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司法警察局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ano Xavier Pereira之遺孀梁麗影,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根據經第23/2020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公布經第9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為“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實習員的成績及格或不及格的最後報告:
及格的實習員及排名:
排名 |
實習員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王樺婷 | 13.708 |
2.º | 梁采妮 | 13.682 |
3.º | 盧燕鈴 | 13.611 |
4.º | 胡婉達 | 13.496 |
5.º | 陸嘉朗 | 13.402 |
6.º | 鄧俊賢 | 13.371 |
7.º | 李莉 | 13.235 |
8.º | 梁翠雯 | 12.994 |
9.º | 陳卓琦 | 12.708 |
10.º | 李湘漪 | 12.577 |
11.º | 林淑貞 | 12.535 |
12.º | 黃詠嫻 | 12.508 |
13.º | 蕭偉鋒 | 12.425 |
14.º | 鄭百成 | 12.391 |
15.º | 黃馨悅 | 12.198 |
16.º | 曹倩婷 | 12.078 |
17.º | 王輝 | 12.013 |
18.º | 鄺綺婷 | 11.971 |
被淘汰的實習員:
序 |
實習員姓名 |
實習階段最後成績 |
1. | 伍英亮 | 9.904 |
2. | 凌偉豪 | 9.269 |
根據經第23/2020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六款,實習階段的成績低於十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實習員可按該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報告公布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報告公布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高炳坤
教學委員會成員:鄭渭茵
米萬英
何偉寧
張少雄
盧瑞祥
唐曉峰
黎裕豪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一、根據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之規定,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作出決議,授權梁華峰委員簽署維持內地代表處良好運作所需的文書,尤其是代表處的審計報告以及證照續期及年審的文件。
二、追認上述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余雨生
委員 李藻森
委員 黃伊琳
委員 梁華峰
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通則》第九條,以及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條所賦予的權限,作出以下規定:
一、修改第012/2021-AMCM號通告第3.2條(d)項為:
(d)可疑類 ---- 債務人已經無法足額償還本金及利息等,資產已顯著發生信用減值。參考特徵包括但不限於:
• 債務人處於停產或半停產狀態﹔
• 經過多次談判,債務人明顯沒有還款意願﹔
• 須以法律途徑追收﹔
• 債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並且對債務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
• 資產經重組後仍然不能正常償還本息。
在任何情況下,逾期270天以上,或預期信用損失佔其帳面餘額50%以上的資產,必須列為可疑或損失類。
二、本通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陳守信
委員 劉杏娟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596,657,453,125.77 | 其它負債 | 421,148,498.19 | |||
銀行結存 |
239,941,274,496.21 | |||||
債券 |
132,388,036,438.52 | |||||
外判投資 |
224,328,142,191.04 | 財政儲備資本 | 602,742,257,663.04 | |||
其他投資 |
0.00 |
基本儲備 |
153,394,755,300.00 | |||
超額儲備 |
431,862,482,387.18 | |||||
其他資產 | 6,505,953,035.46 |
本期盈餘 |
17,485,019,975.86 | |||
總計 | 603,163,406,161.23 | 總計 | 603,163,406,161.23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李日明:
(一)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二)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四)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懲教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七)批准懲教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補償、就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就年假及缺勤方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有關本人的職權;
(十)批准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懲教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提供與懲教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按上項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之開支;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懲教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簽署懲教管理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十)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李日明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黃妙玲:
