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教育技術研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6/2024。

教育技術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教育技術研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EDUCATIONAL TECHNOLOGY RESEARCH ASSOCIATION”。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中街602號寰宇天下第二座44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可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及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致力於推動澳門教育技術的學術研究發展,採用科學方法和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來研究促進教學的技術策略;專注於教育技術的創新與實踐,支持教育信息化的改革,推動人工智能在教育的應用,並推進教學領域的相關前沿研究。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名額不限;

2.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認同本會之宗旨及章程,經由本會會員推薦,並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3. 本會會員需推動達成本會宗旨,並嚴格遵守現行規則和內部守則。

第五條 會員退出

1. 本會會員可被開除或因自動退出而喪失會籍;

2.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社會道德,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屢經勸戒不改者,經由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革除會籍;

3. 任何會員均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會員和非會員的奉獻,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十二條 財產

1. 歸入本會擁有的任何財產或收益,不論其來源,只可運用於推展本會目標上;財產中任何部份或財產收益均不得以股息、紅利或任何形式之利潤名義來支付,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轉付予本會會員;

2. 如遇本會解散,會員不可將本會財產作任何分配,所有在本會解散時剩下之財產將會分發及轉送予其他與本會目標相同或類似之機構,且該等機構之收益及財產不可由其會員分配。此等機構乃由本會會員大會於本會解散前或解散時指定,倘未有指定時,則由本澳法院裁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遊戲療癒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4/2024。

澳門遊戲療癒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遊戲療癒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LAY HEAL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155號南暉大廈第二座18樓R,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市民大眾認識遊戲是最自然的溝道媒界,透過互動遊戲,認識自己的情緒,增強自信心,釋放身心靈的壓力,從而獲得放鬆及療癒感,促進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對遊戲療癒有興趣之人仕,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1. 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4. 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

5. 經書面通知,可以申請退會,但所繳款項將不予發還。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3. 如為本會機關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4.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會之收入

1. 會員會費;

2. 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募捐;

5. 其他合法之收益。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航海家互助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5/2024。

航海家互助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航海家互助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協會是由航海愛好者,海運從業者及海事機構從業者們自願結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遵守澳门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提高航海安全水準,推動航海技術的發展與創新,增進澳門和國內外航海界的交流與合作,為航海事業的繁榮與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上居第二座28樓B 。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熱愛航海事業,支持本協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2. 在航海領域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或者學術造詣;

3. 遵守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和享受協會會員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協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業務範圍

1. 開展航海文化交流活動,促進航海事業發展;

2. 建立航海資訊共用平臺,為會員提供航海資訊與諮詢服務;

3. 組織航海科研與技術創新活動,推動航海技術進步;

4. 開展國內航海界的交流與合作,拓展航海事業發展空間;

5. 承辦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委託的相關航海事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放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屆人士的贊助,如果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募集資金。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貝塔健身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3/2024。

貝塔健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貝塔健身會”;中文簡稱為“貝塔”;英文名稱為“BETA FITNESS CLUB”,英文簡稱為“BETA”。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055號君悅灣商業廣場地庫1層A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推廣澳門健身運動的發展,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健身運動愛好者的交流;

(二)倡導會員鍛鍊身體和健康飲食的生活,從而培養良好的運動習慣;

(三)提倡愛國愛澳、尊重平等、互助互勉的理念。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對健身運動有興趣的各界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申請須提交有效證件副本,且遵守本會所列的條款及規則,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設施做成破壞之行為,本會會視其情節輕重,輕則分別予以勸告、警告,重則取消其會籍資格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之權利。如遭開除會籍,會視乎情況決定會否退還會費。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三)對本會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有權退會,但自願退會且沒有任何可接納之理由或原因,則所繳費用概不發還。

二、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規則,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如無故拖欠會費超過三個月作自動退會處理;

(二)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一經發現,會保留追究一切責任。

第六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收入以及政府資助之費用,亦可接受各種合法資助或捐贈。

二、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六、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定本會活動方向、領導、管理及主持會務活動。

四、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運作,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及促進會務之宣傳活動,財政收支。

四、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沉香研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

澳門沉香研究協會

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AGARWOOD DE MACAU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沉香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AGARWOOD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GARWOOD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1-15號地下,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結各界沉香愛好者,致力推動澳門地區及鄰近地區對於沉香的研究及關注;

(二)弘揚不同地方沉香文化,深入研究沉香,提高鑒賞沉香的水平;

(三)積極聯繫本地、香港及其他地區之香學機構及同好者,透過不同之活動,作為沉香文化之平台,促進各地之多元交流;

(四)推動沉香產業的多元化發展。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審批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內部章程

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及運作。

第六條

會員義務和權益

會員必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四)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主持會務工作,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本會一切領導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理事會可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財政報告及提出建議。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均來自會員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一條

顧問團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港澳文化創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

