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批示:
盧詠儀及陳嘉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壹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批示:
李玉環-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起續期六個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古夢思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本局財政管理處處長,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古夢思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財政管理處處長,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述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程金鳳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吳海恩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林媛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偉芳,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林暉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任文案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90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庄青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李惠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José Miguel Ferreira Madaleno,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麥寶芯、麥嘉慧、戴暉樺、吳銘信及潘嘉雯在本局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首兩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及餘下三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王寶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梁燕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邱智能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一等翻譯員第二職階何愛怡及許培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秀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淑敏及蘇世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陳惠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7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Brigida Juliana de Jesu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31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路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13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趙艷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72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已故一等消防員廖冠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290,其遺孀李少珍及兒子廖宇航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林美興,供款人編號62200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李慧嫻,供款人編號60467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治安警察局警員林偉和,供款人編號60490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交通事務局車輛查驗員劉偉德,供款人編號60820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人才發展委員會技術員李安琪,供款人編號61797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梁權輝,供款人編號30109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尤何幗卿,供款人編號30175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麥永泉,供款人編號60464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市政署勤雜人員盧海,供款人編號604828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梁廣彬,供款人編號60698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黃偉超,供款人編號61965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吳東盛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泳怡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內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穎茵 — 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米鵬—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經濟合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志文—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之批示:
劉家輝,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周添根,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陳子慧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譚家立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54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嘉莉為本局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李淑敏,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及
楊智猛及馬靜怡,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潘嘉莉——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彭群國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馮越洲及何海鵬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志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陳永成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關淑詩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林婉晴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梁嘉慧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鄧婷欣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古淑珍,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心穎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燕霞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梁佩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即在土地工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第103/2024號批示:
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下列人員因獲確定委任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195140 |
梁穎其 |
警員 |
326140 |
歐陽小美 |
警員 |
200181 |
施文杰 |
警員 |
126191 |
高永康 |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施希文,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傑為,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郭少萍及李金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Paula Cristina Antunes Mendonça擔任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合同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蔡柏倫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詠駒及楊旺玲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批示:
張慧媚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巴美茵,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體育),薪俸點為440;
劉詩敏,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科學),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批示:
卓素兒及呂小慧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批示:
熊嘉敏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英文),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劉偉誠及余顥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徐雪瑩,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張詩琳,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葡文),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慧燕,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簡煒龍,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馮家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盧茜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盧卓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楊敏健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凌子臻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鄺建邦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雪瑛,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即其到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羅惠琼,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鎮昇,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即其到土地工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八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七名的合格投考人李其鋒,湯浩霖、蕭啓成、葉凱琪、莊世陽、彭暋媛及黃文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許主平,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誠讓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 - 0012號針灸師執業牌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利捷中醫綜合診所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436號准照之許可。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31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8-B號天明樓地下C座之原中文名稱為雅士達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Yesde,更改中文名稱為壹心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Um Coração並取消英文名稱,以及核准上述場所擁有人轉移至奇美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勞動節街334號寰宇天下地下O座。
按照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侯莉瑜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031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09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下環街52號B順成大廈地下B舖的春暉堂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康雁燊,住所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37號廣興大廈1樓J座。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郭志豪、周芷欣、李頌榮、陳芊悅及黎智昌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孫立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醫療器械範疇),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美詩雅國際(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418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萬青(高士德分店)”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63號照麗安大廈E座地下及閣樓。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玉玲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姚慧妍及梁金容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志建,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譚鎮昇及黃錦權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劉明豪及麥曉迪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萬昌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督察的薪俸點44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華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關文靜、梁文俊、王嘉怡及莊杏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