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敬老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24。

澳門敬老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敬老慈善會”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匯聚民間力量,集思廣益,共同協助政府開展長者服務工作,共謀完善長者政策,推動社會慈善敬老活動,力求為全澳長者構建一個安享晚年的生活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28號新昌工業大廈5樓A。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 :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 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仁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24。

仁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仁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VOLÊNCIA”,英文名稱為“BENEVOLENC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乾草里(賣草地圍)5號新和大廈1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和擁護“一國兩制”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

一、本會主力在於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服務,以確保他們在社會中享有尊嚴、安全及幸福的生活。通過籌辦各種活動,提供健康、娛樂、福利等方面的支持,以滿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

二、與轄區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大灣區親子互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199。

澳門大灣區親子互動協會

ASSOCIAÇÃO DE PAI-FILHO INTERACTIVO DA GRANDE BAÍA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親子互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FILHO INTERACTIVO DA GRANDE BAÍA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REATER BAY AREA PARENT-CHILD INTERACTIVE ASSOCIATION”。

第二條 -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紅棉路95號金峰南岸尚濤峰5H,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遵守澳門特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以澳門及大灣區為平臺,推廣及提倡澳門及大灣區親子交流及活動聯動體驗;

三、與不同非牟利社團合作,以多方面的活動聯動體驗,培養兒童得到健全的身心靈發展。

第四條 -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獻及資助;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七條 -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 -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九條 - 聘請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專業人士成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四、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 -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兼秘書)一名,理事一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 訂定入會費的金額;

(八)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召集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 – 會員大會召集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第十七條 – 會員大會人數

會員大會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按召集時間計算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十八條 - 會員大會的決議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須獲得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 - 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條 - 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經科民生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201。

澳門經科民生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經科民生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ECONOMIC, TECHNOLOGICAL AND LIVELIHOO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TL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愛國愛澳,積極促進澳門經濟,科技,民生,教育醫療事業發展,促進居民生活水準提高,養老安居,積極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齊心協力為澳門市民爭取更好的生活素質而共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坊二街20號宏興大廈3座1樓O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力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202。

澳門青年力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力量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POW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愛國愛澳,團結澳門青年,關心時事,推動澳門市民和諧共進,一起成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坊二街20號宏興大廈3座1樓O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越南(亞太)旅遊經貿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ASS檔案組內,編號為2,該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越南(亞太)旅遊經貿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越南(亞太)旅遊經貿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 TURISMO, ECONOMIA, COMÉRCIO E CULTURA DE VIETNAME E DE MACAU (ÁSIA-PACÍFICO)”,英文名稱為“MACAU VIETNAM (ASIA-PACIFIC) TOURISM, ECONOMY, TRADE AND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致力參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促進澳門與越南在旅遊、商務經貿與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並在亞太地區充分發揮橋樑及平台作用,加強澳門與越南兩地旅遊及文化的推廣,以推動經濟多元化。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2樓E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按需要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存續期

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維護本會的聲譽、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會員的其他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透過選舉程序產生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五)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三)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四)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二)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

經費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附則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笑銀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CERTIFICADO

茲證明本文件共5頁(7版)與存放於本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卷第3號文件之“中華茶藝文化傳播學會(澳門)”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5 folhas (7 laud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Divulgação da Cultura da Arte do Chá Chinêsa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24.

中華茶藝文化傳播學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

(1) 中文:“中華茶藝文化傳播學會(澳門)”;

(2) 葡文:“Associação de Divulgação da Cultura da Arte do Chá Chinêsa (Macau)”

(3) 英文:“Chinese Tea Art Culture Dissemination Association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為研究茶葉及傳播中國茶藝文化,促進傳統茶藝文化帶動文化產業創新,為澳門成為中華文化基地添磚加瓦。

第三條

會址發通訊地址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泉福工業大廈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之權力;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内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內、外事務和規則;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3) 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活動及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定期檢查本會賬目。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舉辦活動收益或各種捐款,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補充及修改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2) 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3) 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 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理事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4) 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胡秀環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Setembro de 2024. — A Notária, Wu Sao Wa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合規專業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IS DE CONFORMIDADE DE MACAU

MACAU COMPLIANCE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22號文件內。

澳門合規專業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合規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is de Conformidade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Compliance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41號皇朝廣場16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其存立並無期限。本會的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貫徹落實《基本法》實施,支持“一國兩制,澳人治澳”;

(二)積極關注及開展澳門與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之合規風控研究,加強與國內外合規風控領域學術團體之交流和學習,提升本澳合規風控研究的前瞻性和專業水平以達至國際標準;

(三)推動特區合規風控建設,提升澳門公私部門之合規風控知識與技巧,專業水平,向社會各界推廣合規風控的專業知識,宣傳合規風控文化;

(四)促進澳門培養引進合規專業人才,團結澳門合規專業人員,為合規專業人員打造交流平台,努力提高會員的專業業務水準,對外提升澳門國際專業地位及形象,助力合規風控健全發展,配合本澳經濟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具備本科或以上學歷,並獲得本會或相關專業機構認可、且從事合規工作的專業人士,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二、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三、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組織機關之會議。

第六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賬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長、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

五、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得由會長發出聘書,邀請著名人士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

(同步會議)

本會架構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各機關下設之合議制單位舉行的會議可以通過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二條

(經費及財政)

本會的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 Chan Wa K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茲 證 明

“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MACAU NO PORTO”, abreviadamente em português, “AEMP” e, em chinês, “波爾圖澳門學生協會”

Certifico que desde 10 de Setembro de 2024 e sob o n.º 16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4,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7 (sete) folhas.