港澳文化創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港澳文化創意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國家及澳門政府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並集合不同的文化與創意創作,促進文化產業組織自律、遵紀守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倡導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競爭環境,提升文化產業的整體營運和優質服務,推動港澳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67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座7樓B座016號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監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創新智能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6。

澳門創新智能協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INOVAÇÃO E INTELIGÊNCI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新智能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INOVAÇÃO E INTELIGÊNC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NOVATION AND INTELLIGEN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精神,致力於凝聚有志推動澳門青年在創新科技、人工智能領域的人士,推動澳門創新科技及人工智能的發展,促進澳門與國家智慧教育團體交流,並共同接軌國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順景廣場海景園第三座6W。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資優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

澳門資優協會

ASSOCIAÇÃO DE DOTADO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資優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OTA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IFTED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通過舉辦工作坊、講座、分享會向家長、老師及大眾推廣,提升澳門市民對資優兒童的認識。

2. 促進會員溝通及分享經驗,務求更有效培育資優兒童。

3. 通過與專業人士及教學機構合作,策劃不同活動,為培養澳門資優兒童的學習動機、提升心理素質及發揮他們的潛能。

4. 聯絡關心資優兒童的本地及海外社會人士,互相交流、推動及支助資優兒童發展的工作。

5. 向政府爭取資源促進資優兒童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樂圍61號中福花園14樓L,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本會亦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申請成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優先參加本會各類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員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會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法人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機構及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會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公共建設局文娛康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

公共建設局文娛康體會

ASSOCIAÇÃO CULTURAL, RECREATIVA E DESPORTIVA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OBRAS PÚBLICAS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公共建設局文娛康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RECREATIVA E DESPORTIVA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OBRAS PÚBLICAS”。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會員的團結,倡導互助互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舉辦各項文教、康體及交流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為公共建設局的現任、前任或退休員工,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參加會員大會;

(2)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出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1)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監事會的職權為:對理事會的工作、財政報告書等提出意見及評核。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

第十一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開。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閩僑經貿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07月25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18,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閩僑經貿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閩僑經貿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中國澳門與閩僑的經貿、旅遊、教育與文化交流,發揮橋樑和平台,為澳門和祖國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4樓U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閩僑鄉親及支持閩僑發展建設的人士,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Julh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喜馬拉雅(澳門)國際文化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3檔案組內,編號為7/2024。

喜馬拉雅(澳門)國際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喜馬拉雅(澳門)國際文化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E HIMALAIA (MACAU)”;

英文名稱為:“HIMALAYA (MACAO)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址

設於澳門吉慶里19號地下。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性社會服務團體。

二、本會宗旨為:

a)以向世界分享愛與溫暖為初心,以建設能被不同民族所共同接受的文化共享平台為使命,在尊重世界文明多樣性的前提下,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自由等人類共同價值,推動各國優秀文化的傳承、轉化與發展,通過開展更為廣泛的國際交流合作,建立多邊對話機制,增進世界各國、各地區間的相互理解與友誼,促進實現綠色、健康、可持續的全球發展,攜手共創繁榮美好的未來。

b)開展環喜馬拉雅區域的跨文明互鑒、科學研究、人才培養、藏品收藏與展覽、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拓寬澳門關注世界、關注人類、關注未來的探索,促進澳門不斷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及更好的服務於推進「一帶一路」建設。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及得到一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義務

a) 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 獲選為本會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及

c)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高本會的聲譽及促進會員間的合作、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第六條 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第七條 會員處分及除名

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八條 組織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機關成員

一、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組織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以任何理由均可被會員大會廢止職務;然而,若獲選成員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構成解除其職務之合理理由;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廢止該成員之職務及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基本設置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及副主席(或稱副會長)一至兩名。

四、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組織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 會長的特定職權

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基本設置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權限

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對本會有貢獻的資深同業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學術顧問、榮譽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

h)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i)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j)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k)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八條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基本設置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社團之約束力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b)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c)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d)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經費的運用

一、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五條 會計年度

一、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八條 章程條款解釋權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九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條 本會會徽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 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開心桌球會

Associação de Bilhar Feliz Macau

Macao Happy Billiards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9 de Julho de 2024,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4, sob o n.º 2,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開心桌球會

Associação de Bilhar Feliz Macau

Macao Happy Billiards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開心桌球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ilhar Feliz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appy Billiard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績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1)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桌球愛好者、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

(2)為會員組織桌球活動,促進本澳桌球運動的發展,本澳與外地的桌球活動交流和比賽,一起推廣發展桌球運動。

(3)增加彼此友誼,放鬆情緒及培養運動精神。

第四條

會址

(1)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倫敦街22號環宇豪庭第四座環澳軒13樓Q;

(2)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對桌球運動有熱忱之人士,認同本會章程及宗旨,遵守本會的規定,不拘性別,帶同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填妥申請表格;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會員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的權利;

(2)會員之義務有:

