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誠揚四海文化交流促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

誠揚四海文化交流促進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INTERCÂMBIO CULTURAL CHENGYANG QUATRO MARES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誠揚四海文化交流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IN­TERCÂMBIO CULTURAL CHENGYANG QUATRO MARES”,英文名稱為“CHENGYANG FOUR SEAS CULTURAL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促進澳門與內地、國際性之文化產業、會展業、旅遊業及學術方面的友好交流,並推動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人力資源行業的合作交流,組織本澳相關行業工作者對外考察和交流訪問。積極促進澳門與內地、國際性之文化學術產業及人力資源行業之建設及發展,使行業工作者透過不同渠道宣傳及推廣澳門之產業多元化,為澳門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十月初五日街153號一樓,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按需要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會含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兩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以及有意加入傳媒或相關行業之人士,都可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以及具有傳媒或相關行業工作經驗的人士,都可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維護本會的聲譽、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會員的其他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透過選舉程序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每年必須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五)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三)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四)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經費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四)本會包括範圍:

(1)舉辦各種內地、國際性之文化產業及學術的交流活動及創新推廣;

(2)促進澳門與內地、國際之間的媒體文化的交流與宣傳;

(3)建立澳門與國際文化互聯系統;

(4)協助訪問有文化經驗、教學等方面人士之往來;

(5)協助及培養文化人才,舉辦文化及學術研習及各項相關活動;

(6)舉辦會員及會友聯誼及同樂活動;

(7)創辦全球文化及學術產業會刊;

(8)學術及文藝之作品,互相刊播;

(9)搭建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交流平臺;

(10)積極推動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人力資源素質發展,從而提升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水平。

(11)推動文旅會展經貿及電影製作文化進行交流與合作;

(12)促進澳門文化產業、會展業、旅遊業等適度多元化發展,支持智慧文旅項目以及旅遊設施的發展和改善,以鼓勵提高澳門文化以及旅遊品質。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形動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

澳門形動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IENG TONG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形動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IENG T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ENG TONG SPORTS CLUB”。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7號瓊苑大廈A,C座地下A。

第三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特別是單車,使體育活動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 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 愛國愛澳及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對持續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 按時繳交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 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七條 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人數,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一至五名,該機關成員總數必須為三名以上之單數。

第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該機關成員總數必須為三名以上之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七條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藝韵音樂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

澳門藝韵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韵音樂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推廣澳門音樂文化藝術,建設多元交流學習平台,促進澳門與各地音樂文化藝術合作發展,提升青少年音樂藝術素質及文化修養以及愛國愛澳精神。

(二)舉辦不同的音樂活動,為本澳青少年提供不同音樂表演的機會。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營造澳門藝術氛圍,提高專業學術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塔石街47號穎苑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世界運河學會(澳門)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世界運河學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世界運河學會(澳門),英文名稱:WORLD CANAL SOCIETY (MACAU),英文縮寫:WCSM。

第二條 本學會是致力於促進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的學術機構,與有關專家學者間協商合作的非政府、非營利性國際組織,是依據澳門法律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學會遵守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以“以運河溝通世界”為核心理念,以運河促進發展、運河促進溝通、運河促進和平為目標,加強全球學術界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增進共識、分享經驗、深化合作,推動全球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和包容性發展。運河的本質在於溝通,實現從無到有,有物理層面的運河和文化層面的運河等多個概念。運河的今日價值體現在於如何在全球互聯網背景下更好地實現文化和精神層面的溝通,更好地溝通古今、溝通人際、溝通區域。本會旨在以澳門為橋樑,以水路交通的運河為紐帶平台,加強境內外學術思想的溝通聯繫,開展中國大運河與葡語國家及其他國家的文化交流、學術交流等。

第五條 本學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3樓2302室。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活動範圍:

(一)為全體會員提供專業服務,搭建會員之間對話、交流與合作平臺,促進會員間業務合作與經驗分享;

(二)與重要國際學術組織加強溝通協作,收集、分析資料,研究全球運河河道發展趨勢,提供統計資料、研究報告;

(三)及時關注文化遺產保護中遇到的困境與挑戰,為各國政府提供政策諮詢、建言獻策;

(四)主辦學會年會、峰會、博覽會等宣傳推廣活動,為民間和政府搭建交流與合作的平臺;

(五)開展教育、培訓、諮詢、規劃服務,促進資源分享,提升學界交流能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各國全國性學術協會、有影響力的研究機構、智庫和研究院所等;個人會員包括運河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使用本學會提供的行業資料資訊;

(六)優先享有本學會舉辦各類活動的承辦權和贊助權;

(七)享有本學會給予的各種優惠待遇;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它權利;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學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會員提出的提案;

(六)討論確定下一屆會員大會舉辦地;

(七)決定解散本學會事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一、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四、修改本學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學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八條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長代表本學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為執行其職權,可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名。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學會;

(三)提議選舉和罷免各機關成員;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方案;

(七)提議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提議決定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議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本章程第二十五條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的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法律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是否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一、本學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產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任何會議亦可透過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五章 法律規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學生遊學協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設立,有關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4號的檔案組內,文件編號4。規範該社團的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學生遊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學生遊學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iagem de estudo para estudant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tudy tour for Macau student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澳門學生到外地遊學交流,從而開拓學生的視野,豐富學生的人生閱歷,培養學生的個性以及國際化、多元化的文化理念和思維習慣;訓練學生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使學生學習和思考與他人相處及合作的技巧;接受不同教育體系、教育理念的文化,感受不同文化的教學風格,提升學生對不同文化、教育模式有不同的認知和判別力;領略不同地方的旅遊文化等名勝環境。

