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兩岸關係研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

澳門兩岸關係研究協會

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O ESTUDO DAS RELAÇÕES TRANSVERSAIS DO ESTREITO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兩岸關係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O ESTUDO DAS RELAÇÕES TRANSVERSAIS DO ESTREITO”,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IN CROSS-STRAIT RELATIONS STUDIE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服務國家“粵港澳大灣區”戰略,增進對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社會的研究水平,努力成為高水準和有國際影響力的澳門新型智庫。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7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讚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跆拳道青濤館世界聯盟(澳門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 191。

跆拳道青濤館世界聯盟(澳門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跆拳道青濤館世界聯盟(澳門分會)”,英文名稱為“WORLD TAEKWONDO CHUNGDOKWAN FEDERATION (MACAU CHAPTER)”。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推廣及傳播跆拳道運動,團結喜愛跆拳道運動的人士及團體互相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德倫街416號獲多利大廈A座10樓AA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以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大灣區環境社會及管治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2。

大灣區環境社會及管治協會

ASSOCIAÇÃO AMBIENTAL, SOCIAL E DE GOVERNANÇA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環境社會及管治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MBIENTAL, SOCIAL E DE GOVERNANÇA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大灣區企業及人士合作交流,促進中國、香港及澳門關於環境、社會及管治信息之發展交流,推動大灣區各界就此議題作深入探討及跟隨國家發展大綱及分享國際上對此議題之最新動向。在大灣區舉辦或協辦各種關於環境、社會及管治協會活動,為大灣區人士、企業及社團提供廣闊的環境、社會及管治交流平台,促進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加深友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5樓O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搬遷到澳門任何地址。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發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兒童玩學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

澳門兒童玩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玩學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L­DREN PLAY AND LEAR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P.L.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各種不屬於電子類產品的遊戲方式,透過讓兒童實際動手操作、親子或同儕之間面對面的參與,讓學習融於遊戲之中,促進澳門兒童於遊戲、互動和學習之間的協調成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區神父街八達新邨亨利樓12樓B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藝術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3。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藝術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青年藝術團”。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聯同粵港澳大灣區各城市,共同打造“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之青年藝術交流平台,積極開展灣區青年的人文交流活動,透過舉辦多種形式的藝術交流,增加灣區青年對國家的認同感和民族的凝聚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場北大馬路5號海景園地下Y。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並附設屬其他辦事處。

第四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並填寫入會表格,在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即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益及福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同時享有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以及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 終止會籍

1、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破壞本會的名譽者,經由理事會3/4多數理事表決通過,可予以開除會籍的處分。

2、任何原因被終止或開除會員資格的會員,不得要求退回已經交付之會費或任何其他款項,並須付清在退會時所欠的會費及其它款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講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榮譽職銜

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會員大會批准決議,本會可敦聘社會賢達、熱心人士擔任本會之各級榮譽職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會收入來源

1、會費;

2、社會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之捐助;

3、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權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盡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彩繪師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

澳門彩繪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彩繪師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本會宗旨為致力於推動本澳彩繪文化發展,包括並不限於使用天然或人工顏料、染料、色料進行的彩繪藝術,為澳門彩繪師或有意投身彩繪行列人士提供交流的平台。

二、配合澳門政府旅遊城市政策,推廣彩繪文化藝術與本澳各類型文化活動合作,多方面推動澳門本土彩繪產業,助推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三、積極舉辦多樣性的彩繪推廣活動,為澳門市民提供更多元化的彩繪體驗,並促進本澳與外地的彩繪文化交流。

四、加強本地人才培養與發展,推動本地相關從業人士相互交流,共同提高本澳彩繪水平、培養彩繪師人才,加強彩繪師行業團結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7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學術研究院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8月27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4號。

澳門學術研究院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學術研究院”,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for Academic Research”。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創立專業的學術研究交流平台,團結專家學者及熱愛學術研究的愛好者,以國際性的學術視野,與全球學術同步發展;豐富學術跨學科的多元研究,深化學術研究的深度與廣度;加強文化、學術和教育交流及傳播,促進理性、科學及人文的對話;積極熱心服務社會,普及推廣和促進各學術研究領域的發展和繁榮。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金光大道尚巒13樓L。經需要,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社會各界人士及團體贊助及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青少年弦樂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8月2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0號。