(一)在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範圍內,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但路環監獄及少年感化院的人員除外;
(二)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路環監獄及少年感化院的人員除外;
(三)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四)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懲教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八)批准懲教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補償、就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一)批准提供與懲教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涉及囚犯及收容於少年感化院的青少年的事宜者則除外;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取得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
(十四)簽署懲教管理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十五)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十六)簽署並發出不需由領導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涉及(一)項至(十五)項職權事宜的文書。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黃妙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梁天明:
(一)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二)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懲教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四)批准懲教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簽署懲教管理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六)簽署並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涉及(一)項至(五)項職權事宜的文書。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人力資源處處長梁天明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
(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簽署並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涉及(一)項及(二)項職權事宜的文書。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治安警察局各設施2025年度保安員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元壹佰元整)或於其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其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標書必須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150,000.00(澳門元壹佰壹拾伍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將在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服務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2024年6月27日之批示,為填補人員流失之空缺,批准招考“第三十四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分別錄取九十名修讀警務課程及二十名修讀消防課程,合共名額為一百一十名。按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通告所訂之招考名額,包括前一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最後排名及格而未獲錄取修讀課程之投考人。通過甄選考試的投考人,按最後排名名單之名次及投考人意願,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學員在完成有關課程且成績及格,可就職成為基礎人員級別之警員或消防員。
二、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 符合第13/2021號法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不處於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四) 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錄取名額一百一十名,年齡三十歲以上的及格投考人,不多於要填補空缺的10%﹝即警務課程九名及消防課程二名,合共十一名﹞,而錄取日是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的地點之日期,該日期現訂為2026年1月21日;
(五) 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六) 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七) 通過體能測試;
(八) 通過常識測試;
(九) 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三、須遞交之文件:
(一) 申請書(可通過澳門保安部隊網頁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官方微信號進行網上報名後列印,網頁:http://www.fsm.gov.mo/cfi、微信號:DSFSMcn,下同);
(二) 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四) 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發出);
