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潔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批示:
馮潔儀,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根 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及(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黃泳瑜,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 陳寶珊,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8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批示:
李月梅,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根 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黃泳瑜,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 何華隆,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高炳坤——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因具備適當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周錫強
陳小儀自一九八八年入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一九八九年起於公立學校擔任中葡小學教師,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六年,以及二零一八年至今擔任氹仔中葡學校副校長。陳小儀副校長服務本澳公立學校逾三十五載,從事教育工作期間勤奮盡責、處事認真、愛護學生,能凝聚及帶動良好的校園氛圍,工作表現備受認同,深得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工的尊敬及愛戴。陳小儀副校長多年來於校內與教職員共同策劃、持續推動澳門公立學校的教育發展,促進學術交流活動,是一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
基於陳小儀副校長的工作表現,以及對澳門教育的長期服務和貢獻,本人決定對其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江清萍,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彭茜欣、陳嘉雪及李駿豪,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批示如下:
陳雪芳—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嘉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4971,李日明,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在懲教管理局擔任副局長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廳長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劉嶸及王朝蟬——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首豪,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余小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代局長 何永剛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耀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本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陳國安,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鄧保權 – 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許錦漢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袁家寶,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馮蓮瑞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江錦財及張玉方 – 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皆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均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譚學明 – 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林紹強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李英強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謝紹造、梁連華及郭樹金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八月一日及八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李錦明、楊泉業及梁四弟 – 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皆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有根及潘燦銓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及十五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譚康成 – 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黎淑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64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健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5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二職階一等助理員金小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3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退休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高叶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8859,其遺孀陳順梅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陳潔屏,供款人編號30018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老柏生,供款人編號30105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廉政公署勤雜人員吳玉蓮,供款人編號60084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黃月明,供款人編號60191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阮雪雯,供款人編號60201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曾金英,供款人編號60314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高級技術員鄧啓霖,供款人編號61004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綺華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南丁格爾醫藥有限公司 |
准照編號9/2024 |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利運物流一人有限公司 |
准照編號10/2024 |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周嘉偉、黎家琪、李嘉麗、李宇軒、吳超賢、黃玉楨及胡曉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José Diogo de Sousa Pinto Borges - 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
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 - 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九日起。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施雅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雷偉堂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萍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美瑤、姚嘉振、郭英健、柯威平及阮春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蔣美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繆建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淑卿,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f)項的規定,對屬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長思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警務總長編號107971李志輝因獲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到警察總局工作,故其在本局擔任警察學校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盧彤、胡明睿、趙禕禕及王婉欣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的第五條第一款,薪俸點為60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Maria Helena Gorgulho Coelho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詩敏及蘇賢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曾健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玲,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錦雲,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凱楊及羅世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岑錦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陳玉芬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應區盧細妹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永然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歐陽淑君、吳宇庭、湯穎欣及黃嘉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何雨琪及黎卓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偉鴻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林麗芳、梁鴻達、梁美玲及黃佩玲,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吳智滔,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梁彩鶯,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周美寶及勞紀筠,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旭宏、郭振興、林麗燕、梁佩佩、羅俊彥、余楚欣及黃穎詩,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曾文豪、周麗芳、馮佩婷、李楚恆、李麗斯、梁慶如、廖嘉欣、盧少芬、余友盛、余秀明、黃瑋昕及黃慧君,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巢曉嵐、趙俊熙、蔡佩珊、徐月燕、白菲馬、許錦超、姚彥好、劉曉鳴、梁雅晴、梁穎欣及孫呈祥,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楊敏華及伍慧齡,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Ana Teresa Gomes Vasconcelos Pinto Marinho、陳琳琳、陳銘滔、陳雅、陳穎欣、周曉儀、張詠琳、朱少塋、馮澤榮、馮貴蓮、方娜彬、Joana Filipa Chaves Antunes、林婉媚、李嵐、梁政姸、梁俊偉、劉藝明、羅宇順、倫芷蔚、Maria Isabel Teixeira de Andrade Roque、吳凱雯、吳冬冬、袁豪賢、黃靜儀、楊曉晴及卓雅鑫,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曉彤、陳寶瑜、蔡惠芬、何繕衡、容家皓、郭林興、李倩怡、馬靜怡、Rita de Sá Machado Felício、施婉琪、蕭樂瑤及黃倩玲,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Vanessa Tatiana Cabral Man,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鄭海信、葉詠詩、甘嘉麗、關佩欣、盧淑敏、吳文婷及湯泳虹,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施金城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許子琪、劉嘉恆及陸嘉樂,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陳永豪及林婉芳,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楊敏兒,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蔡穎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黃文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趙偉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攝影及視聽器材操作範疇),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家灝及鍾淇安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攝影及視聽器材操作範疇),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戴婉芬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汪宗雋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鍾建敏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穎怡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陳詠嘉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周觀蓮 —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蔡志雄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陸詠詩,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即其到公共建設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劉丹丹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094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姜興慧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C - 0248號中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郭昌宇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澳門大雄藥業有限公司發給“大雄”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8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紅窗門街165號永添大廈地下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提督馬路31-33號萬利工業大廈4樓B座。
核准向誠光貿易有限公司發給“誠光貿易”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4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園街7號大利樓地下C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湖濱路12號YOHO金銀島名勝世界酒店辦公大樓16樓。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廖月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2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東方紅藥業(澳門)有限公司”的東主-東方紅藥業(澳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澳門商業大馬路新八佰伴7樓S709號舖。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48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奧利佳”的東主-滙昌市場拓展(澳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百德大廈(中土)10樓F及G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38號的“曜獅”藥房的名稱更改為“曜獅(大堂店)”藥房。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唐家慧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相應日期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續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林凱恩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10/07/2024 |
董文偉 |
二等技術員 |
22/07/2024 |
|
施偉杰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
何志銘 |
輕型車輛司機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潘允雄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瑛瑛,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何玉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黎長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相應日期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續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陳釗榮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28/08/2024 |
黃穎欣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仇健彬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頴嘉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二)項,以及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李雁蓮獲續任為澳門理工大學副校長,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嘉輝,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代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Fernando Pedro Quaresm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顏達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廖偉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黃綺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許小英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啓恩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和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余德明獲定期委任為房屋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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