澳門青少年弦樂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弦樂團”,中文簡稱為“澳青弦樂團”,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String Orchestra”,英文簡稱為“MYS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旨在推動本澳青少年與國際間音樂文化交流,助力培養本土音樂新生代,為融入國家藝術文化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珍珠圍84號創福豪庭第一座地下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推動澳門青少年音樂教育的社會各界人士、音樂愛好者、有意願學習音樂演奏技能或參加音樂交流活動的人士,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通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環球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8月27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3號。

澳門環球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球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Universal das Art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Universal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澳門為橋樑,將國際藝術產業引入澳門和大灣區,推動區域藝術行業國際化進程,為本土藝術家邁向全球藝術市場發現的平台。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飛能便度街17號永利大廈1樓A座,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數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會徽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旋律合唱團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8月27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1號。

旋律合唱團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旋律合唱團協會”,中文簡稱為“旋律合唱團”,英文名稱為“Melody Choi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澳門弘揚及推廣合唱衍生藝術文化,發掘澳門合唱愛好者和人才,開展相關交流活動,並舉辦各項演出,搭建世界各地華人地區合唱的交流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樓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金灝共融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8月27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2號。

金灝共融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金灝共融社”。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科技和資訊知識,提高澳門市民的科技素養。

(二)透過各種活動和遊戲,讓市民更加瞭解當前的科技趨勢和資訊。

(三)為澳門的商家和市民提供一個交流和學習的平台,以促進澳門的科技和資訊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夜呣斜巷12-4號長就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 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亞洲體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8月2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9號。

澳門亞洲體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洲體育協會”,英文名稱為:“Asian Sport Association(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組織舉辦體育及武術賽事,培養青少年從事體育及武術運動,強身健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3樓M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綠色能源國際組織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4/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綠色能源國際組織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綠色能源國際組織”(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推動全球綠色能源發展為使命,積極參與國際綠色能源標準制定,發揮綠色能源標準化引領作用,推動國際交流合作,促進能源消費的綠色化和可持續性,為應對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8樓1803。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兩種,其權利及義務相同,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及支持發展綠色能源之人士,均可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經本會會長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及支持發展綠色能源發展之相關企業及團體,均可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長批准後,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並由其選定之代表人代表。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組織機構據位人由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代表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本會各領導機關和組織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應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第一次召集的會議時間隨後三十分鐘作為第二次召集會議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以及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的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的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獲得的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會務收入,例如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及

(七)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閩僑青年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8月26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2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6 de Agost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5.

澳門閩僑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閩僑青年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鼓勵澳門閩僑青年理性思考,引導閩僑青年認識社會,營造閩僑青年發展平台,舉辦閩僑青年活動,從而提升閩僑青年國際視野、知識水平、技術水平,與國際接軌。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4樓U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閩僑鄉親且年齡介乎十八至五十歲之間的青年的人士,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Agost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世界閩僑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08月26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24,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6 de Agost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4.

澳門世界閩僑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世界閩僑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結合了澳門閩籍鄉親,加強與世界各地「閩籍」鄉親聯繫,為鄉親爭取應有的權益,獲得世界等各地眾多民眾的支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4樓U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閩僑鄉親及支持閩僑發展建設的人士,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Agost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閩僑婦女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08月26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23,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6 de Agost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3.

澳門閩僑婦女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閩僑婦女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強化婦女於家庭及社會中之角色功能,落實家庭倫理教育之根基與婦女之社會責任,促進閩僑婦女文化交流,增進婦女自身及社會福利,奠定家庭為國家繁榮發展之基礎。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4樓U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閩僑婦女人士,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Agost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藝術體操健美操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水手斜巷5號嘉華樓2樓A。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壹 -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 - 該影印本取自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24/ASS簿册第3號文件。

叁 - 本證明有4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documento n.º 3 do maço 1/2024/AS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4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修改社團章程

澳門中國銀行之家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銀行之家聯誼會”(簡稱中銀之家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A CASA DO BANCO DA CHINA DE MACAU”。

會址設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三樓。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馮璦琳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Agosto de 2024. — A Notária, Fung Oi L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5/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9號,該協進會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

章程修改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及第十二條第七款如下: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8樓O座。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在認為有需要時,設立各機構,制定及修改該等機構的內部章程等規範性文件,並可向機構的內部機關轉授予權力,以便該等機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運作;

(七)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八)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忠誠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忠誠保守」退休基金;

「環健」退休基金;

「環發」退休基金;

「創華」退休基金;

「創機」退休基金

修改管理規章

「忠誠保守」退休基金、「環健」退休基金、「環發」退休基金、「創華」退休基金、及「創機」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修訂如下:

第二條

(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忠誠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170,000,000澳門元,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67號大西洋銀行大廈14樓,以下簡稱為「忠誠人壽」或「管理公司」。

第六條

(基金單位的認購)

1. (...)