(五) 預防破傷風接種之有效證明書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六) 倘投考人為未成年人,須提交投考人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其報考本課程之聲明書(須經公證署驗筆跡,式樣可於網上報名後列印);
(七) 衛生局醫療咭(金咭)影印本。
四、報名方法、日期及地點:
(一)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8月22日至9月2日);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週一至週四,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週五,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報名手續;
(二) 投考人須於報名期限內登入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cfi、微信號:DSFSMcn,並透過已登記的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登入以填寫資料(倘沒有上網設備,可於上述日期之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辦理自助網上報名);
(三) 報名須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親臨或由他人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內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四) 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報考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五) 經支付報考費及完成網上報名後,可網上預約遞交報考文件日期,並須於2024年9月4日至9月17日期間,按已預約之時間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遞交第三點所載之文件。
五、薪俸、權利及福利:
(一) 基礎人員第一職階警員/消防員之薪俸點為載於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附件三之薪俸表之2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二)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附件四之規定,學員在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有權收取相等於薪俸表之220點,以及享有法定的權利及福利;
(三) 根據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可選擇領取原薪俸。
六、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黃琪峰
委員:余美媟醫生
林永連醫生
鄭慧明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李國雄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梁華志
委員:趙德龍醫生
梁綺雯醫生
關蘊婷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譚永亮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劉觀勝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司,余志華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黃烈根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林桂桐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黃景輝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陳毅堅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黃漢揚
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吳振忠
八、甄選方法、內容及標準:
(一) 體格檢驗:
內容及標準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二) 體能測試:
(1) 測試項目:
1) 80米計時跑;
2) 仰臥起坐;
3) 跳遠;
4) “庫伯氏”測試;
5) 引體上升(僅對男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6) 俯臥撐(僅對女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7) 跳高;
8) 平衡木步行。
(2) 測試標準:
參閱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附件二,有關批示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3) 測試的詳細說明:
參閱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附件一。
(三) 常識測試:
(1) 測試內容:
1)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2) 語文寫作;
3) 英文理解;
4) 數學運算的一般應用。
(2) 評分標準:
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 心理技術測試:
評分標準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九、上述各項測試之時間表將於2024年8月21日至2026年3月30日期間,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十、本招考受現行第6/2002號法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2/2008號法律、第13/2021號法律、第20/2022號行政法規及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之規範。
十一、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用於是次招聘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一、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根據第4/2023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消防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並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職位 | 正選成員 | 候補成員 | ||
