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招商投資促進局高麗珊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依次由該局黃爾菁法學士及歐陽紹雅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