2. 基金單位之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除上述的修訂外,所有管理規章的條款將維持不變。

生效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


 「創健」退休基金

修改管理規章

第一條

(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創健」開放式退休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本基金的目的是保證退休金計劃的實行。

第二條

(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忠誠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170,000,000澳門元,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67號大西洋銀行大廈14樓,以下簡稱為「忠誠人壽」或「管理公司」。

第三條

(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由瑞士銀行(UBS AG)位於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的分行負責託管,其總部設於瑞士蘇黎世,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第四條

(基金的財產)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小數或整數基金單位代表的資產所組成。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受寄人、管理公司或任何被委託負責資產管理的實體的債務。

第五條

(基金單位的價值)

1. 忠誠人壽將於每日(由星期一至星期五,銀行假期除外)計算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

2. 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將相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並扣除到期未付的債務。資產的價值將按實際市值評估,除債券按生效的法例條款以其購置成本入賬並按其贖回(期滿)價值及贖回(期滿)時間以直線法攤銷外。

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的價格反映出來。

4. 在本基金成立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美金10元正,即代表在當日,價值約為80澳門元。

5. 忠誠人壽可在基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買賣所在的市場關閉或暫停交易)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訂定而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值及進行其買賣,而忠誠人壽有義務向監管當局及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通報此情況。

第六條

(基金單位的認購)

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於相應的加入合同中列明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當日所訂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

2. 基金單位之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第七條

(基金單位的贖回)

1. 基金單位持有人可以根據現行法例、本規章以及相應的加入合同中的條款要求贖回相應的基金單位。

2. 在不抵觸本規章的第五條第五款、相應的加入合同及現行法例的情況下,在收到資料齊全的贖回書面通知後,忠誠人壽必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贖回基金的淨值。如贖回的淨值為基金總資產淨值的5-10%或超過10%,則前述的期間將分別為不多於兩個月或六個月。

3. 贖回基金的淨值將相等於扣除相應的加入合同中列明的贖回費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

4. 除以下第5款所述外,基金單位的價值以權益計算當日之基金單位價格為準。

5. 本金保證

(i) 向本基金供款的金額,在扣除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現行法例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而參與人贖回累算權益時享有本金保證:

(a) 年老退休;

(b) 提早退休;

(c) 長期無工作能力;

(d) 死亡;

(e) 患嚴重疾病;

(f) 長期失業;

(g) 終止僱傭關係,而不管其終止之原因,但參與人在本基金的首次供款須至少投資滿三年。

(ii) 在不妨礙以上(g)項所述的情況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基金價格將為當日所持基金單位的價格保證。

(iii) 上述的保證由管理公司作為保證人提供。

(iv) 在按上段(i)贖回累算權益時,若基金價格在贖回時低於相關參與人名義帳戶的保證基金價格,保證人將自付向參與人支付任何記錄上的差額,以完成保證金額。

第八條

(基金單位的轉移)

1. 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可以要求把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所設立的退休基金。

2. 在不抵觸本規章的第五條第五款、相應的加入合同及現行法例的情況下,將按以下程序辦理:

(i) 若該等基金單位轉移至另一個受監管當局認可但非由忠誠人壽管理的基金,在收妥書面通知及所有令轉移有效的必要文件後,忠誠人壽需於最長三十日內處理基金單位的價值之轉移。如轉移的基金淨值為基金總資產淨值的5-10%或超過10%,則前述的期間將分別為不多於兩個月或六個月。

(ii) 若該等基金單位轉移至另一個由忠誠人壽管理的基金(「轉換」),將以收到完整指示當日之價格處理。

3. 被轉移的基金淨值將相等於扣除相應的加入合同中列明的轉移費用後所持基金單位的總值,並且(如適用)需扣除任何基金單位價值與基金資產市場價格之間(如正數者)的差額。

4. 該等基金單位的價值應由計算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訂定。

5. 基金的轉移應在各基金之間進行或在適用時,在各管理公司之間進行。

第九條

(投資政策)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忠誠人壽依法律訂定,其政策將遵照作為一個盡職的經理應該履行的、最為合適的金融管理規則,包括投資的安全性規則、盈利性規則、分散投資規則以及資產流動性規則。