1. 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其他機構的資助。

第十二條

同步會議

本會架構的所有會議都可以通過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方得在不同地方參加會議,此形式參與會議等同於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李碧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Julho de 2024. — A Notária, Rita Rebelo.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得意桌球會

Associação de Bilhar De Yi Macau

Macao De Yi Billiards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9 de Julho de 2024,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4, sob o n.º 4,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得意桌球會

Associação de Bilhar De Yi Macau

Macao De Yi Billiards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得意桌球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ilhar De Yi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De Yi Billiard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績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1)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桌球運動愛好者一起推廣發展桌球運動,共同推動本澳地區的桌球事業發展,弘揚愛祖國、愛澳門之精神。

(2)與國內外機構合作、舉辦本澳有關桌球運動類型的比賽、培訓桌球業餘愛好者、團結本會會員,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會址

(1)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氹仔南新花園第五座9樓D;

(2)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桌球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建議會員大會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其他機構的資助。

第十二條

同步會議

本會架構的所有會議都可以通過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方得在不同地方參加會議,此形式參與會議等同於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李碧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Julho de 2024. — A Notária, Rita Rebelo.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昇星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Seng Seng Macau

Macao Seng Seng Athletic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9 de Julho de 2024,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4, sob o n.º 3,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al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昇星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Seng Seng Macau

Macao Seng Seng Athletic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昇星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Seng Seng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eng Seng Athletic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1)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交流合作、一起推廣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2)與國內外機構合作、培訓本澳運動類型比賽項目的業餘運動員,團結本會運動員,維護本會及運動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倫敦街22號環宇豪庭第四座環澳軒13樓Q。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以及對運動有興趣的人士,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以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會員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的權利;

(2)會員之義務有:

a. 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b.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其他機構的資助。

第十二條

同步會議

本會架構的所有會議都可以通過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方得在不同地方參加會議,此形式參與會議等同於親自出席會議。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李碧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Julho de 2024. — A Notária, Rita Rebelo.


第 二 公 證 署

集樂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城市音樂研究學會

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E MÚSICA URBAN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市音樂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E MÚSICA URBAN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URBAN MUSIC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14號B李維士大廈第二期15樓C,透過會員大會議決,得將會址遷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凝聚澳門音樂學術界的志同道合人士;

(二)推動和促進澳門城市音樂文化的學術研究事宜;

(三)收集和保存各類形式的澳門城市音樂文化歷史和現狀之相關文獻資料;

(四)推動澳門城市音樂在大灣區、國家和國際不同層面上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在填妥申請表格及繳納會費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機關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參與會員大會及表決。

第五條

(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四)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五)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

(機關及任期)

本會之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織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監事會成員,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大會秘書各一人;

(三)會員大會有權訂立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通過理事會等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須有四分之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涉及修改章程、解散本會之事宜,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織及運作)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之工作計劃;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人以上單數;

(三)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向會員大會推薦顧問、名譽顧問、音樂顧問、名譽會長等名單,待會員大會通過後聘請;

(四)理事會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條

(同步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確認與會者大部分成員均在本澳同一地方,且他們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理事會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同時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二)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與會者在該會議紀錄內補簽確認才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

本會除會員會費外,可接受團體或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可舉辦學術硏討會、論壇等活動,透過研究資料及結果作公開出版發行,及其他合法收入,以補充會務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建議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產學研合作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4/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產學研合作促進會章程

章程修改

“澳門產學研合作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3樓A座,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編號為7412,並根據本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通過的決議,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單數成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 (保持不變)。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 (保持不變)。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 (保持不變)。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三) (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特別會議的召集通告

本公司定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星期四) 上午十一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一) 選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二) 其他事項。

澳門,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李成偉

公司地址: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 215(SO)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 – 燈柱及支架”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MP393/24/5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 – 燈柱及支架

4. 數量 : 14種燈柱及2種支架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4年及2025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判給通知,供應商須於接獲判給通知之日起計10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燈柱及支架。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100,000.00(澳門元拾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 (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二維碼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 (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九樓多功能會議室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70%
交付期 30%

總計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華權

執行董事 張健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長

黃來志

董事

馮浪平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黃振福

副行長

黎榮舟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副行長

葉兆佳

會計主管

林曉瓊


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總裁

陳曉平

會計主管

林曉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林政助

會計主管

謝鎮州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4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4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4

O Vice-Gerente Geral

ZHENG KA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4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ENG H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黃霞

會計主管

杨光


立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首席執行官

黃瑞升

執行董事

盧傑生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4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陳大華

會計主任

羅美玉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銀行代表

馮國增

財務主管

黃慧敏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4

O Administrador,

Chen Guo Pi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oc Kan


澳門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杜淼淼

副行長

茹霞


國泰君安證券(澳門)一人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

林建國

高級經理

何文傑


東亞銀行 ——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陳慧儀

副總經理

雷偉民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高級分行經理

林耀龍

財務主管

范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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