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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防擴散核武器問題的第2231(201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透過第2231(2015)號決議附件B第3、4段和第6段(c)和(d)制定了針對伊朗彈道導彈禁運和資產凍結限制性措施,促請各國執行直至《聯合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過八年後之日,而《聯合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聯合國秘書處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通過照會向全體會員國宣佈,上述限制性措施的實施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到期,並據此刪除了安理會網頁受上指限制性措施影響的23名個人和61個實體名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秘書處致全體會員國有關安理會第2231(2015)號決議涉及伊朗彈道導彈禁運和資產凍結限制性措施到期的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和相應的葡文譯文。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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