副主席 | 林俊生 | 副局長 | -- | -- |
秘書 | 尚樺 | 副消防總長 | 陳杰華 | 一等消防區長 |
委員 | 曾偉基 | 一等消防區長 | 吳意嵐 | 一等消防區長 |
委員 (財政局代表) |
雷偉堂 | 處長 | 何頴賢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消防局福利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毓森消防總監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社會科學碩士學位(國際關係)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03-M33-0924D-52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第四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内,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科學碩士學位(國際關係及公共政策)課程的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社會科學碩士學位(國際關係及公共政策)課程的名稱更改為社會科學碩士學位(國際關係)課程。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社會科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國際關係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國際關係理論 | 必修 | 45 | 3 |
國際組織與全球管治 | " | 45 | 3 |
國際關係研究設計 | " | 45 | 3 |
項目報告 | " | — | 6 |
學生須修讀五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5學分: | |||
中國與歐洲關係 | 選修 | 45 | 3 |
中國與葡語國家關係 | " | 45 | 3 |
中國外交政策 | " | 45 | 3 |
國際關係中的數據科學 | " | 45 | 3 |
國際關係史 | " | 45 | 3 |
亞太國際關係 | " | 45 | 3 |
國際安全 | " | 45 | 3 |
當代國際關係 | " | 45 | 3 |
全球政治經濟學 | " | 45 | 3 |
國際關係專題 | " | 45 | 3 |
總學分 | 30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天主教研究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S-N03-M26-2424Z-53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59/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59/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工商管理學士學位(BBA)課程(中文學制)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C-A66-L41-0924B-54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66/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66/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設計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S-A41-L24-0724B-55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6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6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傳播與媒體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S-A46-L35-0824B-5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6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6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基督宗教研究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S-A33-L26-0624A-57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64/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64/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環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S-A69-L52-1724A-58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65/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65/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根據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急症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黃竣立 | 14.6 |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曾潭飛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雷俊達醫生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復康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雷應韜 | 5.13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復康科主任醫生 高景輝
正選委員:復康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
