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a)監督兄弟會資產的管理;

b)就財務報告給予書面意見;

c)確保遵守本章程的規定;

d)監督兄弟會的記錄和文件;

e)出席或由其中一位成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或其他獲邀出席的會議;

f)就所有由會員大會或行政管理會提交作審議之事宜提供意見;

g)執行所有法律規定或天主教教友善會總規章所定的職責。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會牧)

1. 兄弟會的會牧由聖安多尼堂主任司鐸或其他由主教任命並經徵詢過行政管理會的意見後,且隸屬澳門教區的司鐸所擔任。

2. 如會牧非聖安多尼堂主任司鐸,當執行其牧民工作時,在相關的職務中須與主任司鐸維持緊密合作關係。

3. 會牧可出席行政管理會的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第五章

資產

第二十七條

(財產及財政制度)

1. 根據法律規定,兄弟會可添置、保存、監管和處置資產。

2. 資產管理由主教擔任最高監督,行政管理會須每年向其提交賬目。

第二十八條

(資產的使用)

1. 年度收入須用作履行兄弟會宗旨中所指的義務。

2. 撥出特定金額用作貧苦會員患病時的醫療費用,或用作貧苦會員及其家屬的殮葬,金額由行政管理會訂定。

第二十九條

(一般及特別的管理行為)

1. 行政管理會可自由地管理兄弟會的資產。

2. 以下行為屬特別的管理行為,須由主教批准始可執行:

a)租賃不動產;

b)向各機關的成員或其家屬(到第四等親)轉讓或租賃不動產;

c)用作購買不動產的捐贈;

d)無論是否有擔保的貨款;

e)轉讓:

——贈予兄弟會的聖品;

——藝術或具歷史價值的珍貴物品;

——教堂內獲世人高度敬仰的聖像;

——任何宗教物品;

——下款所指的物品。

f)對任何穩定財產基金設定有償負擔,而有關價值超過主教所訂定的最低金額;

g)接受非獨立慈善基金,亦即是接受以任何方式給予公共法人的資產,而該資產的長期負擔超過五年,運用該基金的年收入作舉行彌撒及履行其他教會事務,或為從事慈善、傳教、靈修或俗世的目標;

h)接受與上項類似帶有負擔的其他遺產或捐贈;

i)價值高於澳門教區所規定的行政行為。

第三十條

(財產轉讓)

1. 轉讓及對屬兄弟會註冊的不動產或動產設定有償負擔時,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由主教以書面批准。

2. 出售低經濟價值的動產只需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饋贈)

1. 除非有明確的反對表示,所有贈予兄弟會或代表兄弟會的任何會員之饋贈推定為贈予兄弟會。

2. 接受具負擔或條件的饋贈須獲主教批准。

3. 教友為某特定目的作出的饋贈只能用作該目的。

4. 行政管理會須適時通知教友有關饋贈的去向以及所履行的條件和負擔。

第三十二條

(兄弟會的解散及資產的處置)

1. 兄弟會可因以下的原因解散:

a)由會員大會為此原因而召開的特別會議,並經三分之二票數贊成通過,且經由澳門教區主教頒佈指令確認;

b)基於多次違反本章程或對本章程的不作為,又或超過一百年沒有任何運作,澳門教區主教可頒佈指令解散。

2. 兄弟會解散後,其資產應轉移給聖安多尼堂濟貧麵包機構,如該機構亦已不存在或已解散,則由主教選擇受益實體。

第三十三條

(履行慈善意願)

兄弟會盡所有能力履行教友的意願,合法地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訂立的法律文件,接受他們生前或死後因為慈善目的捐贈或遺留的財產,而其管理及投資方式須按照天主教法典第1300條規定而進行。

第三十四條

(為慈善目的修改遺願)

澳門教區主教可修改教友為慈善目的所作之最後遺願。

第三十五條

(提交賬目義務)

1. 兄弟會每年4月30日前向主教提交上一年的管理賬目報告。

2. 賬目會計必須包括該年度所有收入及支出。

第三十六條

(奉獻教區)

兄弟會在主教的請求下,以及為著教區的需要和宗旨,尤其是為了教區修院,可按其收入及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作出奉獻。

第六章

(簡寫和會徽)

兄弟會採用以下的簡寫和會徽,並在文件及所有文書和映像通信使用。

第七章

最後及過渡條款

第三十八條

(籌備委員會及選舉)

1. 組成籌備委員會,負責選出本章程所訂定的各機關的成員,有關選舉於本章程登記日後180日內舉行。籌備委員會應嚴格管理涉及兄弟會利益的所有事宜。

2. 籌備委員會於各機關成員選出後自動解散。

3. 籌備委員會成員由以下會員組成:

a)高迪威(會長)

b)陳柏煒(秘書)

c)赖東尼(司庫)

d)羅若瑟(事務長)

e)高正華(委員)

f)拿破崙(委員)

g)賈袓(委員)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法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6/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青年法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青年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rídica dos Joven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以及第二十條第二款,內容如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面實施,關注和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公共行政之改革,為澳門法制建設與法律改革作出貢獻;

二、凝聚各會員的專業及學術知識,向社會各界進行法律推廣工作,尤其是面向本地青少年和學生的普法工作,以提高本澳居民對澳門法律的知識;

三、加強與中國內地、香港、臺灣、海外的法律專家或學者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澳門與內地、香港、臺灣、海外的法律方面的交流、研究及合作;

四、就澳門、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之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及學術交流;

五、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廣泛團結及充分發揮澳門法律工作者的專業優勢和社會影響力;

六、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平,尤其是促進會員在法律工作中運用中葡雙語;及

七、以維護及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為目的,合法爭取與法律專業界別相關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有法律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以及從事法律教育與研究、法律實務、立法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及可設常務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及大會秘書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和大會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四、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即可議決。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常務副理事長及司庫一名或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保持不變)

三、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制定及修改“內部規章”及“操作細則”;另理事會可邀請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等職務,並由會長及理事長發出聘書。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常務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一名或若干名。

二、(保持不變)

第十九條

(同步會議)

本會架構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各機關下設之合議制單位舉行的會議可以通過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第二十條

(代表)

一、(保持不變)

二、對於普通文書處理,只須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工商管理博士協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修改其章程,有關文本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4號的檔案組內,文件編號5。該社團章程的修改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十四條——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或四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維持不變]。

九、[維持不變]。

十、[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緬華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yanmar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2024年09月16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26,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16 de Setembro de 2024, sob o número 26 do maço número 1/2024 de documentos refer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澳門緬華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華總會;(原名為:澳門緬華互助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yanmar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