波爾圖澳門學生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波爾圖澳門學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Macau no Porto,葡文簡稱為 ”AEMP”。

第二條 宗旨

本會致力於凝聚在讀或曾在波爾圖的高等院校就讀的澳門學生,藉以促進在波爾圖高等院校留學的澳門學生的團結、合作和交流,發揚愛國愛澳的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街21-B號地下B。

第四條 社團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在或曾在波爾圖高等院校就讀、交流、研修、培訓、實習、畢業的澳門居民,認同本會章程者,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之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 出席會員大會;

b)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c)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d) 退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之會員義務如下:

a) 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所發佈的規定及指引;

b)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c) 積極支持本會㑹務;

d) 繳納會費及理事會所規定的費用。

第八條 會籍撤銷

一、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假借本會之名義在外招搖,從事與本會宗旨有嚴重抵觸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得撤銷其會籍。

二、如不服理事會之撤銷會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作出決定。

第九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由以下三個機關組成: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二、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可超逾兩屆;

三、各機關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並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以及秘書一至兩名領導工作;

三、所有會員在會員大會均有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 通過及修改章程;

b) 選舉機關成員;

c) 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d) 訂定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一般情況下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但可在必要時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會議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以及有關議程。

三、倘若會員未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時,可以書面致函會員大會主席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四、會員大會會議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五、倘若出席會議人數不足半數,可在隨後緊接的半小時後就同一議程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會議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六、會員大會之議決取決於過半數出席會員的贊成票。

七、票數相同時由會員大會主席投決定性一票,所有議決記錄在議事錄內。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至少五名的單數理事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有以下職權:

a) 管理本會的資產;

b)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c) 制定活動計劃及工作報告;

d) 制定預算及帳目;

e) 召開會員大會;

f) 因會務需要而設立的其他職能部門,並訂定其工作範圍;

g) 邀請社會人士擔任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指導本會的會務;

h)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全權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至少三名的單數監事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有以下職權:

a) 監督本會的日常會務工作及財務;

b)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帳目;

c) 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審核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十四條 遙距會議

本會機關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五條 經費及帳目

一、本會之經費收入源自:

a) 會員所繳交的入會費及年費;

b) 任何個人、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贈或財政資助;

c) 開展活動的收入。

二、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帳戶,帳戶之運作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連同秘書或一名理事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三、本會收支由理事會負責財務記帳,編製年度財務報告,並提交監事會審核。

四、年度財務報告須每年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

有關本會章程之修改須由會員大會議決通過,通過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十七條 解散

一、解散本會之决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本會之解散及消滅,其效果及財產歸屬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範。

第十八條 章程條文解釋權

本章程之條文及其內容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未盡事宜悉依澳門現行法律所規範。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Setembro de 2024.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河源市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河源市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HE YUAN EM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新村第六街牡丹樓52-58號172D座1D。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1)聯絡同鄉感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敬,辦好同鄉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為本澳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2)愛國、愛澳、愛鄉,加強與家鄉聯繫,關心家鄉建設,關懷會員在鄉家屬。

(3)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的正當利益。

(4)加強與海內外同鄉社團的聯絡,密切與本澳各社團的友好關係,共同為社會進步攜手前進。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於在本澳居住的河源市籍人士,(含源城區、江東新區、高新區、東源縣、和平縣、連平縣、紫金縣、龍川縣)年滿十八歲以上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之同鄉,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獲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2)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3)有對本會批評建議和咨詢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按章繳納會費之義務。

(2)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

第八條——會員連續二年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將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長負責對內策劃各項會務活動,對外代表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重要文件由會長簽署,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二人,副會長若干人。

(3)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有過半數會員之要求可召開特殊的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十九至二十九名單數成員組成,在各縣、區會員人數中按比例推選出愛國、愛澳、愛鄉的熱心會員擔任。每三至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二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

(3)理事會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長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和各項工作的開展;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文件及會務運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九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每二至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 旨在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理事會各項決議等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財務、福利、社會事務、青年、婦女五個部,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 由理事會委任各部的正副部長 。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九至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在各縣、區會員人數中按比例推選出愛國、愛澳、愛鄉的熱心會員擔任。每三至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負責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來指導和協調本會工作。凡在本會任職之理監事成員離任後由本會理事會據其本人對本會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榮譽職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由各會員及熱心人士捐助及收取會員費,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提交理事會審核、交監事會監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屬下各部門可依本章程原則再制訂具體規定,經理事會審核實施。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六章 印章

第十九條——本會所採用印章如下: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友聯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為:

A)不變

B)不變

C)選舉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不變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開,亦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人數須超過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務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裡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會成會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長兩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插畫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成員總數必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E)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長壹名,副秘書長壹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由監事會成員選出監事長壹名,監事若干名,成員總數必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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