第三條

會址通訊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帶水圍6-A號藝泉閣地下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七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會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則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贊同票取決生效。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可在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丁、募捐。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一帶一路科學文化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及第158條第1款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員之“2024年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內,編號為2,有關章程條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一帶一路科學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科學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ÊNCIA, CULTURA DE UMA FAIXA, UMA ROTA”,英文名稱為“THE BELT AND ROAD SCIENCE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傳承愛國愛澳精神,為促進本澳科學文化及科學文化的推廣、宣傳及發展,建立和加強與內地,以及國際間科學及文化組織的聯繫與合作、交流和溝通、推廣和普及科學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5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4.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 按時繳付會費。

第三章 會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會章及會員守則,以及授權理事會就本會會務的相關事宜自行訂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5.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 會員大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2. 經會員大會透過決議之授權,就本會會務之相關事宜,制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3. 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4. 籌募經費,包括透過決議訂定會員每年須繳交之會費金額,以及在附有合理理由時,因應實際情況調整有關的會費金額;

5.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6.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本會日常會務運作。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倘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派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任兩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經費

一、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 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附則

一、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鄧永恆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四川非遺文化產業經貿協作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3檔案組內,編號為10/2024。

澳門四川非遺文化產業經貿協作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PARA A COOPERAÇÃ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DA INDÚSTRIA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INTANGÍVEL DE SICHUAN EM MACAU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爲“澳門四川非遺文化產業經貿協作促進會”,葡文名稱爲“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PARA A COOPERAÇÃ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DA IN­DÚSTRIA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INTANGÍVEL DE SICHUAN EM MACAU”,英文名稱爲“MACAO SICHU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DUSTRY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及孫逸仙大馬路澳門漁人碼頭皇宮大樓地下。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秉持愛國愛澳的光榮傳統,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推廣澳門的四川非遺文化,共同參與社會,認識祖國,增進中華文化認同。與此同時,促進澳門特區與四川地區的經貿文化交流,開展愛國愛澳及各種符合本會宗旨與社會公益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會長同意,主席團批准後繳納入會費,方可成爲會員;

(二)現任或原任四川地區澳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四川地區各地級市澳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青聯委員或與四川地區有聯繫的澳門居民,經本人申請或獲邀,主席團確認後均可成爲創會會員;

(三)對四川地區社會、教育、經濟、文化、學術等領域有貢獻的澳門居民,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會長同意,主席團批准後繳納入會費,亦可成爲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均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不損害本會聲譽。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内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爲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按情節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以通過本會資產負債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内策劃及指導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不少於五分之一成員具正當性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的形式通知全體會員,或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爲之,該召集書内須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二分之一合資格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爲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爲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内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爲三名或以上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決定設立項目小組,並任免其成員,項目小組對會長負責;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爲三名或以上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審議理事會編製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十七條

名譽席位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認爲適宜時,可提請主席團通過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八條

修改會章及解散

(一)修改本會會章,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甘肅省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18號文件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甘肅省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以愛國愛澳為基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聯繫甘肅省在澳之同鄉,並發揮聯誼橋樑,並為甘澳兩地之同鄉的交流互動做貢獻。

第三條

工作的相關部門和辦事處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風順堂區高樓街仁樹樓3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有助開展工作的相關部門和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居住或工作旅澳及海外之甘肅人,在甘肅有投資等業務往來人士,其他與甘肅有關係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成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一、 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 參與會員大會會議及議決議案,進行選舉和被選舉。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 實踐本會宗旨,遵守章程規定;

二、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事項。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 違反本會宗旨;

(二) 破壞本會聲譽;

(三) 不履行本章程之規定或違反協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四) 提前七天向協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 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行政管理機關召集。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除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但以下事項之決議應由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一) 章程之修訂;

(二) 會員資格之取消;

(三)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選舉會長、副會長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二、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三、 議決、審查理事會所提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

二、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享有以下權限:

(一)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 審議取消會員資格並提交大會議決;

(四) 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大會議決;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並提交大會議決;

(六)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 根據理事會建議,可邀請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學術顧問、研究員。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權限)

一、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享有以下權限:

(一)監察本會會務;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

財務收支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籌募,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之捐助或撥款,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本會舉辦活動之盈餘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最後規定)

一、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 Chan Wa K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山西省同鄉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20號文件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山西省同鄉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以愛國愛澳為基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聯繫山西省企業、文化機構與澳門的交流互建、為澳門適度多元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三條

工作的相關部門和辦事處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風順堂區高樓街仁樹樓3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有助開展工作的相關部門和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居住或工作旅澳及海外之山西籍人,在山西有投資等業務往來人士及其他與山西有關係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參與會員大會會議及議決議案,進行選舉和被選舉。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實踐本會宗旨,遵守章程規定;

二、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事項。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違反本會宗旨;

(二)破壞本會聲譽;

(三)不履行本章程之規定或違反協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四)提前七天向協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行政管理機關召集。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除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但以下事項之決議應由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修訂;

(二)會員資格之取消;

(三)會長、副會長之罷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二、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三、議決、審查理事會所提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享有以下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並提交大會議決;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大會議決;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並提交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可邀請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學術顧問、研究員。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享有以下權限:

(一)監察本會會務;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

財務收支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籌募,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之捐助或撥款,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本會舉辦活動之盈餘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最後規定)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 Chan Wa K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東西融合觀察研究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3檔案組內,編號為9/2024。

澳門東西融合觀察研究所章程修改

澳門東西融合觀察研究所,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七條第四款文本如下: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A AMIZADE TIANJIN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天津聯誼會”

e em inglês THE MACAU TIANJI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em abreviado “MTF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4, sob o n.º 5, foram alterados o artigo terceiro, 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sexto, 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sétimo e 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oitav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保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並在有需要之時,可設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第七條

(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24. — A Notária, Rita Rebe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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