復康科主治醫生 歐美莉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 — 心肺描記)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茲公佈,尹家仁,申領其亡弟尹家偉(曾為衛生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予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李麗萍或其代任人,以便其根據第2/2004號行政法規《災民中心的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六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的規定,行使以下的職權:
(一) 批准具備第2/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條件的人入住災民中心,以及屬例外情況,且根據附理由說明的建議,許可不具備該款(一)項所定條件的人入住災民中心;
(二) 因應入住者的經濟狀況,且根據附理由說明的建議,批准延長住宿期限,以及免除入住者部分或全部租金;
(三) 如入住者損壞災民中心設施或設備,又或因不正常使用獲分配物品而造成該物品損毀,透過批示要求其對所造成的損失作賠償;
(四) 如入住者嚴重違反第2/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任一義務,又或不作出上項所指的賠償,根據附理由說明的建議,著令其遷出災民中心;
(五) 著令符合第2/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情況的入住者遷出災民中心。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行政管理委員會運用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八條第二款所授予的權力,在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將許可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款項提取的權限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或其代任人。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本決議作出之日起,獲授權人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十六)項、第二十六條(十五)項、第八條第一款(十二)項之規定,以及第02D/CG/2024號校董會決議第一款(一)項所授予之職權,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澳門理工大學圖書館相關服務收費如下:
圖書館服務 | 收費(澳門元) |
(一)逾期歸還圖書館書籍、雜誌刊物或其他物品(逾期31天至60天)(每件) | $100.00 |
(二)遺失、損毀及逾期歸還圖書館書籍、雜誌刊物或其他物品(逾期歸還60天以上視作遺失處理)(每件) | 原價或估價之雙倍(最低繳付$200.00) |
(三)保證金 | $1,000.00 |
二、本決議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三、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附於第04D/CG/2014號理事會決議且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理工學院服務收費表》第四款及第五款自本決議生效之日起被廢止。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校長 嚴肇基
副校長 李雁蓮
秘書長 李惠芳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校務研究及協調部部長莫秀妍,在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校務研究及協調部部長莫秀妍,在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醫生)實習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通告,以及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2/2023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歐陽綺芮 | P-MD22001 |
2 | 陳穎欣 | P-MD22011 |
3 | 謝熙麟 | P-MD22017 |
4 | 張燕寶 | P-MD22022 |
5 | 趙雪映 | P-MD22025 |
6 | 霍麒宇 | P-MD22030 |
7 | 霍美娜 | P-MD22031 |
8 | 馮主璇 | P-MD22032 |
9 | 何秀珍 | P-MD22037 |
10 | 何詠宜 | P-MD22038 |
11 | 郭尚賢 | P-MD22048 |
12 | 林淑貞 | P-MD22052 |
13 | 梁金華 | P-MD22063 |
14 | 林玉蓮 | P-MD22079 |
15 | 林雨薇 | P-MD22080 |
16 | 廖雪瑜 | P-MD22081 |
17 | 吳偉東 | P-MD22088 |
18 | 楊芮 | P-MD22113 |
2. 最後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備註 |
1 | 殷卓輝 | P-MD22042 | a) |
2 | 甘詠彤 | P-MD22047 | b) |
備註
不合格的原因:
a) | 重複最後評核知識評核考試得分低於50分。 |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2022/2023年度醫生專業實習方案第6.9.1和第6.9.4之規定,重複最後評核知識評核考試得分低於50分,重複最後評核視為不合格,導致終止實習合同以及註銷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 |
b) | 最後評核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半數或以上考站均低於50分。 |
根據2022/2023年度醫生專業實習方案第6.9.2、第6.9.4和第8.2之規定,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半數或以上考站低於50分,最後評核視為不合格,得重複最後評核之所有部分。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歐陽堅 | P-D23001 |
2 | 陳家豪 | P-D23002 |
3 | 陳思穎 | P-D23003 |
4 | 郭格淇 | P-D23006 |
5 | 夏文濠 | P-D23007 |
6 | 林靜怡 | P-D23008 |
7 | 李秋萍 | P-D23009 |