2. 本基金將分散投資於環球固定收入債券,目標是為參與法人、參與人和供款人之供款謀求長遠地穩定資本價值。本基金適合一些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低風險級別)。投資表現及回報可跌亦可升。

3. 本基金的資產組合應按以下的核心目標以及各資產類別的投資分配比重進行投資:

資產類別 策略性配置 限額
最低 最高

債券

95% 70% 100%

流動資產

5% 0% 30%

除直接投資於定息或浮息債券外,該資產類別還包括任何承受債券市場風險的其他工具,包括只投資於債券的投資基金。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4. 若投資政策有任何重大改變必須於調整生效前六十天向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作書面通知。

第十條

(管理公司的責任及職能)

1. 忠誠人壽應對基金的良好管理所需要或合適的所有行為和運作負責,即:

(i) 不論任何授權,代表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一切由相應的加入合同所產生的權利;

(ii) 接收來自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的供款並且轉換為基金單位;

(iii) 管制基金單位價格的訂定;

(iv) 保證受益人的利益支付;

(v) 根據相應的投資政策選擇構成本基金的資產;

(vi) 按本管理規章或當時生效的法例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2. 忠誠人壽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3. 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忠誠人壽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約。

第十一條

(報酬及佣金)

1. 用作支付發行費用的基金認購費將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5%,該費用應在相應的加入合同中列明。

2. 作為資產管理服務的報酬以及支付受寄人和最終委託資產管理的實體而產生的有關費用,忠誠人壽將向本基金收取總資產價值的0.8%年率作為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0.7%年率的受寄人報酬,並將每日計算。忠誠人壽有權從基金帳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增加該費用必須於調整生效前六十天向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作書面通知,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2%年率。

3. 在集體加入合同內,忠誠人壽或會收取每年不多於該集體加入合同的基金價值的5%作為其他管理費用,即行政費或精算費。此費用將分別向相應的參與法人收取。

4. 為支付權益支付及轉移的費用,忠誠人壽最多可收取贖回或被轉移的基金單位價值的2%作為贖回及轉移費,而此費用應在相應的加入合同中列明。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 在獲得有關監管當局批准的前提下,忠誠人壽可把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給另一家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管理公司。在此情況下,忠誠人壽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

2.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忠誠人壽支付。

第十三條

(受寄人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有關監管當局批准下,忠誠人壽可把組成本基金財產的部份或全部資產轉移至另一家受寄人。在此情況下,忠誠人壽將在轉移生效日前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

2. 有關轉移受寄人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忠誠人壽支付。

第十四條

(結束本基金)

1. 在預先獲得有關監管當局批准下,忠誠人壽可決定結束本基金,尤其當目標未能達到,或目標難以達到的情況時。忠誠人壽必須在預期基金取消日最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

2.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對其擁有基金單位相應的指示轉移到一個或多個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忠誠人壽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該轉移豁免任何費用,而所有費用由忠誠人壽支付。

3.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均不得要求取消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五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有關監管當局批准下,忠誠人壽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尤其當需要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時。

2. 根據現行法規,忠誠人壽須把有關修改內容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並立即通知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

3. 若本管理規章的修改令報酬及佣金增加或投資政策有重大改變,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單位價值免費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但必須在上款通知的六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忠誠人壽通知有關其轉移的意向。

第十六條

(定期資料披露)

若現行法規或相應的加入合同中並未訂定更短的期間,忠誠人壽須至少每年向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提供有關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目、單位價值、本基金的回報率,以及其他適用法律及法規所要求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

(仲裁及管轄權)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

(最後規定)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Alterações ao Regulamento de Gest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Golden-Age Retirement”

O Regulamento de Gest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Golden-Age Retirement” foi revisto nos termos seguintes:

Cláusula 3

(Entidade gestora)

A entidade gestora do Fundo é a 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com capital social de 170.000.000 (cento e setenta milhões) patacas, com sede social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67, Edifício BNU, 14.º Andar, adiante designada por “Fidelidade Vida” ou “Entidade Gestora”.

Cláusula 7

(Aquisição de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7.1. (...)

7.2. A subscrição de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dá lugar à emissão de títulos, representados por registo informático de unidades desmaterializadas, designados por Certificados.

Com excepção das alterações acima, todas as demais disposições do Regulamento de Gestão permanecem inalteradas.

Data efectiva: 1 de Novembro de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