8 | 李昱斌 | P-D23010 |
9 | 李嘉穎 | P-D23011 |
10 | 梁珈菱 | P-D23014 |
11 | 廖漢輝 | P-D23015 |
12 | 伍建宏 | P-D23017 |
13 | 彭進源 | P-D23018 |
14 | 王棉棉 | P-D23020 |
15 | 黃瑞麟 | P-D23021 |
16 | 朱蘊晴 | P-D23022 |
2. 最後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備註 |
1 | 方子濠 | P-D23005 | a) |
備註
不合格的原因:
a) | 最後評核得分低於50分。 |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實習方案第9.2之規定,最後評核中的筆試得分低於50分,得重複最後評核一次。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安志朗 | P-CM23001 |
2 | 歐陽巧玲 | P-CM23002 |
3 | 陳昶廷 | P-CM23003 |
4 | 陳涵婷 | P-CM23004 |
5 | 陳嘉培 | P-CM23005 |
6 | 陳玲霞 | P-CM23006 |
7 | 陳心怡 | P-CM23007 |
8 | 鄭綺媚 | P-CM23008 |
9 | 鄭麗炫 | P-CM23009 |
10 | 徐汝亨 | P-CM23010 |
11 | 黃楚怡 | P-CM23011 |
12 | 楊碩軒 | P-CM23013 |
13 | 林巧芮 | P-CM23014 |
14 | 劉偉浩 | P-CM23015 |
15 | 李昭君 | P-CM23016 |
16 | 梁芮霖 | P-CM23017 |
17 | 李冠霆 | P-CM23018 |
18 | 沈洋 | P-CM23019 |
19 | 岑宛潼 | P-CM23020 |
20 | 孫俊輝 | P-CM23021 |
21 | 謝思慧 | P-CM23022 |
22 | 袁穎珊 | P-CM23023 |
23 | 黃錦輝 | P-CM23024 |
24 | 胡麗姿 | P-CM23025 |
25 | 張晶 | P-CM23027 |
26 | 朱妙欣 | P-CM23028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施耀宗 | P-PH23001 |
2 | 歐陽穎儀 | P-PH23002 |
3 | 區文傑 | P-PH23003 |
4 | 陳浩雲 | P-PH23004 |
5 | 陳美姍 | P-PH23005 |
6 | 周禾健 | P-PH23006 |
7 | 何詠妍 | P-PH23007 |
8 | 洪振興 | P-PH23008 |
9 | 楊景安 | P-PH23010 |
10 | 容鍫淇 | P-PH23011 |
11 | 葉詠詩 | P-PH23012 |
12 | 關澤濠 | P-PH23013 |
13 | 梁嘉輝 | P-PH23014 |
14 | 梁珈琳 | P-PH23015 |
15 | 梁少允 | P-PH23016 |
16 | 龍靄儀 | P-PH23017 |
17 | 吳啓哲 | P-PH23018 |
18 | 譚家寶 | P-PH23019 |
19 | 丘靜雪 | P-PH23021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黃羽熹 | P-PC23001 |
2 | 梁偉杰 | P-PC23002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歐詠怡 | P-N23001 |
2 | 區海敏 | P-N23002 |
3 | 陳顥文 | P-N23003 |
4 | 陳苡唯 | P-N23004 |
5 | 陳彥樺 | P-N23005 |
6 | 陳美津 | P-N23007 |
7 | 陳沛盈 | P-N23008 |
8 | 陳冬兒 | P-N23009 |
9 | 陳詠恩 | P-N23010 |
10 | 陳欣儀 | P-N23011 |
11 | 曾靜湄 | P-N23012 |
12 | 陳坤煒 | P-N23013 |
13 | 周美舲 | P-N23015 |
14 | 謝佩雯 | P-N23016 |
15 | 鄭紫妍 | P-N23017 |
16 | 張縉燊 | P-N23019 |
17 | 張禧晴 | P-N23020 |
18 | 張樂鴻 | P-N23022 |
19 | 詹永恩 | P-N23024 |
20 | 趙君慧 | P-N23025 |
21 | 蔡嘉希 | P-N23026 |
22 | 鍾柏康 | P-N23027 |
23 | 鍾秀晶 | P-N23028 |
24 | 朱美圖 | P-N23029 |
25 | 羅肇倫 | P-N23030 |
26 | 樊梓浩 | P-N23031 |
27 | FONG FERNANDES CELIA CRISTIANA | P-N23032 |
28 | 馮璟怡 | P-N23033 |
29 | 馮詠欣 | P-N23034 |
30 | 何芷青 | P-N23035 |
31 | 何佩瑩 | P-N23036 |
32 | 何沛錡 | P-N23037 |
33 | 許儀敏 | P-N23038 |
34 | 洪銘琳 | P-N23039 |
35 | 黃雅蔚 | P-N23040 |
36 | 許諾恆 | P-N23041 |
37 | 任志江 | P-N23042 |
38 | 楊翠如 | P-N23043 |
39 | 楊曉棠 | P-N23044 |
40 | 楊凱潮 | P-N23045 |
41 | 楊淋靖 | P-N23046 |
42 | 楊倩怡 | P-N23047 |
43 | 楊穎怡 | P-N23048 |
44 | 葉昇 | P-N23049 |
45 | 江嘉傑 | P-N23050 |
46 | 鄺文軒 | P-N23051 |
47 | 郭芷雯 | P-N23053 |
48 | 黎翠珊 | P-N23054 |
49 | 黎曉彤 | P-N23055 |
50 | 黎海盈 | P-N23056 |
51 | 林智君 | P-N23057 |
52 | 林嘉豪 | P-N23058 |
53 | 林佳蓉 | P-N23059 |
54 | 林穎 | P-N23060 |
55 | 劉芷螢 | P-N23061 |
56 | 劉曉宜 | P-N23062 |
57 | 劉曉燕 | P-N23063 |
58 | 李智霖 | P-N23065 |
59 | 李芷圓 | P-N23066 |
60 | 李昊東 | P-N23067 |
61 | 李日濃 | P-N23068 |
62 | 李樂童 | P-N23069 |
63 | 李寶麗 | P-N23070 |
64 | 李婉琪 | P-N23071 |
65 | 梁曉欣 | P-N23072 |
66 | 梁曉婷 | P-N23073 |
67 | 梁凱淋 | P-N23074 |
68 | 梁凱莉 | P-N23075 |
69 | 梁灝詩 | P-N23076 |
70 | 梁嘉詠 | P-N23077 |
71 | 梁佩儀 | P-N23078 |
72 | 梁源匯 | P-N23079 |
73 | 梁蕙明 | P-N23080 |
74 | 梁穎枝 | P-N23081 |
75 | 李世龍 | P-N23082 |
76 | 梁寶瑜 | P-N23083 |
77 | 廖捷穎 | P-N23084 |
78 | 廖思棋 | P-N23085 |
79 | 劉靜維 | P-N23086 |
80 | 盧展毅 | P-N23087 |
81 | 羅家希 | P-N23088 |
82 | 陸煒健 | P-N23090 |
83 | 馬淑婉 | P-N23092 |
84 | 麥嘉雯 | P-N23093 |
85 | 毛春曉 | P-N23094 |
86 | 吳鎧而 | P-N23095 |
87 | 伍珈晞 | P-N23096 |
88 | 吳嘉盈 | P-N23097 |
89 | 吳嘉穎 | P-N23098 |
90 | 吳倩兒 | P-N23099 |
91 | 吳天恩 | P-N23100 |
92 | 彭嘉欣 | P-N23101 |
93 | 鮑曉彤 | P-N23102 |
94 | 潘詠恩 | P-N23103 |
95 | 岑錦盈 | P-N23104 |
96 | 薛嘉欣 | P-N23105 |
97 | 戴俊傑 | P-N23106 |
98 | 譚穎妍 | P-N23108 |
99 | 鄧靜茹 | P-N23109 |
100 | 鄧浩然 | P-N23110 |
101 | 唐安兒 | P-N23111 |
102 | 杜正浩 | P-N23112 |
103 | 杜浩瑩 | P-N23113 |
104 | 余綺顏 | P-N23114 |
105 | 余美楨 | P-N23115 |
106 | 阮樂儀 | P-N23116 |
107 | 吳綺晴 | P-N23117 |
108 | 溫卓鋒 | P-N23118 |
109 | 黃樂謙 | P-N23119 |
110 | 溫婉霞 | P-N23120 |
111 | 萬一 | P-N23121 |
112 | 黃卓琳 | P-N23122 |
113 | 黃曉琳 | P-N23123 |
114 | 黃彥恆 | P-N23124 |
115 | 黃健銘 | P-N23125 |
116 | 黃立兒 | P-N23126 |
117 | 王美茵 | P-N23127 |
118 | 黃藹宜 | P-N23128 |
119 | 黃詩淇 | P-N23129 |
120 | 黃永晴 | P-N23130 |
121 | 黃詠琳 | P-N23131 |
122 | 胡嘉琳 | P-N23132 |
123 | 鄒穎婷 | P-N23134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陳巧進 | P-MT23001 |
2 | 陳家保 | P-MT23002 |
3 | 陳悅敏 | P-MT23003 |
4 | 張曉茵 | P-MT23005 |
5 | 張偉林 | P-MT23006 |
6 | 馮力揚 | P-MT23007 |
7 | 袁礪菁 | P-MT23008 |
8 | 林津津 | P-MT23009 |
9 | 梁睿恩 | P-MT23010 |
10 | 龍穎嫻 | P-MT23011 |
11 | 吳珮玟 | P-MT23013 |
12 | 彭旻蔚 | P-MT23014 |
13 | 鮑倩怡 | P-MT23015 |
14 | 譚倩妍 | P-MT23016 |
15 | 譚慧茵 | P-MT23017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馮耀鴻 | P-RT23001 |
2 | 關梓樂 | P-RT23003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區尚然 | P-PT23001 |
2 | 曾展霖 | P-PT23002 |
3 | 張肇峰 | P-PT23003 |
4 | 趙崇軒 | P-PT23004 |
5 | 蔡梓豪 | P-PT23005 |
6 | 向麗媚 | P-PT23006 |
7 | 邱穎妍 | P-PT23007 |
8 | 高芊穎 | P-PT23008 |
9 | 高啟霖 | P-PT23009 |
10 | 賴凱欣 | P-PT23010 |
11 | 李頌豪 | P-PT23013 |
12 | 李家民 | P-PT23014 |
13 | 梁柏彦 | P-PT23016 |
14 | 梁偉俊 | P-PT23017 |
15 | 陸欣榆 | P-PT23018 |
16 | 馬頌衡 | P-PT23019 |
17 | 吳知軒 | P-PT23020 |
18 | 蘇煒翔 | P-PT23021 |
19 | 戴冠瑩 | P-PT23022 |
20 | 譚家欣 | P-PT23023 |
21 | 黃曉愉 | P-PT23024 |
22 | 葉禧希 | P-PT23026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區嘉怡 | P-OT23001 |
2 | 周泳琦 | P-OT23002 |
3 | 蔡幸珊 | P-OT23003 |
4 | 何依琳 | P-OT23004 |
5 | 姚思儂 | P-OT23005 |
6 | 賴曉樂 | P-OT23006 |
7 | 林婕妤 | P-OT23007 |
8 | 李曉嵐 | P-OT23009 |
9 | 李穎彤 | P-OT23010 |
10 | 梁凱淇 | P-OT23011 |
11 | 梁瑋宜 | P-OT23012 |
12 | 林佳蓉 | P-OT23013 |
13 | 羅婉儀 | P-OT23014 |
14 | 文浩賢 | P-OT23015 |
15 | 潘楚鴻 | P-OT23016 |
16 | 蘇章駿 | P-OT23017 |
17 | 余浚賢 | P-OT23018 |
18 | 黃玟希 | P-OT23019 |
19 | 黃逸康 | P-OT23020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陳曉怡 | P-ST23001 |
2 | 鄭詠名 | P-ST23002 |
3 | 許懷恩 | P-ST23004 |
4 | 邱雯雯 | P-ST23005 |
5 | 楊麗敏 | P-ST23006 |
6 | 梁安琪 | P-ST23008 |
7 | 羅敬樂 | P-ST23009 |
8 | 吳佩雯 | P-ST23010 |
9 | 魏凱敏 | P-ST23011 |
10 | 黃諾欣 | P-ST23012 |
11 | 張芷欣 | P-ST23013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卓曉清 | P-CP23001 |
2 | 何淑賢 | P-CP23002 |
3 | 劉秋琪 | P-CP23003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陳樂兒 | P-DT23001 |
2 | 楊文欣 | P-DT23003 |
3 | 林曉婷 | P-DT23004 |
4 | 李德兆 | P-DT23005 |
5 | 駱曉彤 | P-DT23006 |
6 | 陸柏淇 | P-DT23007 |
7 | 蕭穎瑤 | P-DT23008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歐寶星 | P-TP23001 |
2 | 池溢凡 | P-TP23002 |
3 | 何麗研 | P-TP23003 |
4 | 林穎琛 | P-TP23004 |
5 | 梁雄發 | P-TP23005 |
6 | 梁俊豪 | P-TP23006 |
7 | 唐子健 | P-TP23007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